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

2009-03-14 06:59
关键词:研究

芦 颖

摘要: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由人参与的活动,因此,要提高社会经济活动运行的效率,就必须认真研究调动人们积极性的动力机制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调动积极性,一要靠激励;二要靠约束。

关键词:国企经营者 激励与约束 研究

0 引言

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由人参与的活动,因此,要提高社会经济活动运行的效率,就必须认真研究调动人们积极性的动力机制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也是如此。调动积极性,一要靠激励;二要靠约束。

1 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国资委制定的,以实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为直接目的,以实施年薪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以此为依据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制定了地方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不可否认,《办法》具有重要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它以制度的方式承认了企业管理劳动的独特价值,并开始把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身份从政府官员转变为企业经营者。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现行制度的初步性、过渡性和局限性。

1.1 将适用的主体称作“企业负责人”不够规范。《办法》第2条规定,其适用的主体包括:①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将上述主体称作企业负责人,直接来源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章的规定。表面看来只是一个称谓而已,但它仍明显带有国有企业传统体制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痕迹。长远来讲,不利于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非行政化和职业化,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1.2 年薪制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①年薪制容易引发短期行为,无法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年薪制属于短期激励,它是以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现实中公司经营者时常需要独立地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问题进行决策,诸如公司购并、公司重组及重大长期投资等。这些重大决定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长期和深远的,但年薪制却难以考虑进去。②年薪制要求的条件国有企业难以具备。实行年薪制要求企业财务体系的完全规范化,财务资料的准确和真实,而且所有者能够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否则对经营者的考核就有可能变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由经营者操控的账面游戏,经营者也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通过各种途径“寻租”。③年薪制仅仅是一种物质刺激甚至仅仅是一种金钱刺激,不能发挥精神激励作用,难以满足国有企业的特殊需要。

2 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可采取的措施

2.1 强化经营者关切度。经营者能否象关心自己的财产一样关心国有企业资产,这是国有企业能否真正搞好搞活的一个决定性条件。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者的关切度,应当说两者是具有一定的联系的。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就有不少成功的大企业的经理人员甚至公司董事、董事长也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不持有企业的任何股份,不对企业亏损负财产赔偿责任,可是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却仍然对企业保持着极高的关切度。如此看来,让经营者成为所有者,并不是提高经营者关切度的独一方法。事实上,无论作为所有者的经营者还是作为非所有者的经营者,他们对企业的关切度,都取决于一个共同的因素,即企业对经营者的利益回报。作为所有者的经营者,他之所以关心企业,是因为他希望通过企业资产增值给他带来更多的红利收入;而对那些不是企业所有者的经营者来说,他们也自然要关心自己能从企业取得多少收入,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拟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前国有企业“抓大放小” 的改革,就某些小企业而言,为了提高经营者的关切度,让经营者在本企业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把个别的小企业整体出售给经营者,这也许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但是,就国有企业“抓大”而言,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的关切度,决不能象对待小企业那样,也只在资产量化上做文章,公有制占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失出了这个根本原则,中国就没有了社会主义。因此,调动国有大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我们应主要在经营机制特别是企业领导体制上下功夫。具体说来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在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上,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第二,在企业经营者的使用上,要强化激励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企业的年薪制。并视其经营成果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因此对经营者是一种极好的激励与制约。第三,在企业经营者的管理上,要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应当规定,除政策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外,由经营者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必须从经营者的年薪中作一定比例的扣除,给企业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不足部分,还应从下年度的年薪中扣抵,使经营者尽量负起经营性的盈亏责任;同时还应以法的形式规定。

2.2 确保职工主人翁权益。需要创新决策参与和利润分享机制。劳动者是生产过程在中最能动的要素,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的成败。改制后《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享有人事权、财产处置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受益分配权。这样一来,就使过去职代会的权利职能被大大削弱,在公司制企业中的地位也相对降低。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出路在于寻求一种新的决策参与方式,即通过一种新的体制安排来达到目的。劳动者职工的主翁权利,在企业内部无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主参与权;二是经济受益权。民主参与权讲的是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既有了出资者股东的代表,又有了劳动者职工的代表,那么企业决策时就能较好地体现劳动者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决策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充分调动股东和劳动者职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还能从体制上消除现行职代会作为企业领导机构存在与股东会的职能摩擦与矛盾。

2.3 建立一种利润分享机制。为了体现和保障劳动者职工作为主人的经济权益,国有企业的职工不仅应当有权领取企业的正常工资,而且应当有权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过去我们的体制规定,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统一由国家支配,虽然国家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不能充分体现企业职工对国家的贡献不同而所应有的收入差别,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出资者国家和劳动者职工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利润分享机制,来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显然,建立这种利润分享机制,不仅有利于强化劳动者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而且和现在单纯的工资制相比,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工作为国家主人在经济上的直接权益,更能调动劳动者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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