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富强
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标准实施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感到新标准在纺织产品标识的使用形式、具体的使用方法及成分含量的规范性标注等方面比1998版老标准有了更加规范合理的规定、说明和解释。但由于老标准尚未废止,因此新旧标准的同时存在和使用,给企业的生产和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
新旧标准在“纯毛”产品纤维含量允差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FZ/T 01053—1998标准中5.1.5条明确规定“羊毛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羊毛”;同时还指出对于精梳毛产品当含有5%及以下的起加固作用的化学纤维时,产品可以标示为“纯毛”。而且对于“可见的、起装饰作用纤维的产品,羊毛纤维含量为93%及以上时,可标为纯毛”。粗梳毛产品的规定与此类似。而FZ/T 01053—2007标准中规定了“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导电纤维等),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
我们不难看出新旧标准在“纯”毛产品的界定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按照FZ/T 01053—2007标准的规定,产品中含有5%以下非装饰性的化学纤维时是不能称其为“纯”毛产品的,而且对于精梳毛产品,“纯”的标准也由老标准的7%提高到新标准的5%。
实际生产中,一些企业也许更愿意按照老标准宽泛的规定来标注产品。因此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很可能存在着企业按老标准规定标注产品标识,而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却按照新标准去衡量和考核产品的情况。
纤维含量的标示方法与相关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
依据FZ/T 01053—2007标准5.2条规定: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而对于某些产品其产品标准也明确规定了该类产品的成分含量是使用各类纤维的净干质量百分率来标示。如:FZ/T 73018—2008《文胸》、FZ/T 73001—2008《袜子》等多项产品标准就明确规定纤维含量的允差是以各类纤维的净干质量百分率来考核。如果依然依据FZ/T 01053—2007标准中规定的纤维含量允差值来考核这些产品,无形中就放宽或加严了含量允差的实际值。
新旧标准的同时并存,造成了产品质量判定标准的不一致
2008年10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正式实施,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和判定将愈发规范和统一。成分含量标识与产品实际是否相符也成为产品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由于在CCGF 202—2008中所有产品“面、里料纤维成分及含量”的判定依据都是FZ/T 01053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因此依据规范中第五条的规定具体条文的引用应出自FZ/T 01053—2007标准。
但是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纺织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4—1998标准的规定。而该强制性标准中对纺织产品标识中成分含量部分明确规定使用FZ/T 01053—1998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对同一产品当按照不同的衡量标准去考核,得出的结果也难免会有所不同。
鉴于FZ/T 01053标准新旧版本的同时并存,以及其与不同标准、技术法规等之间的差异,在对某一产品的标签质量进行检验和判定时必须要做到严谨、细致。
(作者单位: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