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的“阳光”

2009-03-25 07:12
四川党的建设 2009年2期
关键词:阿勒泰地区法案申报

新疆阿勒泰网上晒官员收入

唐述权

2009年1月1日,依据《阿勒泰地区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对2008年12月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各领导干部的年收入差距不大,“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年均收入在3万元。有个别干部填写申报了第三项的“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第四项“申报人及亲属接受馈赠的现金等”则全为“无”。

排行榜中,年收入最高的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叶尔兰别克。阿哈太,提任前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学生科科长,年收入为44284元。年收入最低的为阿勒泰地区人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主任郭永峰,提任前为阿勒泰地区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年收入为24180元。

年收入最高的副县长为青河县副县长李劲松(35340元),提任前为清河县发改委主任,最低的是哈巴河县政府副县长盖革庆(27048元),提任前为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党委书记。年收入最高的县人大副主任为吉木乃县人大副主任王书民(38952元),提任前为吉木乃县水利局局长。年收入最高的县政协副主席为富蕴县政协副主席马海虹(32504元),提任前为富蕴县教育局局长,最低的是富蕴县政协副主席巴合提·卡热甫(27269元),提任前为富蕴县畜牧局局长。

填写了第三项申报内容的有3人:阿勒泰地区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地区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党支部书记阿勒玛斯。阿布都哈力(2000元,1982~2008年写作所得),阿勒泰地区伊斯兰教协会专职副会长赛力克别克·沙合什(15000元),哈巴河县委委员、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军剑(6000元)。

反腐败:“阳光法案”重于刑事制裁

姜明安

“不敢”只能治标,“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阳光法案”的技术性和理论性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变“不敢腐败”为“不能腐败”。

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防”(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的问题。“不敢”只能治标,因为对许多意志薄弱的公职人员来说,即使刑罚再苛严,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也可能铤而走险,腐败仍难以遏制。“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通过制定“阳光法案”和建立“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及廉政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则贪欲无存,或贪欲虽存,但欲贪而不能,腐败得以遏制。正因为如此,十七大报告强调,今后的反腐败,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立法条件基本具备

有人担心,我国目前制定“阳光法案”的条件是否成熟。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2008年5月,在新覆阿勒泰地区,一个位于西北边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推出了一个《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这说明中国制定“阳光法案”条件不成熟论难以成立。

诚然,“阳光法案”的出台和运作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理论准备为条件,新疆阿勒泰地区的《规定》是否能够真正有效运作还有待时日考验。但是,很多技术性问题和理论性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暴露,在实践中才能解决。就技术手段而言,“阳光法案”的出台和运作需要解决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一系列技术性难题;就理论准备而言,需要解决官员申报和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的义务与保护官员及其家庭成员隐私权二者的平衡,需要解决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有关市场交易活动的商业秘密二者的平衡,还需要解决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范围,申报、公开的方式和拒绝、拖延申报或做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的方式等一系列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的难题。目前,我国制定“阳光法案”,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条件应该说基本具备了,尽管不是很完备。

两种因素是阻碍

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我们推出真正的“阳光法案”?

恐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对整个官员的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不清。其二则是部分官员对“阳光法案”的反对。

怎样看待上述两种因素?第一种因素主要是认识上的问题。我们必须对整个政府官员队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应该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其中有些官员,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官员,家庭财产比较多,只要其来源合法,人民群众是完全能够理解的。至于有一定数量的官员,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对之予以公开、查处,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有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政府官员整体的信任,有助于加强社会稳定。相反,如果对官员家庭财产存在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情况不公开,人们就会私下传播,私下传播则可能把问题越传越大,甚至有人还会无中生有,造谣惑众。两者比较,道理自明。

至于部分官员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理由对出台“阳光法案”的反对,对策应该是将反对的理由公开,认真进行分析和答辩。绝不能因担心拒绝他们的反对可能影响“团结”而停下反腐败的脚步,将“阳光法案”的出台时间无限期地推延下去。

官员财产申报的“破冰之举”

舒圣祥

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所期盼久矣,如今,“阳光法案”在边远的阿勒泰地区揭开盖头,意义非同小可。敢不敢公示财产实质是反映了反腐败的决心问题,阿勒泰敢于走出这“勇敢的一步”,并将公示内容由“收入”扩大为“财产”,真可谓是“破冰之举”。它的价值,不仅在于为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开了个好头,更为我们今后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制度示范。

尽管此次将财产申报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财产,但我们完全理解这种有选择性的公开,因为渐进的制度设计,也许更适合社会发展的节拍,所以,我们不妨把“阿勒泰阳光”当作是“拋砖引玉”的一个开始。

事实上,“阿勒泰阳光”不只是简单的反腐力举,而是着眼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全面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庄严使命。

作为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官员财产公开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更是对官员保持廉洁预防腐败的有效保护;同样,通过制度性设计,来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也是维系经济平稳增长和国

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

改革开放从来都是一个吸取先进文明成果的过程,财产公开制度是已经被国际经验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反腐举措,借鉴好、利用好这一“外来经验”,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无论如何,我们已经走出了第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说,“阿勒泰阳光”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日出”。

官员财产申报的“两个不足”

毕晓哲

新年第一天,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专设的公示栏里,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1月4日《新京报》)实施这项反腐败预防制度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笔者还想说说其中的两个“美中不足”。

一是官员财产申报时间“缓冲期”过长。反腐败以及掌握腐败证据线索务求效率。而阿勒泰地区纪委正式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出台时间是去年5月25日,从颁布到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给相关反腐部门提供充裕的筹备时间的同时,但也给腐败分子、“问题干部”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有关人士称,财产申报制度发布后,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仅139廉政专用账户就收了76万多元。或许,对于能挽救的腐败分子我们还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但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却由于我们的一再“仁慈”,肆意钻法律的空子,和申报制度打“擦边球”。而且,今年1月1日当天,仅仅公布了55名初任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状况,而对那些最需要公布公开的“老领导们”、老资格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们依然有20余天的“缓冲申报期”,实在令人不解。

二是财产公开范围不到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生命是公开。让官员的真实收入状况接受群众监督,是这项制度的关键所在。从阿勒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公开范围来看,距离全面公开仍有一定的差距。对于公众最关心、最关注的官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好处;动产、不动产购置……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等七项内容却以涉及官员个人隐私被列为秘密申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秘密申报当然仅限于内部反腐机构掌握,由于没有向社会完全公开,容易为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办案提供可能。而且,缺乏公众的监督参与,群众对官员的真实财产收入无法做到真正知情,也就无从监督,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最终流于形式。

制度创新之难,难在冲破阻力,破旧立新。当然,新制度难免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不周到的地方,重要的是我们能正视问题、查找漏洞、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进一步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坚定地向前推进,使其在预防和惩治官员腐败中发挥更大作用。

各国“阳光法案”

“阳光法案”——官员将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公民有权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瑞典首创,延续至今,为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

瑞典——240多年前首创申报制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

早在1766年,瑞典官员均被要求“晒财产”——不论是一般官员还是首相,其家庭财产均须申报、登记和公布,公民有权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在当时的瑞典,下至普通官员,上至首相,均都被要求申报、登记、公布家庭财产。

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并完善了这一机制。这便是举世闻名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英国——出台首部申报法律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美国——谎报漏报重则吃官司蹲监狱

1978年,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这一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

30年间,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必须遵照规定,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由联邦政府道德署收存,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在美国,那些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的官员,轻则被处罚款,重则要吃官司、蹲监狱。

1985年,美国国会曾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墨西哥——7天未报万名公务员受惩处

墨西哥20世纪七八十年代实施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的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对易于产生腐败的海关、移民、税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

墨西哥于2002年6月10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墨西哥开通网站,供公务员公开申报。

《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因未能及时申报财产,约1万名公务员受到处罚,引发朝野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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