本报驻英国特约记者 霍斯欧
编辑同志:
经常在有关英国的新闻报道中看到《信息自由法》,请介绍一下。
山东读者 吴 放
英国《信息自由法》是在2001年由当时的布莱尔政府提交,经议会批准通过4年之后,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
按照这一法规,任何人,不管是否拥有英国国籍,也不管是否居住在英国,都有权利了解包括英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和教育机构在内的约10万个英国公立机构的信息。公众须书面(包括以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形式)提出咨询,但毋需说明理由。除特殊情况外,被咨询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但是,如果公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又或透露有关信息违反法律或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对他人构成危险,又或公众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这些信息,则有关部门可以拒绝答复。王室、国家安全和情报部门、法院和特种法庭均不受这一法律辖制。另外,如果受理并回复咨询的费用在450英镑以下(由中央政府处理则费用在600英镑以下)的话,有关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受理费用超过这一限额,除非咨询者同意自掏腰包,有关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根据这一法律,预期有10万份公共机构文件及部分原本需要等30年才能解密的政府档案将向公众公开;英国发电厂、炼油厂、饮用水处理厂须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电厂须公开过去的核辐射泄漏资料;警方也须公开所处理犯罪案件数字。警方甚至必须披露全英公路上5000多台监控摄像机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