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类表决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2009-03-30 09:46张炜达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7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建议现状

张炜达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为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原则,使中小股东有真正的决策权,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试行分类表决制,以加强中小股东表决权重。但由于分类表决制存在的缺陷使中小股东的决策权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成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工具。本文通过分析分类表决制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分类表决制 中小股东 证券法律 现状 建议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股权分置现象导致的股东利益不一致,流通股股东在持股比例上处于弱势,又缺乏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机制,基本丧失了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这给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建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类表决制度迫在眉睫,应通过规定上市公司在实施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关系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实行流通股东的分类表决,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分类表决制实施现状

分类表决制自2004年在我国正式实施以来,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许多分类表决股东大会中虽然在形式上流通股股东参与分类表决,但实际上股东参与人数过少。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在实际上并未将它应有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分类表决制似乎只注重保护了流通股股东大股东的权益而忽视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流通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未区分

在分类表决制中,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分类表决制区分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却没有对流通股股东进行细分。实际上,流通股股东也有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分。流通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获取利益的主要方式是不同的,流通股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仍有较大的利益分岐。上市公司流通股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如果这些流通股大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上市公司)串谋,在上市公司所公布的对价方案之外构成暗中对价,并依靠流通大股东在流通股持股份额中的掌控地位使方案在分类表决中通过,那么中小股东所持股票市值的受损便在所难免。

(二)中小流通股股东缺乏知情权

控股股东作为发行者是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在一级市场的交易中拥有几乎完全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但不少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股票高价发行、上市,进行虚假包装,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或误导性陈述。在大股东和管理当局的控制下,目前上市公司发布的各种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而中小股东是证券的购买方,信息来源比较单一,只能是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主要依靠媒体披露的信息来作决策。而且中小股东往往是非专业人士,自身分析、提取信息的能力有限,面对大量庞杂而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信息流,无法理解大量信息中所隐含的有效信息。中小股东很难评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机会和风险,区分上市公司的质量,信息的信号传递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虚假的盈利信息误导了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

(三)中小流通股股东参与积极性不足且投票代表性弱

目前,分类表决最主要的实现方式是网络投票。但在我国中小股东参与股票买卖, 更多的是出于投机心理, 并不真正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网络投票制度的引入并不能改变中小股东对于表决权行使的漠视态度。而且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与大股东是极不信任的, 对于网络投票的有效性普遍持有怀疑。同时,作为开放性平台的网络如何保证安全, 杜绝作弊的难题在短时期内也难以得到根本性解决。这些问题导致了中小股东投票积极性不高,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另外,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多为100%。相比较而言,流通股中小股东只是被动地参与,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较小部分,最低的投票率只有20%左右。而且,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比例波动很大。表面看起来,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投票率还是比较高的,但其中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占参与投票流通股的比例均大大超过了中小流通股股东。如果说在分类表决机制建立以前,流通股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态度冷漠还情有可原,可是有了分类表决机制,中小股东还是不够积极。

(四)分类表决加大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以价值投资为赢利模式的大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投赞成票通过的议案是有利于企业改善基本状况和提高盈利能力的,是有利于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的。但分类表决赋予了中小股东对大股东说不的权利,极有可能使进行价格投机的中小股东否定可能会对他们不利的任何议案(特别是股票供给增加和其他人可能低成本持股),而不管此议案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对中小股东而言,分类表决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授予他们特殊权力来对抗股价下跌对他们的打击,可能会变成保护价格投机者的利益和这种赢利模式的一种工具。只要股东大会所提议案不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对能引起短期股价大辐涨落的议案,一律否决。这使得流通股大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同非流通股股东进行合谋,以默认或主动的方式提出、通过对广大中小股东不利的议案。这些问题要避免,分类表决制中必须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使大股东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进一步升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分类表决制的立法完善

(一)合理界定分类表决的范围

分类表决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上进行。实行分类表决的事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必须是股东大会能够决定的事项;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可能损害某一类别股东利益的事项。如果类别股东群体在大会决议事项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实行分类表决就没有必要。在整个过程中, 既要充分考虑到平等,同时也要保证公司的经营效率。分类表决制适用范围的设置要兼顾平等和效率,牺牲任何一项都是不合适的。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不能侵占大股东的合法利益,以便充分发挥大股东在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降低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若干规定》中分类表决制设置的范围为再融资、以股抵债、分拆、境外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也可看出这一点。多数资本决定的原则仍然是表决的最基本原则,分类表决制只应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相关事项的纠偏机制,因为实施分类表决制的最根本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二)增加中小股东的专事话语权

现有分类表决制的一大缺陷是虽然股东大会中的中小股东也可以提出议案,但大股东往往利用手中的否决权令议案无法通过,中小股东没有应有的权力对自己提出的议案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在现有股东大会的基础上增设流通股股东大会,并赋予流通股股东大会在相关事项上的发言权,把分类表决制与流通股股东大会结合起来,就能令分类表决制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更加完善,让全体股东大会对流通股股东所提出的议案进行表决,构建一个双向权力制衡机制。

(三)规定分类表决的有效投票率

实行分类表决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依现有数据来看,分类表决中流通股股东的投票率较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性不强,甚至不利于中小股东的议案也有可能通过。这是典型的少数决定多数,因此必须规定最低的流通股股东投票率,低于该投票率通过的表决应宣告无效。同时应注意,分类表决投票率低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套上一个僵化的标准。否则有可能造成分类表决久拖不决,大大降低分类表决的效率。因此,在规定分类表决制最低通过率的同时,要努力从各个方面提高分类表决的投票率,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分类表决的积极性。 (四)引入表决权限制机制

现行分类表决制虽然对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区分,但未对流通股股东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作详细区分。流通股股东中以机构为代表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获取利益的方式是不同的,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必然会有利益冲突。流通股大股东有极大可能会以默认或其它方式与同是机构投资者非流股股东合谋,操纵分类表决,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在分类表决制中有必要在特定事项上对参加分类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进行资格限制,比如最高资本限制,以区分流通股股东中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份超过一定数量的大股东将不能行使表决权,或只能按一定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以此来突出中小股东在分类表决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郭锋.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的行使与保护[J].中国经贸导刊,2001(5)

2.韩灵丽.论类别股东制度的建立[J].河北法学,2005(1)

3.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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