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宇剑 宋玲子
摘 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由于其产业的特殊性,资金支持一直难以得到保证。文章就我国当前农业状况、具体政策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相互配合的多种措施,以改善资金回流农村的状况,从而推动我国“三农”事业不断前进。
关键词:农业 资金 回流 机制 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2-205-02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又是效益相对较低、风险相对较大的弱质产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农业很难得到资金支持,属于产业链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都将稳定农业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即便是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都不同程度地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体制、观念等各方面原因,特别是当前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轨的特殊历史阶段,矛盾错综复杂,问题尤为严重。三农问题将长期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症结。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建立资金回流农村,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与农民增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资金回流农村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村的总体状况是生产分散、筹资成本高、经济效益低,受自然环境影响甚大,农业生产基本是靠天吃饭。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弱小分散的小农经济受到国际集约型农业的冲击,风险进一步增大,与收益更加背离。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以安全与盈利为目标的信贷资金大量外流,寻求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产业进行投资。银行分支机构大量撤离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非但没有为农村注入资金,反而将资金转存流出;农信社偏好于金融机构间拆放资金赚取差价,真正对于农户的贷款需求,则设置较高的信贷门槛;税费改革后地方财政普遍困难,特别是县级以下,为了支付臃肿庞大的行政队伍开支,想方设法从农村抽取资金,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稀缺度。这些都造成了农业筹资成本进一步增加,并形成恶性循环。
以上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一条是农业人口基数太大,剩余劳动力过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过少。再如我国的农业体制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体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对解放生产力起了空前巨大的作用,但是,它最大的缺点是缺乏规模效应,生产效率不可能大幅提高。同时,无法容纳大量资金、承担较大风险,这也是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直接原因。资本是逐利的,无利可图的项目自然无人问津,这是市场规律自发调节的必然结果。换句话说,如果违反市场规律,强制规定邮政储蓄、农信社或其它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力度,不但没有效益,反而会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除此以外,政府职能的越位、官员政绩评价机制的缺陷、政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等,都是严重制约农业与农村发展的负面因素。
二、目前我国促进资金回流农村的政策措施及效果
为了扶植弱势农业,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近年来,中央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大力支持订单农业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成立农业政策性银行,为农副产品的收购与流转提供信贷支持;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在市场行情剧烈波动时托市进行收购;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等。这些措施的陆续出台与实施,保护了农民的基本利益,同时,对农业生产与资源整合有一定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但是,目前这些政策和措施,主要还是对矛盾进行缓解和稀释,真正的促进作用还很有限。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被补贴对象太多,个体补贴十分有限;二是由于社会信息特别是农民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过分强调补贴容易导致农产品相对过剩,并且将产生惯性,对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利;三是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农民处于社会力量的底层,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利益最终不能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四是没有真正保证资金回流的一系列硬性措施,资金回流的力度远远比不上流出的力度;五是财政配置资源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或多或少的、或明或暗的带有主观偏好,不能按照最优配置进行资源整合。
三、进一步改善资金回流农村状况的建议
资金回流农村,不能靠直接的行政命令或干预,也不是简单的把资金大量地、大面积地撒进农村、发给农民,或者盲目地大量放贷款上项目。资金回流的目的与过程,应该是逐利的、敏感的、敏捷的,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否则,资金的效率很难得到保证,最终是"都有钱、都没钱"。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既要在弱质产业中让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又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同时还要不断让产业发展壮大?这似乎是矛盾的。既然是矛盾,就必然涉及特定历史阶段与特定时期,如何取舍不同的策略,解决当前主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就当前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农业立法。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如美国独立后,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为现在的超级大国,农业人口从当时的超过50%降为现在的不足2 %,原因之一就是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农业立法,具体包括土地使用、银行信贷、生产资料、运输加工以及环境保护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陆续制定了大量的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很多时候仍然要单独出台政策,而且很多问题必须要靠政策才能解决。由于政策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往往在执行力度和效果上大打折扣,政策执行失误后也没有追究责任的标准。并且,政策不具备法律的明确性,容易政出多门,容易发生变化。现实生活中,农民最担心的就是政策不稳定。政策规定一般原则性较强,容易被误解、曲解。所以,发展农业不仅需要政策,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应逐步地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做到依法治农。
后续建议探讨,实质上都是强化农业立法的细节,或者特殊时期暂无有关法律法规解决问题时,采取的临时补充措施,最终都必须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依法治农,是唯一能够解决问题的出路。
2.改革农业制度。适当改变目前的农业生产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生产。没有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没有灵活的市场反应机制,农业发展不可能有质的突破。因此,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配套一系列城市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让土地资源大量集中,形成规模化的农业企业,以企业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专业化生产。在市场竞争中,市场反应能力、科技含量都会自觉得到提高。自愿失地的农民可以得到土地使用补偿,参与其它行业;不愿失地的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因市场需求是多种多样、不断变化的,这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必然要进行主动或被动的资源整合,最终将形成与大型农业企业互为补充的市场格局。当然,就目前来说,由于农民的数量过于庞大,这种方式不可能全面铺开。如果剩余劳动力得不到合理的安置与疏导,形成的移民浪潮会给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压力,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因此,改革的步骤需要控制,推动城市化进程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其必要的配套措施。
3.完善财政补贴。首先要稳定农业投入政策,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积极利用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完善农业生产与投资环境;其次要突出补贴重点,加强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农业科技、结构调整和出口的补贴;再就是从稳定社会、增加信心的角度考虑,适当进行价格亏损补助和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扶贫开发补贴;还有就是重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一些基本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共责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府在进行体制转轨时的决心和态度,有利于实现公平和稳定。
4.发展农业保险。前面已经提到,农业是弱质产业,无法完全依赖于市场机制进行自发调节,否则就会出现"市场失灵"。而且,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由于地理位置和区域结构的差异,遭受灾害的种类、周期和频率均难以确定。农业保险则是保障农业生产的有效工具,具有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大职能。并且,农业保险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应该大力发展。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业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国民收入再分配,确保农业资金的不断投入,促使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完善农业金融。首先,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及时向政策性金融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弥补,及时化解政策性金融风险。对农信社的历史包袱,要客观地加以解决,否则影响面过大,危及农村金融安全。
在政策性金融风险得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除目前重点支持的粮棉油收购、流转环节以外,还需在重要地区充分涉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投资期限长、见效慢的领域,改善农业生产与投资的环境。为弥补政策性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一是由财政追加资本金,二是规定邮政储蓄和农信社必须按计划买入政策性金融债券,三是中央银行设立支农存款准备金,以法定的形式,从各家金融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向政策性金融进行再贷款的资金来源。
对商业性金融,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策略,不鼓励其进入,不阻止其退出。当农业生产、投资环境逐步好转,一批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和深加工企业积累了一定的实力脱颖而出后,商业性金融必然要本着逐利的原则,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实现"双赢"。当企业与市场脱离,没有发展前景时,及时退出是最好的选择。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合肥 230001)(责编: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