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报道中的媒体责任

2009-03-24 04:31刘新业
新闻爱好者 2009年2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突发事件公众

刘新业

自从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以来,学术界就开始了对“风险社会”的研究与探讨。中国也先后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8年2月的冰雪灾害、5月的汶川大地震、9月的三鹿奶粉等事件,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也同样面临着“风险社会”的挑战。

面对这些突发的公共事件,如何把突发事件对公众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不仅是政府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新闻媒体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就适宜地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这不仅体现了新闻意识的进步和信息公开的进步,更加强调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一、做好“把关人”角色,彰显新闻媒体责任

对灾难事件的报道,由于信息的来源比较多,因此新闻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报道内容进行客观取舍,除了要保障党和国家利益以及当事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外,还要考虑广大受众的基本知情权,这是新闻媒体的责任所在。只有迅速反应,实时引导,才能做到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大局意识和人文关怀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兼顾,并巧妙结合,是媒体报道灾难事件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比如,在汶川大地震的实时报道中,有很多人对中央电视台为什么没有播放那些触目惊心的镜头存在非议,而笔者恰恰认为,这正是央视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从中央电视台对汶川大地震这次灾难性事件的反应和处理来看,他们的做法始终从尊重逝者、关爱生者的角度,以此影响公众获得认同,很好地履行了一个“把关人”的角色。

二、科学解读事件,打造信息平台

由于突发事件存在发生概率小、时间短而产生的危害又比较大的特点,因此受众对此缺乏相应的了解和应对措施,在媒体进行报道时,科学地解读突发事件产生的根源,有利于人们以科学的态度认识世界。新闻媒体的报道,除了向受众及时准确地传递事件的最新进展外,也有责任通过媒体的引导,起到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同时,在突发事件的现场报道中,媒体将更加突显其桥梁纽带作用。对于突发事件,将事件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是新闻媒体也要发挥其信息来源集中、信息更新快的优势,尤其涉及各方面协调工作时,需分秒必争、搭建信息桥梁,这种信息传播的双向性,使“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结合起来,为政府和公众提供最新的实时信息。

如在2008年9月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新闻媒体在充分尊重百姓知情权的情况下,及时客观地对此事件进行报道,既对政府的各项补救举措进行及时报道,同时也将普通公众对此事件的反应传递给政府,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做好桥梁纽带,消除了群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不信任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公开透明报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的观念里,限制灾难事件的透明报道,担心“坏消息”传播会引发社会的动荡,影响国家和地区的形象。事实上,在以往的一些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倘若主流媒体置若罔闻,对重大突发事件报道迟缓,或者隐瞒不报,致使新闻传播出现一个“真空期”,公众得不到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新闻信息,这种情况更容易引起人们的猜疑或虚假信息的传播,极易引发更大的恐慌。更有甚者,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恶势力所利用,抓住事件大做文章,更有可能扭曲事实真相,给事件的解决处理带来负面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西藏拉萨发生的“3·14”严重暴力事件,由于某些西方势力借助其强大的信息网络,利用我国新闻媒体报道“主渠道真空”的漏洞,在严重歪曲事实的情况下,对此事件进行了地毯式的轰炸报道,为藏独分子以及西方倾向性报道提供了可乘之机,给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声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新闻媒体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客观的态度,必须从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报道立场,采取合理的报道形式。在实际报道过程中,既要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又要做到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中央电视台在对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采用直接面对,公开报道的方式,对震情、交通、通信、救灾、防疫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及时、高度透明的报道,有力地稳定了社会舆论环境,阻止了那些有意的、非理性的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和谐的杂音,同时突出媒体的价值观和舆论引导特性,有效抑制甚至封杀了谣言传播的空间,为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CNN在题为《中国政府对灾难展现了少有的透明》的报道中客观地评价,“严重的地震发生在四川西南部后几天中,死亡与毁坏的图像画面不断地在中国国有新闻网络上播放。这么生动的图像在一个国家的灾难之后,少有地在国内媒体上这么广泛、如此快速地放映”。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既是对政府部门执政能力和协调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新闻媒体社会责任感的检验。新闻媒体的言论直接影响着公众对事件的态度,在报道中把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受众的信息知情、媒体的追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应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史杰:《媒体的责任》,《招商周刊》,2007(20)。

2.韩少林:《千里冰封:公共危机中的媒体责任》,《新闻前哨》,2008(3)。

3.王眉:《国家形象与突发事件中的媒体责任》,《对外大传播》,2007(6)。

4.郭纪:《擦亮我们的眼睛》,《求是》,2008(8)。

(作者单位:沈阳大学文化传媒学院)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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