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权
据报道,开封某小学要求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安全协议》,协议中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攀高、攀爬滑梯扶手、在校打架等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家长及学生负责,学校无责。”
这不禁让人想起医院在为病人做手术前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病人的家属要签字!原因很简单,手术过程中有很多东西是连医生自己都无法全部预知的,而那些无法预知的事情一旦发生,可能会对手术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威胁到病人的生命。总之一句话:手术是要冒风险的,如果家属和病人都同意做,那就签字!
医院这样的做法是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的,要手术就要冒风险,谁都知道这个理儿!可这理儿一让大家接受,于是就有人动起脑子来借鉴了,例如上面说到的那所学校,也弄了一个《安全协议》,其中暗含的意味分明就是在说:“你孩子要接受教育吗?要接受那就签了这合同,往后即便是在学校出了什么事也与我无关!”可怜的家长们在对于孩子的未来这一问题上,丝毫不会比对待家里有人开刀来得怠慢,没法子,那就签吧!
医生给病人开刀,那是为了救人!只不过人命关天,需要那一道法律所允许并且提倡的手续而已,病人家属在签了字以后,医生们同样会尽最大的力量救人!反过来想一下这学校《安全协议》的用意或初衷,为了救人是肯定谈不上的,似乎也不太可能是为了教育孩子,如果教育孩子,那就让人搞不懂究竟是在教育孩子们学会自己承担责任,还是学校在以身做则地教育孩子们如何逃避责任!一个成年的7尺男儿在超市里摔一跤,超市还要负上相当的责任才行呢!那么对于那些只有10来岁还正在读书的小学生们,学校准备让他们对自己负多大的责任?再想一下,这《安全协议》签过之后,学校在对待孩子们的“安全”方面是也会像医生做手术那样全力以赴,还是意味着学校和老师们免除了后患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29条第3款明文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应该着重强调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很多方面,如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与其特殊身份相适应的相关权利。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学校更应恪尽职守,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理当成为学校的一种义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第24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因此,学校对于学生而言,不仅仅是学生获取知识的载体,更是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益、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主体,作为学校是不能也无法凭借《安全协议》来推脱责任以求蒙混过关的。作为学校,与其是想着怎么样可以推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还不如在如何才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上多下点功夫吧!
一纸《安全协议》,只能让人更加觉得孩子在这学校里读书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