朽 木
自《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某市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反响:隐私要不要保护?哪些属于隐私?怎样界定人肉搜索这种行为?他们的行动如何评价?这些都是值得深思和有待商榷的事。但从目前来看,人肉搜索显示出的积极、正面的作用值得肯定。
当下,人肉搜索引来颇大争议。
有人为之倾倒,为之欢呼,为之拍案叫绝,而有人则对之全盘否定。最典型的,便是春节前某市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对人肉搜索说“不”。《条例》规定,网民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等等,违反规定的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者,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云云。
此《条例》当然有其可取之处,比如在保护个人隐私权这一点上,就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事实上,这些年,随着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在网络传播方面,的确存在很多新的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如网络游戏中暴力色情严重、利用网络攻讦他人侵犯人权,等等,已引起上上下下的高度重视与愤怒谴责。对这些,当然应当认真面对、认真规范。年初,政府大力查处黄色网站及涉黑网址,就是一个得民心顺民意之举。
问题是,我们能将水盆中的脏水和孩子一起泼走扔掉吗?
据报道,绝大多数网民都旗帜鲜明地反对上述“立法”,而其焦点集中在:禁止人肉搜索,到底保护了谁?禁止了人肉搜索,被人肉搜索的舆论监督着的那些大贪巨蠹,是否会逍遥法外?这一担忧,正是当下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
仅仅是这两年,人肉搜索就已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中发挥了相当的作用,最典型的便是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和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当他们一个在大庭广众涉嫌猥亵幼女的视频在网上曝光,一个在主席台上戴着价值不菲的名表抽着高档“九五至尊”的名烟为房地产商“呼吁”的镜头在网上流传,立即成了人肉搜索的对象,而这二人最终皆以被免职受处理而告终;其次如陕西的周老虎,攻击汶川大地震中抗震救灾的东北某女生,都受到了同样“待遇”。
这些,毫无疑问,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正是这些人肉搜索,在扬善惩恶、反贪揭丑、扶正祛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至于有人慨叹,宁可被敲诈勒索,不愿被人肉搜索。对此,何人最怕,答曰:贪官污吏也;答曰:丑类也。
官员的隐私权要不要保护?这要具体而论。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恰恰是官员最少享有隐私权!在总统选举等活动中,候选人被完全透明化了,甚至连其前尘往事、祖宗八代都被一一“晒”于光天化日之下;同样,他们平时的一举一动,也都在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之下。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即便是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呼声日高的背景下,也正在探讨申报官员家庭财产乃至其他“隐私”并已在一些地方实行。这是潮流、趋势,也是规律、通则,身为官员,享民俸禄,就必须获取民众信任,就应当“透明”。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止人肉搜索,有可能导致保护一些贪官的弊案。这一点,正是绝大多数网民强烈反对徐州此“法案”的原因。
人肉搜索当然不是无可指责的东西,事实上,它也存在一些问题。正如一些专家所论,这些问题,都是可以用完善管理手段来解决的,是可以不用“禁令”便能解决的,换言之,完全不必令其出局,而应设法规范管理。试问,出台这个禁令,到底对什么人有利?唉,真不知为什么要急于让人肉搜索出局?
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网络恶搞之风,到2008年层出不穷的“人肉搜索”,再到“1.0Beta版人肉搜索公约”的发布——我们不难看出网民群体的公民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他们对现实中丑陋的现象关注度越来越强,这种公民意识值得高度肯定,它说明公民意识的觉醒与作为进入新的阶段。
但同时,我们也应呼吁相关部门应真正担负起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官员腐败问题,不仅是部门监督,还应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只有制度真正的运转起来,像人肉搜索等这些民间的自发监督行为才能“归位”,才能在合理的空间中行使属于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