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心理学问题引起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2009-03-29 09:45汪赵蒙
商情 2009年38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汪赵蒙

【摘要】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就缺乏根基,将成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道德就流于空疏,无从落实。人类社会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大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虽然这两大规范之间所依靠的力量、调节的范围,调节的方式不同,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善良风俗 法治 德治

一、问题来源于一个案例

1.案例——来源于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用两难问题研究人的道德发展,其中“海因兹偷药”的故事最为有名。内容如下:欧洲有个妇人患了特殊的癌症,生命垂危。医生认为只有一种药能救她,就是本城药剂师最近研制的一种新药。配制这种药成本为200元,但药剂师却索价2000元。病人的丈夫海因兹到处借钱,最终才凑到1000元。海因兹迫不得已,只好请求药剂师便宜一点卖给他药,或者允许他赊账,但药剂师说:“我研制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兹走投无路,撬开了药店的门,为妻子偷了药。

2.问题的提出

这是一个心理学问题,但是它同样反映了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先看一下以下问题。首先,海因兹该不该偷药?其次,海因兹偷药救人违反法律吗?第三,造成海因兹偷药的原因是什么?第四,海因兹偷药违法,但是没有违背道德,应不应判刑?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正常运转,它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

其次,从道德风俗的角度看,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方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

3.对于问题的分析

第一,海因兹偷药是为了救妻子的命,符合他自身利益的需要;药剂师卖药赚钱也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针对这一点,为了各自的利益,海因兹和药剂师都没有错,也就是说两个人都是有各自的理由和原因的。

第二,海因兹偷药违反了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但却是为了救人;药剂师虽然将药价抬高十倍,违背道德良心,但是并没有违反法律。

笔者认为,法律不是死板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甚至可以通过共同的协商和民主的程序来改变。而且社会中除了法律还有诸如生命的价值,全人类的正义,个人的尊严等更高的道德原则。所以,海因兹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在道德上认为海因兹有责任挽救任何人的生命,不管这个人是他的妻子还是他的朋友,或者是路不相识的人。药剂师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在道德上是说不过去的,并且直接导致了海因兹偷药这一行为。

二、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人类社会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大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虽然这两大规范之间所依靠的力量、调节的范围,调节的方式不同,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法律与道德就是国家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是管理国家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手段。对一个国家或社会来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实践证明,否定道德的力量,只依靠法律手段难以达到管理社会生活的目的;同样,只把道德作为管理的唯一手段,认为道德万能,忽视法治建设,同样不能够有效维系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1)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方面,法律教育的作用,法律制裁的威力,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又能够有效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

(2)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部分重叠现象。

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样,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成为社会对民众的道德要求,也是国家对民众的法律要求。我国《宪法》规定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内容,《婚姻法》中规定的“敬老爱幼”的要求,既是对公民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

作为社会的基本控制方式,法律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助共生,共同促进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就法律与道德关系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就缺乏根基,将成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道德流于空疏,无从落实。

2.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

(1)立法应该努力制定符合社会道德,像是民法领域,应该更多的考虑到社会的一些现实问题,像是人伦、亲情、社会习俗等等的道德准则。

中国过去的民事司法方面讲情理是一个传统,在法治的进程中提倡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即使鼓励老百姓去诉讼,但诉讼和司法并不能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纠纷。有必要更多的提供一些非诉讼的纠纷解决途径,使老百姓一方面能够解决纠纷,同时又可以缓解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过快速度。

(2)当然道德并不是永远都跟法律保持一种很好的协调关系。

不能因为规则不近情理,执法的某些程序不能理解,就拒绝遵守法律,拒绝依法办事。道德是不能高于法律的,但是法律与道德是一种和谐的互补关系。

(3)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互动的,互补的关系。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适用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的多,而且法律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动处在变化中,是丰富多彩的,不是一成不变的,用一套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这就需要一个补充,这个就是道德。在一个国家的立法、执法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正确的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具有现实而深远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郭道晖.法理学精义[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11(1).

[2]刘金山,蒋立山.新编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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