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相对主义的界标

2009-03-18 09:56张言亮
道德与文明 2009年1期
关键词:主义道德文化

张言亮 卢 风

摘要本文主要在理论上划清了“道德相对主义”的界限。在对“道德”与“相对主义”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相对性、道德多元主义、道德地方主义,强道德相对主义与弱道德相对主义进行了区分。对“道德相对主义”进行分类;总结了道德相对主义的一般论证模式;阐明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对立面以及道德相对主义的家族相似概念。最后陈述了必须拒斥道德相对主义的理由,即道德与法律有内在的联系,有普遍有效的法律,便有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和规范。

关键词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07-1539(2009)01-0026-04

在现代生活中,很多人都觉得很难对一个人或者一个行为作出正当或者错误的判断,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于正当或者错误的理解,并没有绝对的正当与错误。现今流行的各种道德理论都有各自的核心概念和原则,但是,这些概念和原则是不可公度(incom-mensurabilhy)的,因而当不同道德理论的核心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似乎没有合理的方法去衡量它们的是非对错。

为能直面道德相对主义的挑战,首先必须辨析“道德相对主义”的内涵和外延,给“道德相对主义”划定明确的界标。本文将从以下四个角度对“道德相对主义”进行细致的阐释,并提出反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理由。

一、辨析“相对主义”与“道德”

在阐释什么是道德相对主义之前,有必要分别对“相对主义”和“道德”这两个常用术语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按照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Stanford Encyclo-pedia Philosophy)的说法,“相对主义并不是单一的教义,而是一族观念,这一族观念的共同主题是说一些经验、思想、评价甚至实在的某些重要方面与其他某些事情相关。比如,证明的标准、道德原则或真理据说有时是相对于语言、文化或生物构成的。”从这个简单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主义”是个与其他重要哲学观点纠缠在一起的复杂观念。要想理解相对主义,必须对相对主义涉及的其他观点有所了解。也就是说,在谈相对主义时,一般是谈一个主题(或观点)与其他多种主题(或观点)的相互关系,这个主题(或观点)无法离开其他诸多主题(或观点)而得以阐释。相对主义的大致结构是:x相对于Y而存在(或x与Y有关)。有各种不同的相对主义。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解释,x是因变元(dependent varlables),表示“什么是相对的”,Y是自变元(independent variables),表示“相对于什么”。x可指代重要概念、重要信念、直觉、认识评价(Epistemic Appraisal)、伦理(道德)、语义学、实践、真理、实在;Y主要指代语言、文化、历史时期、内在认知构架(Innate Cognitive Architecture)、选择、科学结构、宗教、性别、种族或者社会身份、个人等等。当然,还可以根据特定考虑在这个结构中加入变元和自变元不同的值。显然,“道德相对主义”只是“相对主义”这一族概念中的一个而已。如果我们选定“道德”为自变元的值,那么,根据“道德”与因变元的关系,就可以得出十种以上关于“道德相对于Y”的不同组合。如,道德是依赖于文化的,道德是依赖于宗教的,道德是依赖于历史的,等等。

不仅有多种道德(或者伦理)理论,而且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文化传统中的道德形式和内容也很不相同。一般说来,道德的基本问题是“善”与“正当”问题,涉及对什么是“善”与“正当”的思考和规定。在西方哲学史上,是苏格拉底首先对“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把哲学从天上带到了人间。他的名言“认识你自己”,“美德即知识”,“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等,都是道德哲学史上的重要命题。第一个把道德研究变成专门学科(即伦理学)的哲学家是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因此它的名字‘道德的(Ethike)也是从‘习惯(Ethos)这个词演变而来”。可见,在原初意义上,伦理学与风俗习惯是无法分开的。现代英语、法语、德语中“Moral”一词的词源是拉丁语中的“Moralis”。这个词是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翻译希腊语“Ethike”一词时创造的一个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词在西方哲学发展中的同源性。在通常的语境中这两个词大致同义。

我们很难脱离具体的历史、文化、传统、情境去讨论善恶的标准问题或道德判断的标准问题。道德实践总是在具体时间和情境中进行的。我们在讨论道德问题时,必须注意道德(或伦理)的这种具体性和相对性。

在谈论道德相对主义时,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区分。

1、“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相对性”。道德相对性指道德判断、道德学说和道德实践总是与特定文化传统、具体情景等因素相关。承认道德的相对性不意味着必须赞成道德相对主义。任何一种道德话语作为一种地方性话语,确实总依赖于特定的共同体(或特定文化),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人们信守的道德原则也确实有差异,但由此不能得出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源自对道德相对性的夸大。夸大了道德的相对性,便会否认善恶之间的明晰界限,认为人类行为无所谓正当与错误,怎样都行。其实,作为地方性知识的道德(或伦理)在其传统或共同体内部是稳定的,特定共同体的道德规范对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传统或共同体内部,人们有判断善恶是非的明晰标准。我们不必否认道德的相对性,但过分夸大道德相对性就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

2、“强道德相对主义”与“弱道德相对主义”。弱道德相对主义承认道德的相对性,认为道德判断是依赖于文化传统的,并不存在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与历史的道德规范,但并不否认善恶是非标准的存在。而强道德相对主义则夸大了道德的相对性,根本否认善恶是非标准的存在,甚至认为我们根本不能作出道德判断。

3、“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多元主义”。道德多元主义认为,存在多种不同的关于道德的观念,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不同道德观的标准。道德多元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的不同点在于:道德多元主义虽然承认有多种不同的道德体系或者道德判断标准,但是并不认为这些标准是随意的,可有可无的。道德多元主义者仍然认真对待其所属共同体的道德标准。

4、“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地方主义”。道德地方主义认为,每种道德都与其产生的地域、传统和文化相关,我们无法脱离这些道德产生的地方场景来谈论道德问题。但是道德地方主义者并不认为在其生活的传统与共同体内部不存在客观的道德标准,也并不否认不同地方的道德知识可以通过沟通、学习而达成道德共识。

二、道德相对主义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道德相对主义分成不同

的类别,根据道德类型学,我们至少可以把道德相对主义分为如下几个类别:描述性的相对主义(descrip-tlve relativism),从事实上指出道德规范的相对性;元伦理学的相对主义(meta-ethical relativism),从道德判断的角度,指出没有唯一正确或可以得到证明的道德判断;而从这两个前提,我们可以推导出规范性的相对主义(normative relativism),即认为对于接受了不同于我们的道德的人,如果我们把适用于自己的道德判断放在他们身上,或者干涉他们的道德实践,那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这种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区分一般为学界所接受。当然,我们也可以根据道德所相对的内容对道德相对主义进行分类。其实,今天谈论的道德相对主义主要集中在文化相对主义上。文化相对主义从不同文化传统中有不同的道德规范这个事实出发,得出了道德相对主义的结论。

有学者认为,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讨论经常集中于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而规范性相对主义往往采取了如下形式的论证。

1、道德价值乃是植根于社会习俗、历史条件和形而上学信念这样一些东西之中的,而这些东西在不同的社会中是不同的;

2、所以,道德判断必然与社会约定和社会习俗牵涉在一起;

3、没有中立的标准使我们可以判定竞争的道德主张;

4、因此,道德判断必定是相对的。

这就是道德相对主义的典型论证模式。这种论证模式同样适用于下文将要提到的各种道德相对主义类型。

三、道德相对主义的对立面

为了更好地说明什么是道德相对主义,有必要阐述道德相对主义的对立面。一般说来,道德相对主义的对立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道德绝对主义(moral absolutism),认为人们的善恶观念和道德规范是永恒不变的、超历史的范畴,否认它们的历史性、阶级性和民族性,否认道德的历史性演变,主张建立一种适合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绝对道德真理体系。例如,古希腊柏拉图把善作为一种永恒不变的真理,认为它具有绝对价值。基督教伦理学把上帝的意志视为道德的绝对法则。康德把“绝对命令”看作是普遍的、先验的、永恒不变的道德命令等等。

2、道德客观主义(moral。bjectivism),认为道德现象的产生与判断独立于人,与人们的需要、利益没有任何关联;它们仅仅奠基于超越人与人心的“天”、自然界或上帝。中国西汉的董仲舒便提出“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伦理客观主义命题。

3、道德实在主义(moral realism),认为不仅存在客观的道德真理,而且存在客观的确定那些真理的方法或程序。董仲舒的观点同样也可以被看作道德实在主义。

四、道德相对主义的家族相似概念

“家族相似”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我们语言中的很多概念是无法用本质特征去界定的,但这些概念共享某些相似性。本文借用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概念来简要说明如下与“道德相对主义”相似的概念。这些概念虽然与道德相对主义有所不同,但都共享“道德相对主义”的某些重要特征,故可被看做“道德相对主义”的不同表现形式。

1、道德主观主义(moral subjectivism),道德判断是每个人个人的事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根本无法比较这些不同的判断和选择,也很难对这些判断和选择做出正确或错误的评价。

2、道德情感主义(moral emotionalism),道德情感主义认为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只是个人情感和态度的表达而已。情感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C.L.史蒂文森认为:“道德词汇是情感性的,道德词汇的主要功能在于校正其他人的态度以使他们更完全地符合我们自己的态度。”“句子‘这是善的的意义与句子‘我赞成这,你也赞成吧的意义大致相同。”在道德情感主义看来,我们的道德文化中不仅没有客观的道德标准,而且也没有合理的道德权威。

3、道德文化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准则。不存在判断不同文化传统中不同道德准则之优劣的客观标准。我们自己文化中的道德准则也没有特殊的地位,而只是很多准则中的一种而已。在伦理学中没有“普遍真理”可言,也就是说,没有在一切时代对所有人都有效的道德真理。

4、道德历史主义(moral historicism),这种观点认为,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道德观念并不相同,随着历史的变迁,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观点,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客观的道德判断标准。

5、道德虚无主义(moral nihilism),这种观点认为,道德不过是文化游戏,任何人对道德问题的看法都不重要,根本就不存在道德判断的客观标准或准则。

6、道德怀疑主义(moral skepticism),这种观点认为,我们根本就不可能知道道德真理是否存在,对道德真理持一种根本的怀疑态度。

五、拒斥道德相对主义

我们必须在承认道德相对性的同时,坚决拒斥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的要害在于否认存在判断善恶是非的合理标准。如果道德相对主义是真的,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控告杀人放火、谋财害命是有罪的,即无法把法律奠定在道德的基础上。然而,法律如果不能奠定在道德的基础上,就不可能是正义的法律,就不可能赢得多数人的忠诚。道德相对主义隐含的一个错误就是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为法律是可以独立运作的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系统。实际上,只有正义的法律才是良法。“正义”绝不只是个法律概念,它也是个伦理概念。法律与道德在规范方面也有很多重合的部分。例如,不许杀人和不许偷盗,既是道德禁令,也是法令。能认识到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我们就不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因为任何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必定有普遍有效的法律,有普遍有效的法律就有内在的道德维度。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社会都有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现代性凸显了自由、人权一类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已获得了世界多数民族的认同。现代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有其不公的方面,但它推动了全球交往和对话。这一发展进程必然要求某种全球秩序,不能说这种全球秩序只是各民族国家(或利益集团)的博弈规则,其中势必也包含着道德维度。可见,不仅存在特定共同体内部的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和规范,还存在全球交往中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例如,尊重人权已成为绝大多数民族一致认同的道德要求,绝大多数民族接受的正义原则都涵盖了尊重人权的道德要求。全球绝大多数人都指责“9·11”恐怖事件,即一致判断这是邪恶的或错误的,就因为恐怖分子的行动违背了正义原则。可见,道德相对主义是错误的。

道德相对主义是错误的,绝不意味着它的对立面都是正确的。试图把道德奠定在超历史、超文化的绝对真理基础上的努力都无例外地失败了。西方启蒙以后的历史和思想史证明,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或规范不可能镶嵌在任何独断的宗教信仰体系内,连最有影响力的基督教也无法赢得所有人的服膺。启蒙思想家曾希望借助理性而确立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然而,人类仅凭理性发现不了既包罗万有又内在一致的真理体系。理性发现的道德观念是多元的,而不是统一的。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才说,现代民主社会中合情理的整全宗教、哲学和道德信仰的多种多样不只是将很快消失的历史性现象,而是民主公共文化(public culture of democracy)的永久性特征。而且“合情理的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这一事实不是人类生活的不幸条件”。罗尔斯的意思是,我们不该把信仰的多种多样看作令人厌恶的思想混乱,更不该把它视作可怕的社会分裂,而应愉快地把它接受为民主公共文化的常态。

可见,有必要在个人道德(personal morality)和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之间作出大致的区分。个人道德植根于个人信仰,你若是个基督徒,那么你就该遵循基督教道德,但基督徒无权把基督教特有的道德要求强加于所有人。公共道德是在一个社会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如尊重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不伤害他人,是绝大多数现代社会内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规定。今天的国际社会也正在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公共道德。公共道德的有效性不源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源自科学的绝对真理,而源自理性人通过对话商谈而达成的共识。由宗教和哲学信仰的多样性,决定了个人道德的多样性。但这种多样性不影响普遍有效的公共道德的存在。人们就宗教信仰永远也达不成完全的共识,但理性人就尊重人权(甚至保护环境)可以达成共识。在个人生活领域中,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蕴含个人道德观念)去判断善恶是非,但在公共生活领域,我们必须根据公共道德原则(如正义原则或人权原则)去判断善恶是非。

(作者:张言亮清华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博士生,北京100084;卢风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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