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共伦理研究的三个向度及其基本范式

2009-03-18 09:56何历宇
道德与文明 2009年1期
关键词:公共性伦理学公共利益

摘要我国学界关于公共伦理的研究存在三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研究向度,即公共管理伦理的向度、市民社会伦理的向度、政治伦理的向度,与之相应的基本理论范式是公共利益范式、公共领域范式以及公共性范式。厘清三个向度及其基本理论范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公共伦理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

关键词公共伦理公共管理伦理市民社会伦理政治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1-0051-05

国内学界对公共伦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理论成果大多见于21世纪初几年。近年来,关于公共伦理的研究有勃兴之势。然而,学界在公共伦理学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甚至有人对“公共伦理”概念是否成立也持怀疑态度。而一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也有待进一步澄清,如公共伦理与公共管理伦理、行政伦理、公民道德、公德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公共领域与公共性等范畴之间的关系等。对此,学界已展开了一些有益的讨论。本文试图从国内关于公共伦理研究的三个不同向度及其基本范式的评述中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

一、公共管理伦理向度中的公共伦理

我国学界对公共伦理问题的研究是在直接受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新公共行政思潮的影响下,作为国内公共管理学的分支学科得到发展的。目前研究公共伦理学的学者大多具有公共管理学的背景,大部分涉及公共伦理的文献,其内容也以公共管理伦理为限。公共管理伦理构成了目前国内学界研究公共伦理的主流向度,这一向度的主要理论范式是公共利益范式。

把公共伦理理解成公共管理伦理的观点大致又分成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公共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及伦理规范问题,管理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的诞生为公共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思维视野,探讨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公共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另一种稍有差别的观点认为,公共管理伦理本质上是后工业社会的产物,它体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范式的根本转换,它不仅是一种职业道德,更是一种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新型道德形态。尽管这两种观点在关于公共管理的性质的理解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对公共伦理的理解都诉诸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因而可以把它们简单地概括为公共利益的理论范式。

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前身是行政伦理研究。西方国家行政学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入一个范式转型的时期,学者们开始要求用价值理性重新审视20世纪初根据工具理性建构起来的行政体系。20世纪80年代,西方政府和学术界兴起了一场改造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基本思路是在政府公共管理中引入市场因素,把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关系变成雇主与顾客的关系,提出政府的根本职能是服务。这场运动尽管是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出发的,对道德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持根本上的怀疑态度,但其结果却引起了公共管理领域中伦理价值观念的深刻变革,它体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范式的根本转换。这种转换体现在:它强调管理的主体与客体由不平等变为平等,管理由单向的自上而下运动转变为双向的互动,管理的主体由传统的政府一元转变成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管理的内容也由主要追求秩序与稳定转变到为公众提供全面服务。新公共管理运动实际上极大地拓展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而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新公共行政思潮则直接促进了公共管理伦理的变革。新公共行政希望把伦理道德等实质理性因素引入公共管理领域,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价值,解决行政官员在自由裁量权领域的理性决策问题,通过把行政管理这种职业性活动与塑造公共人格、培育公民美德联系起来,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追求工作卓越、服务公众的深层动力。

这一理论范式认为,公共管理机构存在的根本理由是维护公共利益,一切公共管理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其基本途径或载体包括制度伦理、政策伦理以及公务人员的职业伦理三个方面。首先,现代社会是一个制度化的社会,制度化的水平和制度供给能力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现代社会的制度化对公共伦理提出了需求。制度本身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他们认为,中国行政机构改革多有曲折,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等,也需要首先在制度上进行深层次的伦理反思。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兴起,也亟须在制度上提供公共伦理的规范。其次,现代社会不仅是一个制度化的社会,也是一个公共政策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政府的各种政策是规导整个社会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变量。在现代社会,政府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只从制度和管理技术的角度不足以理解和完成公共组织的使命,为了充分维护公共利益,还必须从公共伦理的角度为公共事务的活动提供价值合理性的基础,它要求政府的各项公共政策要立足于公共利益。现代政府决策往往事关重大,它的审慎、深谋远虑、目光远大、高效有序就是对政府的道德要求。最后,由于公共管理领域存在自由裁量特点,公共利益的实现还有待于公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制度总是要人来执行的。一方面,制度作为一种形式,存在着异化、磨损、变迁的可能,制度越多,对人的道德要求实际上也就越多。另一方面,制度安排及其有效性都有其限度,只注重工具合理性的公共管理,不仅成本过高,而且会导致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因此,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必须要求公共行政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有勤于事、敏于行和服务于民的智慧和道德品质。

可见,公共伦理问题首先在公共管理领域受到关注,不仅有其学术路径的依赖关系,而且也有着现代社会特质的客观需要。但是,尽管公共管理伦理学是公共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领域,二者也并非等同关系。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学科归属有差异。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基础是管理学,而公共伦理学的基础是哲学、伦理学。这一差异决定了二者的研究范围和目的存在差异。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学,必然是为公共管理这一职业的实现服务的,其重心在“管理”而不是“伦理”;而公共伦理学的重心恰恰在“伦理”本身,关注“公共伦理”本身的基本内涵及其合理性,并为各种具体的公共活动提供伦理规范和评价标准。其次,二者的外延不同,公共管理伦理学无法涵盖公共伦理学的主要问题。把公共伦理学等同于公共管理伦理学,就把那些非公共管理领域的公共伦理问题排除在视野之外了。如,政治文化中的公民美德问题、舆论媒体中的公共理性问题,甚至家庭结构以及成员之间的基本义务和责任问题、经济活动中的诚实守信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都可能成为公共伦理问题,但却很难纳入公共管理伦理中来讨论。最后,如果公共伦理就是公共管理伦理,那就没有必要使用两个概念,而人们之所以感到必须使

用“公共伦理”这一概念,正表明这一概念的研究对象有其特殊性,是不可替代的。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只有深入揭示二者的差异,公共伦理研究的意义和特质才会凸显出来。

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它本身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概念,仅仅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是很难做出合理解释的。但准确描述和定义的困难并不能证明公共利益的不存在。实际上很多客观存在的事物,要对其进行准确描述都是很难的,比如人本身的存在就是如此。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在于揭示其本质并非公共管理学的特长和使命。换句话说,公共管理伦理学自身不是自足的,它还有待于公共伦理学的其他部分为之提供基础。

二、市民社会伦理向度中的公共伦理

根据市民社会理论,公共利益的概念并非一个静止的、始终如此、不言自明的概念,而是一个逐步生成的现代性概念。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发展是与公共领域的存在和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公共领域的出现则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产物。因此,作为市民社会伦理向度中的公共伦理,主要是一种基于一定业缘和地缘的现代社群和职业生活中的公共领域中的社会伦理。其传统对应物是弥漫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传统的日常生活伦理,其理论旨趣在发展具有现代公共理性的公共生活。如果说公共管理伦理的研究向度主要关注的是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的话,公共伦理主要关注的则是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理性交往,即与现代市民社会普遍秩序相适应的个人的情感、欲望和气质等公共德性与社会伦理规范。

根据市民社会理论,建立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相区分基础上的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明确区分,是公共伦理学得以成立的现实社会基础。这一区分肇始于中世纪的宗教改革,形成于市民社会兴起后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宗教改革瓦解了理性与道德、理性与信仰、教会与国家之间在观念上的一致性,把宗教道德看成是纯属个人的事情。其结果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逐渐形成了两套道德体系:教会以内的道德(基督徒的道德观)与教会以外的道德(公共道德)。R.T.诺兰认为,“宗教改革家的道德假设所造成的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后果,也许是他们区分了个人道德与(市民)社会道德”。然而,真正赋予公共伦理以现代内容的则是现代公共领域的产生。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是被哈贝马斯所复活的。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公共领域是与资产阶级的产生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他称之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这一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个关于公共领域的定义说明,公共领域首先属于私人领域而不是属于国家领域,其主要内容是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的一般规则问题,在现代市民社会产生以前是没有真正的公共领域的。但这并不是说,在现代市民社会产生以前,就完全没有任何公共利益存在,而是说在此之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公共利益尚未充分发展起来。哈贝马斯把这种现象称为“代表型公共领域”。之所以是“代表型”,而非真实的公共领域,是因为这种公共领域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是偶然的、外在的、异己的存在,它实际上与君主、贵族、宗教领袖等人的私人领域是很难界分的。现代公共领域形成的深层动力是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政治国家的控制,一方面,经济领域作为私人领域的存在获得了空间,人们关注的主要是自身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宗教和君主同时分化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两个部分,作为公共领域的部分逐步制度化、组织化并日益完善起来,最后完全脱离了君主和教会领袖的控制获得独立存在,而宗教信仰和君主个人的生活则逐步私人化,成为私人领域的一部分。政治国家的公共领域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经济领域的政治形式,是保证市民经济交往得以顺利开展的各种制度化条件。

显然,市民社会伦理的向度及其公共领域范式对于公共伦理学的研究来说是别开生面的。第一,它揭示了现代社会公与私、公域与私域的内在联系。在这里,公与私不再对立,相反,私就是公的基础;公域伦理和私域伦理不是分属于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两种伦理主张,不是两套不相关的价值体系,而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生成的一个体系。第二,它揭示了现代公共领域的基本类型,包括陌生人偶然交往的开放的公共场所、各种市民社会的组织以及政治国家的政府组织三大类。现代社会的公共场所,实质上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起来后社会流动和变迁的产物,其道德要求主要是人们外在的行为礼仪和内在的教养水平。这些内容现已独立出来作为社会公德研究的范围,不再是公共伦理学研究的主要论题,只有后两种公共领域才是公共伦理学研究的主题。第三,它揭示了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按照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的描述,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平等性、开放性、批判性四个基本特征。公共性是指该领域是有关成员共同参与、共同享有的空间。平等性是指其交往方式不再考虑社会地位,一反等级礼仪,每个人都“单纯作为人”享有平等。开放性是指其可进人性和可分享性。批判性实际上是维护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平等性、开放性必然具备的功能特征,其矛头所指主要是各种形式的政治专制主义。这四个基本特征也构成了现代公共伦理最基本的内容。

按照市民社会的向度,在我国,公共伦理问题就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不少学者强调,公共伦理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现代性问题,是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后的社会伦理道德转型问题。在没有明确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社会以及计划经济时代,公共伦理问题本身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他们不赞成一些公共管理学的学者把公共伦理学仅仅视为一种职业道德的观点,更不赞成把它视为一个后工业社会的说法。在他们看来,公共伦理首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伦理。

三、政治伦理向度中的公共伦理

市民社会的向度揭示了现代公共伦理首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伦理,现代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与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分不开的。但是,公共利益就是私人利益之和吗?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的基础就是基于经济理性的个人主义吗?正是在这一点上,市民社会的向度遭到了深刻质疑。首次把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作为一个重要的学术概念加以系统阐述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需要的体系,其典型特征是只讲主观的道德,而缺乏客观的伦理,伦理属于更高一级的国家领域。阿伦特认为,现代社会把市场经济领域看成公共领域实际上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共领域的意义和价值,只有重建古希腊城邦似的政治公共领域,公共性的意义才能确立。哈贝马斯则指出,资产阶级文化公共领

域由于受到金钱操纵和行政官僚的殖民,陷入“再封建化”困境,从而丧失了公共领域的公共理性特征,私人利益和公共伦理之间显示出深刻的矛盾。他认为,只有通过交往理性的重建,这一深刻矛盾才能得到化解。当代社群主义者更是指出,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理论,市民社会的向度对公共伦理的理解必然会导致一种深刻的悖论。因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实难找到一个清晰的界限,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因此,要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清晰界限,就会陷入一种悖论:划分界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权利不受到政治国家的侵犯,但是私人权利又必须由公共权威机构来保护。在社群主义理论看来,要解决这个悖论,只能把社会和国家的公共机构视为个体发展自己的公共人格、获得自己的公共权利的一个具有自我决定性的自由制度。

上述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共性的质疑,其意义在于表明,不仅公共利益概念不是透明的,公共领域的概念也是一种建构起来的概念,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具有等同的关系,它们本身的公共性都有待证明。公共性在公共伦理学中应是一个核心价值,而基于政治伦理向度的公民概念则构成公共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和贯穿始终的线索。

这里的公共性概念是比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更为抽象、更为深刻的概念,也可以说,它是识别、建构、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公共性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公共性具有不可还原性。公共性是与个体性不可分割的,它并不是与个体无关的抽象存在,但是公共性并非个体性之简单总和,它不能还原为个体性。这意味着,当我们组成一个公共组织或社会集体时,我们能与集体产生一种有意义的联结,这种联结改变了我们作为个体存在时的特点,使我们获得了某种新的公共人格。

第二,公共性是一种共同善。公共性意味着从差异中寻求共同善,它假定了每个个体自身都潜存着可以公度的共性。公共利益就在于培育这种共性,公共领域就是为这种共性的生成提供空间。在这里,黑格尔关于自我本身包含特殊自我与普遍自我的思想是非常重要的。共同善并非某种完全独立于自我的东西,而是自我中普遍性因素的成长。这也是公共“伦理”与社会“公德”的重要区别。前者本质上是个体与组织实体的关系,体现为某种客观的“人伦”关系;后者则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体现为主观的“人际”关系。

第三,公共性与民主政体的公民身份有关。公共性只有在民主政体中才能获得最好的表达和理解,它是民主政体赋予个体的一个新的本质,它具体体现为公民的公共权利。康德认为,存在着一种公共权利,它不同于财产权、生命权等其他种类的私人权利,公共权利是在政治领域中行使的公共理性。离开了公民公共权利的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可能都不再是真实的。

第四,公共性也是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创造出来的。罗尔斯认为,在一个理性多元化的社会,公共性只能体现为一种基于公平正义的宪政,而人们首要的政治义务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稳定性,正义是现代公民特有的政治美德。离开了这些制度和程序,公共利益的存在就无法实现。在纯粹的市场理论中,“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增进的理想是难以成为现实的,因为许多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市场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如贫困问题、教育问题、失业问题、福利问题、环境问题等。因此,与其说公共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公共利益并分担有关责任,还不如说是对可分享的利益和应分担的责任的创造。

可见,只有深入到公共性概念本身,公共伦理学的内容才是完整的,而识别、提炼、维护公共性则是政治哲学的根本使命。公共伦理学首先是也必然是一种政治伦理学。其实,近代以来国人对公共伦理的关注最先也是政治伦理向度的,梁启超1902年《论公德》一文为公共管理学的学者频繁引用,但很多人都忽视了梁启超的理论旨趣是政治伦理,而不是公共管理。在梁启超这里,公德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伦理,其核心是民族凝聚力。从梁启超疾呼“公德”到共产党人宣扬“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克己奉公”的革命道德,其逻辑是一以贯之的,都是通过动员民众参与某种公共生活,实现民族、国家的独立和富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生活首先是政治生活。公德之“公”就是公民之“公”。公德首先是也主要是一种政治道德。

那么,为什么政治伦理的向度在公共伦理学中淡出了呢?其一,现代政治领域与伦理道德存在着某种内在冲突。现代政治伦理规范,主要是一种理性化的契约伦理,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个体道德情感的支撑,呈现出某种无根的状态。如果把个人道德与公共伦理完全分开,把伦理仅仅建立在政治国家的基础上,其结果将是公共伦理的彻底异化和萎缩。这就是人们经常抱怨的所谓政治罪恶问题。其二,由于建国后长期错误地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用革命道德取代、否定其他一切道德存在的合法性,使得公共伦理的内涵逐步弱化,其范围日趋萎缩,直至完全丧失其政治内涵,变成了维持基本社会秩序的一般行为规范。“公德”被赋予很狭窄的内容,被看成道德的最低层次。流行的伦理学教科书把道德领域分成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职业道德三大领域,具有政治含义的公共伦理失去了其应有地位。其三,公共伦理的政治向度主要关注的是权力的合法性,它以公共性概念质疑、批判所谓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的真实性,在意识形态上具有相当敏感性,这使得不少知识分子明哲保身,不愿涉足。而公共伦理的职业伦理向度主要关注具体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其重心是官员个人的道德修养,政治敏感性较弱,容易为人接受。

结论

公共伦理学在我国首先受到管理学和行政学领域学者的重视并在其学科框架内得到讨论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这一向度本身不是自足的。按其性质而言,公共伦理首先是一种政治伦理,离开了政治哲学这一向度,公共伦理学就可能仅仅成为一种职业道德问题,而失去其哲学反思的功能;或者其内容趋于狭隘化,萎缩成简单的“社会公德”范畴,失去对迅速发展的当代公共领域的规范指导意义。如果在严格限定的意义上,公共伦理与公民道德是等同的,但它与宽泛不加限定的公民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同时,没有市民社会伦理这一向度,就无法理解公共伦理的现代性,从而使讨论本身失去时代针对性。因为正是市民社会的向度凸显了公共伦理学得以兴起的根本原因。可见,公共伦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一种综合的视角,需要以政治学、法学、管理学、行政学等具体学科为基础,但又要立足于伦理学本身,充分展开其反思、批判功能,因为只有从伦理学的角度,通过对历史与现实中“公”的意识的不断质问和批判,提炼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公”的伦理理念和精神,才能清洗掉历史附着在“公”之上的各种杂质,建立起公共伦理的价值和规范体系,各领域对“公”的讨论才可能深入,切中时弊。

(作者:何历宇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浙江杭州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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