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作好环境执法维权的工作

2009-03-14 06:59陈清波辛文超
新媒体研究 2009年4期
关键词:维权

陈清波 辛文超

[摘要]简要论述在环境执法任务加重的今天,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环保部门很难独立开展工作,同时环保执法设施及执法队伍思想观念、工作意识等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所有这些问题,使环保执法工作面临许多困境。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在各方面加以努力,做好环境执法维权工作。

[关键词]环境执法 维权 作好

中图分类号:X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220189-0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频繁出现,人民群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环境执法任务日益繁重。但是,由于现有的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低于追求经济效益的观念,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等原因,致使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

现象一:环境法制不健全,国家环保总局缺少对地方环保部门的制约权,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直接干预,导致环保执法的不作为及无法作为现象的发生。2005年11月份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就是证明。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如果说国家环保总局在此次事故中,应急措施不利的主要原因是太依靠地方政府、太相信地方环保部门了,那么为什么在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四天里,国家环保总局没有接到吉林省环保部门任何关于这起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值得深思。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地方环保部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人事权和财权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手中,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只有业务指导职责,下级环保部门并不受上级环保部门的行政制约。虽然地方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保护环境,而为了保住乌纱帽,不得不依照党委和政府的意图做一些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这就不难理解在松花江污染事故中,吉林省政府隐瞒污染事件,吉林省环保部门不敢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这一奇怪现象的发生了。

现象二: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制约倒置关系,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性。环保执法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情况、污染预防和治理情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但由于体制及政府干预等原因,环保部门不仅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情况无法按政策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在一些缺乏当地财政支持,执法经费短缺的地方环保部门,为维护正常的生存活动及单位职工正常工资支出,不得不和排污企业玩起了“猫鼠同乐”的游戏,有时还要看企业的脸色。试想,在此等境遇下,环保部门对其监管对象有何威信可言,更勿论能否履行环保管理职能了。

现象三:环保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不能自主行使职责,还充当了替罪羊的作用。由于环境保护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1989年《环境保护法》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监督管理”职权早已被《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专门立法给架空了,导致在部门主导单行立法的今天,有的部门在单行立法中只有职权而无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很多环境事件发生之后,因为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社会舆论首先便把矛头指向它,真正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却避而不谈责任,有的甚至把责任直接推给环境行政主管部门。[1]

现象四:许多排污业主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是制约环境执法权力执行的重要因素。许多排污业主尤其是个体企业主只认税、不认费现象严重,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环保法制观念淡薄。当出现缺少环评、“三同时”手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设施不到位等问题时,他们还认为是环保执法部门故意刁难,不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不办,就是产生过激行为,致使环境执法工作困难重重。

现象五:环保处罚力度差是制约环境执法困难的又一大难题。据资料显示,1999-2001年间,浙江省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平均个案执行完毕需89天,有的个案甚至长达4年才执行完毕;甚至出现不予执行的情况。[2]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现象六:社会环境宣传教育不到位,宣传方式有待加强。虽然近几年来,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与舆论对环境的关注日渐增多,但与环境破坏程度相比还远远不够,尤其排污企业主及相关利害人的环境意识还非常淡漠,甚至有些信息沟通部门,都不能很好的愿履行自己职责。

当然,以上几种现象,只是制约环保执法无法全面展开的一部分原因。我认为要想解决好中国目前的环境问题,政府及环保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改变环保管理方式,加大惩治力度

环保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方式。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更好履行环保执法职能,环境法规应在原有的基础上,抓住《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大好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建设,理顺监管机制,强化执法手段,摆脱执法束缚,构建衔接紧密、相对完善的环境法规体系,为环保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改善环保执法环境

任何工作的顺利完成,都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各级环保部门应清楚的认识到,做好统一思想认识工作,是搞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基础,应经常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环保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计划、经贸、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只有争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执法的支持,真正贯彻落实环境统一监督管理的分工负责制度,才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进一步健全环保执法监督体制

随着环保执法的深入,监督体制越发显得重要,它是保证环保执法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应加强执法责任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设。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环保执法活动完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加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的层级监督,实行环保执法考核评议制度,把监督体制落实到个人,增强环保执法人员个人维权的积极性。

四、加强环保执法设施及人员素质建设

环保执法硬件设施建设,是执法得以实施的基本要件。为保证环保执法权利保质保量得以实现,必须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尤其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各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在设备及经费上更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环保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基本国策,说话办事首先要找准立足点,从环保基本国策出发,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真正树立生态平衡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观,而不能站在污染者的立场上,替污染者说话。

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

为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实效,除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外,应开展更多的环境维权活动。为环境维权行动造声势,造舆论,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环境保护方向,“知法、守法、维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在当今环境与经济并重的时代,环境保护事业将不断发展,环保执法维权工作也将不断完善,我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党委及人民群众的关怀和支持下,环境执法工作终将得到全社会的认可,环保队伍也终将还给人们一个清洁干净的碧水蓝天。

参考文献:

[1]常纪文,从松江污染事件反思中国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J].《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3.1.

[2]陈云娟,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刻不容缓[J].《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23.

作者简介:

陈清波,女,黑龙江省海伦市,2004年12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现工作于黑龙江省海伦市环境监测站,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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