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健
摘要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是现代生命伦理学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伦理分析进路,它在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可的同时也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有关彼彻姆和查瑞斯原则主义的争论凸显出道德境遇在生命伦理分析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出彼彻姆和查瑞斯原则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一些弱点。尽管如此,彼彻姆和查瑞斯原则主义基于自身的一些合理性与必要性仍有可能在未来的生命伦理学领域以不断改进了的形式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彼彻姆查瑞斯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道德境遇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1-0043-04
原则主义是一种以两个或更多个没有固定(至少部分没有)等级排序的原则作为基本框架的伦理分析进路,它是生命伦理学诸多分析进路(如美德伦理、关怀伦理、社群主义、决疑法等)中最具影响力的一种。许多伦理学家为生命伦理原则主义做出了贡献,从影响力上看,“彼彻姆和查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是这一领域里支持原则主义的最有影响的著作”。本文将把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作为生命伦理原则主义的一个典型加以考察,评析其对生命伦理学的意义及有待改进之处。
一、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
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是一种在基本原则与特殊道德境遇的独特性质之间进行协调的伦理决策程序。其主要思想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概括。
(一)四原则是生命伦理决策制定过程的起点与基本框架
在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方法论中,规则、权利与德性在生命伦理中虽然也被认为是道德思考的重要因素,但四个原则被认为提供了最抽象、最普遍的规范。这四个原则是:尊重自主(re-speet for autonomy),即要求尊重自主的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nonmaleficence),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benefieence),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justice),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从这些原则可以推出一系列更加具体的用以指导行为的道德规则。四原则的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彼彻姆和查瑞斯所宣称的普遍性或客观性,“原则给来自各领域的人们提供了一种容易掌握的系列道德标准……使人们认识到这一领域立足于某些更坚定的基础之上,而非偏见与主观判断之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原则来自于“共同道德”及医学传统中的“审慎判断”(conmderedjudgment)或称自明的范准(self-evident norm)。而“共同道德”是超越本土风俗及看法,为社会大众一般共享的非哲学性的常识及传统,“包括了对所有人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没有规范在道德生活中比它们更基础”。
(二)四原则对伦理决策的指导需要通过具体境遇下的解释(specification)和权衡(balancing)来实现
原则由于比较抽象,对于指导实践往往显得过于不确定,解释法包含了对抽象道德原则在其意义及应用范围上的实质阐述,是对原则的有益补充和发展,它使原则摆脱了具体境遇下的不确定性,进而提供了行为指导内容。权衡法涵盖的是对道德原则相对重要的审议及评判。在某些境遇下,原则之间会发生冲突,权衡法使人们避免陷入伦理决策的两难境地。在处理原则冲突问题上,彼彻姆和查瑞斯采纳罗斯(W.D.Ross)的理论,将四原则界定为仅具有初确约束力(prima facie binding)而非绝对约束力,由原则所规定的义务是初确义务(prima facie obligation),即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必须被履行的道德义务,除非它在某特定的状况下与另一初确义务相冲突竞争,进而被凌驾取代。当两个或更多的初确义务相互冲突时,当事者必须考虑相竞争冲突的初确义务彼此间的相对分量,采用权衡法去找出何为最佳平衡并借以决定在该境遇下何为当事者的实际义务(actual obligation)。解释法和权衡法是互相支持强化的,有时在解释过程中可看见权衡,而有时也可能在权衡中看见解释,它们借由一个融贯主义(coherentism)模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弥补了抽象原则与具体判断之间的鸿沟。
(三)融贯主义是原则主义的核心辩护模式
彼彻姆和查瑞斯对道德信念和道德行动的辩护既不是“自上而下”的演绎主义,也不是“自下而上”的归纳主义,而是同时在上下两个方向进行的“融贯主义”,并运用罗尔斯所谓“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方法以达到各道德信念的融贯一致(coherence)。也就是说,开始时必须以审慎判断为起点,去建构一个较广泛的理论、原则或规则,这些理论、原则或规则必须与上述作为起点的审慎判断尽可能协调一致。在具体的境遇下,由这些广泛的理论、原则或规则推衍出的行动指引有可能与我们当下特殊的审慎判断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么修改或补充原则或理论,要么调整我们的判断,以此来达到原则、规则、背景理论承诺和特殊判断等道德要素的融贯一致。实现融贯的过程是一个反思平衡的过程,它包括了对原则、规则、背景理论和特殊判断的解释、权衡、检验、修正。“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是在什么前提下符合的。”在这个过程中,原则或理论并不享有任何的道德优先权,它与其他道德要素一样要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下接受比较、修正与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融贯主义的伦理辩护模式就的确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而且也是“自下而上的”,理论和原则被发展以解释经验并决定什么是应做的行为,但是经验也被用以检证、强化或修订理论及原则。
二、原则主义与反原则主义的争论
《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对生命伦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它的第一版问世以来,它已经占据了生命伦理学,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主导”。它的伦理分析框架被各种教科书、案例集所采纳,并成为临床医生行医的重要伦理指导规范,俨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的圣经。然而,原则主义正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其中最著名的批评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丹尼·克劳塞和达特茅斯医学校的贝纳德·格特。在他们看来:“原则主义的原则主要发挥了标签的作用,命名了那些人们在思考生命伦理道德问题时值得记住的要点。‘考虑这个……考虑那个……记得去查找……这就是它们要告诉人们的;它们没有具体表达一种能够提供有用指导的清晰的、确定的、统一的理论体系。”
克劳塞与格特对原则主义的批评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四原则太过抽象、空洞、模糊,没有在清楚界定的条件下为道德选择提供必要的指导。第二,四个原则之间缺少一个将其统一起来的
理论基础,达不到伦理理论的清晰性和相关性标准,所以不能作为伦理理论的替代品去有效地指导实践。四原则是从不同的理论传统中借用的:自主来自于康德,行善来自于密尔,不伤害来自于格特,公正来自于罗尔斯,由于这四个原则来自于不同的理论传统,所以在指导道德判断时不能充分、系统地相关联,经常会发生原则之间的冲突。第三,当原则(以及这一框架下的其他行为指导)发生冲突时,原则主义并没有为调整这些冲突提供一种系统的解决方法,反思平衡的决策程序对于解决冲突显得太过于不确定。
原则主义的主要支持者之一,安德鲁·拉斯提格(Andrew Lustig)对以上批评作出了如下回应。第一,原则虽然抽象,但与具体境遇结合便可以摆脱这种抽象性。“彼彻姆和查瑞斯的确强调了这种需要,特别是在具体案例中将原则与规则的运用境遇化的需要”,而且,在原则应用中原则本身也得到了丰富。第二,虽然四原则不是在传统伦理理论的意义上发挥作用,但这些原则对于调节复杂的道德困境却是充分的。“伦理学家、管理者、临床医生等人尽管各自有着不同的基本理论承诺和实践纲领,但他们的判断却的确经常在原则层面上达成一致。事实上,有关做什么的争论经常在这里结束。”拉斯提格引用了迈克尔·沃尔滋的观点:“没有理论基础的伦理思考是可能的。”
彼彻姆和查瑞斯则从三个方面反驳批评者,捍卫原则主义。第一,伦理学原则并不仅仅是对解决指导道德冲突毫无价值的标签。进一步的解释和权衡对于原则的有效运用是必须的。“除非原则被解释和分析……被具体化并与其它规范相联系……期望一种比组织规范内容的分类体系更多的东西是不合理的。”第二,承认原则主义没有为生命伦理学提供系统的理论,但这种批评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彼彻姆和查瑞斯认为,实践证明,这样一种能够为所有人共享的伦理理论很难找到,或者根本不存在。用这样一种所谓系统理论去指导伦理实践,在不同理论支持者那里最终只会陷入无休止的理论争论之中。相反,对于不同理论传统的支持者而言,达成原则层面上的共识则是可能的。第三,原则主义的确不能系统地解决原则冲突,但这恰恰是原则主义的优点而非缺陷。因为道德生活太过凌乱,不可能有调节道德困境的运算法则。那种诉诸于唯一绝对原则或数个具有固定道德等级排序原则的所谓系统解决方法在价值多元化社会只能掩盖冲突,而不能真正解决冲突。
三、关于彼彻姆和查瑞斯原则主义的几点看法
(一)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探索对于现代生命伦理学来说可贵且可能
当前生命伦理学领域的诸多疑难,根源于两个彼此联系的深刻原因:一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类生活开拓出几乎无限的可能性;另一个是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生命伦理领域的相对主义理念和现象明显加大,关于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以及应该如何做,人们之间越来越难以达成共识。彼彻姆和查瑞斯原则主义的最大作用就在于它试图超越特定的社会集团、专业、宗教等,提供一种在多元信念前提下对什么是正当的共同观点。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人们已不可能像传统社会那样达到终极信仰和价值追求方面的统一,所以,所谓的共识只能是“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的重叠共识的理念”,是存在于原则规范层面的共识而不可能是基本价值层面的共识,彼彻姆和查瑞斯为生命伦理学所寻求的正是这种具有原则规范意义的道德共识。就文化意识形态角度而言,它是在一个支离、分解的局面下,起了一种路标的作用。尽管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原则主义离实现其倡导者所意欲达到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在全球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彼彻姆和查瑞斯试图通过寻找普世原则来容纳道德多元主义和避免道德相对主义,为生命伦理提供一系列清晰、明确的道德原则及规范的努力无疑是可贵且可能的。
(二)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恰当地突出了原则与境遇的结合
从彼彻姆和查瑞斯与其反对者的争论来看,双方尽管存在分歧,但在强调境遇对伦理分析的作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伦理规范必须与道德境遇相结合,并被赋予适度的弹性。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突出了这一点,从而在生命伦理学中,比那些诉诸于抽象、绝对原则的传统理论显示出更多的合理性与优越性。
一个伦理原则在形式化的表达下表明它诉诸于对若干典型条件的考虑,然而生命伦理实践的本性是复杂、凌乱且变动不居的,不可能有一个原则适合所有的情况而没有任何例外。因而过于僵硬的原则不适合指导实践,原则必须具有适度的弹性,即一方面原则要具备一定的普遍性,因而可以作为指导伦理行动的起点和基本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原则不能被绝对化,人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境对其加以解释、权衡、修改,原则应允许有例外。生命伦理学是问题定向的,对于一些原则无法解决的伦理疑难,研究者可以考虑原则所包含的那些典型性条件在当下的伦理困境中是否已经变得不切实际,因而不再有效,是否有些新条件已经具有了普遍性,因而应当补充进来,就这样在改变了的新条件和普遍性原则之间不断寻求“反思平衡”。
(三)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原则主义的认识论基础需要进一步澄清
有关彼彻姆和查瑞斯原则主义的争论反映出争论双方在认识论承诺上的根本差异。争论双方由于在理论对于伦理思考是否必须、理论的标准是什么等基本认识论问题上存在着根本分歧,所以在整个争论中,双方似乎在各说各话。除非双方意识到这种认识论承诺上的根本差异,努力澄清各自的认识论承诺,并为自己的认识论承诺进行辩护,否则这种争论不会取得任何进展。对于彼彻姆和查瑞斯而言,最需要的是对融贯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等做出进一步的充分说明。
彼彻姆和查瑞斯原则主义的认识论基础还存在着其他不清楚之处。例如彼彻姆和查瑞斯坚持伦理决策的力量来自于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规范之中,而不是依赖于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主观意见或直觉,即使在有疑问和不确定存在的情况下,对它的思考过程也要诉诸于被认为是客观而非直觉的推理策略和目标。但彼彻姆和查瑞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中却使用了“审慎判断”来为道德信念辩护,并且宣称觉察道德初确义务与智力活动的结合支持了对道德价值的“直接理解”,对原则的解释要求“一种反思的特殊技巧”,它们表明了一个具有相当多经历的人所具有的对境遇的敏感性。虽然彼彻姆和查瑞斯把这些观点称为融贯主义,但根据罗伯特·奥迪(Robert Audi)有关合格直觉主义与不合格直觉主义的区分,合格的直觉不仅仅依赖于主观的伦理意见,而且更依赖于通过经验而形成的有洞察力的判断。所以,彼彻姆和查瑞斯至少使用了合格直觉主义来为原则主义辩护。
(四)“反思平衡”未必是解决原则冲突的最佳方法
在道德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道德陌生人”相遇,即使他们可以在原则层面达成共识,但在具体境遇下对于原则却可能有着不同的解释和权衡,对于何种解释与权衡才能最大程度地达成各种道德信念的融贯一致有着不同的坚持,这种根源于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不可能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而得到解决。考虑到冲突各方在价值观念上的根本差异,与其说冲突的解决存在于“反思平衡”之中,还不如说存在于理想主体间的理想对话方式之中。因为“反思平衡”类似于一种单个主体的思维独自,缺少主体间性视阈,只能是以一种遮蔽主体间性的方式去切入主体间性的信念冲突问题。而具体境遇下信息对称的对话与协商具有鲜明的主体间性质,能够敞现主体间的差异,进而可能在进一步的交往互动中达成主体间的现实同意。所以,解决原则冲突的更有希望的出路是通过描述理想主体之间的理想对话方式蕴含的言说规则,去建立对于现实交流具有规范作用的交往原则,让附属于不同主体的信息在主体间的对话中保持对称,从而在每一个具体的对话语境中,通过遵守交往规则的程序方式逐渐确立在对话之前谁也无法预料的具体内容。这样,主体间性的信念冲突问题以不被任何主体预知和不被还原成主体的方式,被交往互动的主体相互澄清,从而影响甚或改变着各个主体,进而为新的主体在新语境下的具有主体间性特征的再次互动做好准备,如此反复,不断推进。
(作者:肖健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南方医科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