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理论诠释

2009-03-30 09:46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7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

杜 琰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目前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成因上的各种观点及疑问,基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视角,对该制度成因进行了分析和重新解释,认为该制度的成因在于当今时代对董事会公正性的新要求。

关键词:独立董事 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 共同治理理论 制度成因

独立董事制度成因的研究概述

独立董事,是独立外部董事的简称,指除董事职务外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一般认为该制度最初形成于美国,后推广至世界各国。我国于2001年正式在上市公司中引入该制度,自此该制度就成为我国理论界研究热点。目前,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

一个最流行的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一元制董事会模式为满足强化内部监督和制衡需要而产生的。这种观点认为,在英、美国家,由于上市公司股东分散以及股东疏于对董事会监督等原因,造成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两权分离,结果使得经理层实际控制了董事会和上市公司。由于这些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制董事会模式,缺少如德、日等国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的常设机关监事会,因此,人们担心经理以及与之合谋的董事会会侵害股东利益,为此就希望强化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由于人们认为与公司经理层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独立外部董事能起到对内部董事的监督作用,这样外部董事制度、进而独立外部董事制度就逐渐产生了。笔者认为,这一解释虽然符合历史和逻辑,但尚不够深刻。试想,如果人们仅仅担心股东利益受到侵犯,那么为何会要求增加独立董事而不是要求增加股东代表董事?难道还有比股东本人更关心他们自身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独立董事存在吗?也许持这种观点的人会反驳说,即使要求董事持股,由于其持股仅占公司总股份一部分,该董事仍然可能会与经理层合谋来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然而,还是有疑问:比如,为何美国一些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要提出独立董事“不得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这样的要求呢,如果仅仅出于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恐怕不需要做出如此规定吧?看来还需要更深刻地理解独立董事制度才行。

还有人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逻辑起点是“信息不对称”。这种观点认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相当于在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建立起一条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信心”等。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外部人经常性地进入公司了解并披露有关信息可能会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问题,但问题在于独立董事特征之一就是不得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这样,独立董事所掌握的信息基本上就都是由公司内部人提供的,独立董事可能就面临严重的掌握公司真实信息上的障碍。另外,如果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难道独立董事制度会是比强化公司经理层信息披露责任更好的办法吗?看来,这种说法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此外,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和经理层,这样就可以阻断两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对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笔者认为,争夺本身并不一定是问题,竞争实际上也是一种争夺,但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只要一种制度设计能够使得争夺结果有利于董事会被控制在更“应该”控制它的人手中,为何不可以“争夺”呢?

因此,在独立董事制度深层次成因这一问题上,尚需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依据的是股东主权理论。股东主权理论认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是物质资本的投资者——股东,因此,公司应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现代企业理论则认为,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投入者之间的一组契约联结体。以此为基础,20世纪80年代兴起了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又称共同治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公司中,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都做出了专用化投资,都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他们与股东一样都是公司的所有者,都应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公司应追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而不应单单为股东利益服务。目前,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公司治理实践中,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的思想已经体现出来。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在《公司治理原理》中明确提出现代公司与众多的利益集团,如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存在依存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美国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公司治理不仅仅为股东服务,还应当为利益相关者服务;《OECD公司治理原则》也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独立董事制度成因的理论分析

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要求公司治理要尊重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其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这点反映在对董事会的要求就是,董事会在行使决策权时,应当考虑其决策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在行使对管理层的监督权时,本质上也要求公正地进行监督。因此,公正性已成为对董事会的一个基本要求。《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1998)已体现出这一要求。它认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保证公司利害相关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受到尊重”等(孙永祥,2002)。

从理论上讲,要追求实现董事会公正性,在董事会构成上至少可以采取两种较为极端的方式:

相互制衡的方式,即要求董事会成员完全由来自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组成,如董事会由分别代表大股东、中小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重要的供货商和消费方等各方面利益的代表组成;然后寄希望于这些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董事在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中来实现董事会决策和监督的公正性。但显然这种方式并不好。原因有二:在于一个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常常很多,这将导致董事会规模很大,并进而降低其决策效率;由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一个公司的重要性经常是会发生变化的,这将导致董事会在结构上的不稳定。现实中,这种方式的一个近似例子是德国董事会(即通常所称的监事会)的构成。在德国,公司监事会基本上是由股东和雇员各一半组成。从满足公正性要求上来讲,这将有利于保障股东和雇员的利益。例如,其职工对公司的决策有相当大的发言权,尤其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若没职工代表的同意是很难获得通过的。虽然如此,但显然德国公司的监事会仍未能够将其他重要利益相关者也包括进来。

强调董事会独立性的方式,即要求董事会成员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因为当一个董事和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均不存在利益关系时,其决策和监督行为可以被人们合理地认为对有关各方都是公正的。虽然其行为的最终结果可能并非如此,但由于公正性在有关结果出来之前事实上是无法预先做出判断的,因此,人们最好的选择也只能是设法在形式上作出有利于实现公正性的要求。董事会的独立性实质上就是这样一个要求。现实中一个近似的例子是美国。在美国公司中,董事会大部分成员都是独立董事。除此之外,在美国文献中,还多次提到加强董事会独立性这样的观点。

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较,显然增强董事会独立性是实现公正性的一种较好方式。因此,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其实正是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在现实中的反映,体现了当今时代对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公正性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赵万一,陶云燕.对独立董事制度功能的重新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2.陈昊.中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3,(5)

3.林慧玲,李辉.信息不对称与独立董事制度建设[J].经济师,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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