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埃及混合法庭

2009-03-18 08:59李慧娟
经济师 2009年2期
关键词:埃及

摘 要:混合法庭是近代领事裁判权制度下,西方列强为保护其侨民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利益而设的一种特殊司法机构。埃及混合法庭一方面侵犯了埃及的司法主权;另一方面客观上促进了埃及的司法进步,加快了其法制近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埃及 混合法庭 领事裁判权

中图分类号:DF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2-115-02

混合法庭是近代史上一种特殊的司法机构,是西方列强为了保护其侨民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利益、攫取司法特权而设的,名义上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法庭,实际上为西方列强所操纵的国际性法庭。埃及混合法庭本意为撤废领事裁判权而设的一种过渡办法,“以限制领事的司法权能”。开始设立时定5年为期,后来屡次延期,到1949年才由本国法院接管。

一、埃及混合法庭的组织

1.民商事审判。埃及混合法庭由在亚历山大的上诉法庭和三个分别在开罗、亚历山大和曼苏拉的初审法庭组成。上诉法庭由商业、民事、不动产三个分庭组成;初审法庭的分庭数量由所在地商业发展状况和法官的数量而定。初审法庭判决由2名外国法官和1名本国法官作出。外国法官中的一个担任副庭长主持审判,由每一个初审法庭的全体会议按字母顺序提供名单,并由上诉法庭的外国和本国成员的大多数票通过选举产生。包括亚历山大和开罗各5个,曼苏拉3个候选人。如果是商务案件,初级法庭再增加两名商人,一位外国人和一位本国人作成员,他们享有表决权,由选举产生。亚历山大上诉法庭由该法庭全体组成人员的绝大多数通过而选出的外国法官担任庭长主持审判工作。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还有行政人员:书记员、检查员、秘书、执达吏、翻译、会计以及办公室雇员。

2.刑事审判。混合法庭由违警法庭、轻罪法庭和巡回法庭以及最高上诉法庭组成。只有刑事案件的审判才有最高上诉法庭。对于外国人违警罪的审判,法官应是初审法庭的一名外国法官。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的案件,议会都由3名初审法庭的法官组成,其中一名本国法官,两名外国法官。轻罪法庭由三个初审法庭的法官组成,包括一名本国人两名外国人。如果被告为外国人还应有4名外国陪审推事,如果被告为本国人或诉讼涉及既有外国人又有本国人,所有陪审推事都应为本国人。巡回法庭由上诉法庭的3名法官组成,包括一名本国人和两名外国人,如果被告是外国人,那么12名陪审员全为外国人,如果被告是本国人,或起诉直接针对外国人和本国人,那么一半的陪审员为本国人。如果被告提出请求,半数的陪审推事和陪审员可以为他的同国籍人,如果有多个被告,每一个被告都有权要求相同数量的本国陪审推事或陪审员。

二、埃及混合法庭的诉讼程序

1.民商事审判。简易法庭不受理刑事案件,没有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区别;由初审法庭的法官组成。仲裁法庭由一个外国法官组成,每年被任命一次,管辖案件的种类很宽。另外还有两个独任法官法庭,一个是处理不动产的拍卖,一个是处理破产程序。在埃及的法律圈里,法语占主要地位。

混合法庭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广泛地应用对个人财产的扣押和第三人手中财产的扣押程序。第一种程序是针对债务人手中的财产,可以是所有权人对他们的承租人,债权人对他们不在埃及定居的债务人,持有有争议的过期汇票或借据这种情况,不管债务人是否在埃及定居。扣押必须首先得到法庭审判长的授权,这个程序的结果阻止债务人对任何特定占有财产的处理,并在八天内交付给债权人,否则强制执行。第二种程序大致对应于普通法扣押第三债务人财产包括扣押在第三人手中的财产,这种程序比前一种程序更简单,如果债务基于书面文件并对总数有了清算,债权人的律师可以直接向执达吏申请执行而不需要法庭的命令。另一个重要的程序是民事请求,它是把终审判决当作纠正某个社会等级适用法律错误或允许败诉一方当事人利用事后发现的欺诈行为上诉的一种媒介的特殊上诉形式。

2.刑事审判。违警罪案件的审理是法庭的主要刑事工作,1928年-1929年就审理这类事件8500多件。诉讼通常从法庭的检察机关接到当地检察官的报告开始,混合法庭执达吏传呼被指控人,但没有领事的干预不能逮捕被指控人。审判由违警法庭的一名外国法官主持,被指控人有权对证人证词提出质疑,被指控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到轻罪法庭。

轻罪法庭首先询问被告的身份,诉状由主书记员宣读,证人名单被宣读后检察机关代表起诉并概述案件,审判长按次序传唤证人,检察官和被指控人有当然的盘问权利。在法官的指示被宣读之前,被告不能提问,除非他希望供述案情,也不能申诉,不能就证人的证言与法庭交流,除非证人没有到庭。法庭休庭后宣读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就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可以上诉到只有刑事审判中才有的最高上诉法院。

重罪是很少运转的司法机制,高等法庭即巡回法庭,实际上是一纸空文,混合法庭成立的50年间只有两次被启动。其审判程序基本上与轻罪法庭相同,在总辩论的时候负责审判的法官把需要决定的问题提交给陪审团,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是终极的。

三、埃及混合法庭对埃及近现代法制的影响

1.对司法体系的影响。混合法庭促进了所在国国家的司法统一和法制的近代化。它移植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改变了人们的诉讼观念。1875年以前,列强经常侵犯埃及的主权,埃及和土耳其又以武力征服弱小一些的国家,这种无序状态从混合法庭实施新的法律规则开始改变,埃及也从一个封建国家变成一个法律有利于商业和社会发展的现代结构有序的国家。首先,审判是根据案件的特点而不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力,不论谁在混合法庭仅仅被当作诉讼当事人,不论他的财富、地位和权利。其次,法官不会受到压力或引诱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在判决中平等地对待任何一个当事人。律师和法庭组成人员基本上是诚实、勤奋、训练有素和有能力的。人们不再害怕诉讼,诉讼当事人觉得把争议交给混合法庭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1875年混合法庭的设立,使埃及立法和司法开始统一,它最直接的效果是削弱了领事法庭的权力。1883年,埃及参照混合法庭的模式建立了本国法院。整个埃及的法律系统到1956年得到了统一,无疑混合法庭为埃及的改革、发展、改革的良性循环铺平了道路。1949年混合法庭取消后,混合法庭与本国法院的合并,构成了埃及现代稳定的司法系统的主体。

2.对法典的影响。混合法典对埃及近代法典的编纂有着深远的影响。混合法庭审判案件的法律渊源有:混合法典、判例、习惯以及自然法和衡平法。混合法典是1873年在埃及的法国律师蒙勒雷(Manoury)负责起草,它以法国法为基础,但在关于个人身份事务方面的法律采用穆斯林法。1883年本国《民法典》采纳了混合法典的内容,仅仅是一些条款的顺序改变了而己,混合法典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条款,允许法官采用自然法和衡平法来处理案件,这一点是与法国法处理法律问题只能在法典中寻求答案是不同的。混合法庭取消后,《混合法典》仍然影响着埃及新的民法典的制定,1949年民法典有3/4以上的内容照搬前两部法典。该民法典是以混合法典、本国法典、埃及法学、沙里阿法为基础,并参考了近二十个国家的民法典制定而成,恢复并重新建立了伊斯兰的观点,强调西方法律与传统伊斯兰教法的融合。

3.对律师职业的影响。过去,埃及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律师是首先从政治家和决策者中选出,混合法庭使埃及的法律作为一种职业停止由社会领导担任。混合法庭鼓励批评的分析,严密的推理和学术研究培养了一大批埃及律师精英,以及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法官,为埃及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后备力量。不仅如此,混合法庭的影响还及于国外。当阿拉伯国家普遍寻求他们法律的现代化时,他们很自然把埃及作为一个模式,大量的埃及律师和法官到阿拉伯海湾和其他地方去从事他们的专业,许多外国律师从1875年—1949年间在埃及工作过,因此混合法庭的影响扩散到其他的国家,他们接受在埃及发展和实践的伊斯兰法和现代法律的融合。

参考文献:

1.领事裁判权与中国.上海中华书局出版社,1924

2.东方杂志社编印.领事裁判权(东方文库第十八种).商务印书馆

3.夏新华.论埃及混合法庭的历史地位.西亚非洲,2004(2)

(作者简介:李慧娟,塔里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 新疆阿拉尔 843300)

(责编:贾伟)

猜你喜欢
埃及
埃及金字塔
Hide-and-seek for Halloween万圣节捉迷藏
探古之旅——埃及
埃及金字塔
埃及金字塔
埃及艳后(外二首)
埃及历险记
埃及有个鲸之谷
球迷骚乱揭埃及革命之痛
埃及火车追尾25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