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道德责任

2009-03-09 03:24凌文豪
道德与文明 2009年5期
关键词:危机道德责任

[摘要]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如何及时、有效、平稳、妥善地处理各种类型的危机事件已经成为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可以看到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各种重大危机事件时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对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的倚重以及对道德责任的漠视。它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和形象,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政府危机管理道德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078-03

我国目前处在危机事件的高发时期,频发的危机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大挑战。危机事件管理成为我国各级政府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它甚至比任何常规管理都更能考验一个政府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

一、危机管理中政府道德责任缺位的表现

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如何及时、有效、平稳、妥善地处理各种类型的危机事件已经成为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挑战,它直接关系到政府、党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和形象,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可以看到各级地方政府在处理各种重大危机事件中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对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的倚重和道德责任的漠视。政府往往在危机事件处理中因过分强调所谓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而倚重政治责任忽视道德责任,比如政府不顾诚信准则而隐瞒重大安全事故,或不敢负责层层上报从而贻误最佳处理时机等,都是重政治责任轻道德责任的表现。各级地方政府在危机事件来临时,其思路、表现、处理模式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相似之处。首先考虑的是危机事件是否会影响本地社会稳定和经济滑坡,其次想到的是危机事件是否会影响到为官一任的官声政绩,最后才想到的是如何处理危机把损失降到最低。于是就有了某些政府一再封锁消息上欺中央下负百姓,就有了近年来种种上访被抓、记者被逐,封口费、安定团结奖等不和谐之音。这充分暴露出了政府官员在突发性事件中道德准则意识的缺失,这使官员的危机应对决策缺少了人情味而招致批评和怨恨,造成政府威信下降,形成了不必要的对立,导致人民群众与政府在心理上的疏离以及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二、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在危机管理中,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政府危机管理的道德内容。政府应对重大危机道德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坚持生命价值优先原则。人是以生命的方式存在的,离开生命一切无从谈起。政府应对危机时,要以人的生命为优先考虑。在人们一般的道德直觉中,占重要地位的一项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就政府而言,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了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安全而牺牲个别人的生命是值得的。就个体而言,如果自己不幸成为自我牺牲的候选人,那么也应勇于作出这种生命的奉献。然而,这种道德直觉的失误就在于用考察人际利益关系的方法来考察人的生命问题,而忽视了人的生命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存在,与财产、利益等“身外之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的生命有其存在的理由,这个理由必须从其自身寻找,也就是说,它存在着,就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对于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几乎任何情况下生命的主观价值都是无限的。”就此而言,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都不可剥夺的。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构成了一个人行使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生命权原则上讲不允许让位于另一种权利。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一种物质利益方面的价值。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允许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牺牲人的生命或人的健康,这不仅包括不应要求民众在危机事件中为了抢救集体财产而甘冒生命风险。生命的独特性还表现在生命价值间的不可比性,不可掂量上,这就决定了即使是为了挽救许多人的性命,也不允许故意剥夺某一无辜者的生命。人的生命是唯一的,不可逆的,生命的代价是无可补救的。也就是说,个体生命之间完全是等价的。从质的角度看,个人生命之间完全同质,在生命都是唯一性的、不可逆的、珍贵的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是毫无差别的,所以康德讲人命有价值但无价格。对于每个人而言,其价值都是无限的大,人命在价值上具有不可比性,个体的生命价值具有终极性。政府应对危机时,应反对用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念来考量人的生命,因为它对人的生命的考量与评价利益化和价格化了,从而导致政府应对危机时重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而轻视或忽略道德责任。

第二,应遵循政府诚信原则。政府诚信是指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决策、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时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是行政主体在与其他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建立的,履行某种承诺的意志和能力。根据现代契约论,政府产生的合法性基础是公众通过选举制度授权予政府,从而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以行政权为中心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众。政府必须按照公众的要求慎重使用被赋予的权力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即公众是政治委托人,政府是政治代理人,公众与政府的关系建立在政治信用的基础上。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公众之所以愿意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是由于公众作为信任方希望政府能提供诸如维护和平与安全、保护产权等公共产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不断增进自身利益。与此同时,政府作为信用方也可以从代理公众行使政权获得诸如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根据这种理解,政府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要求真务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稳定的政策,为公民法人提供良好的政策产品,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即言必行,行必果;公职人员要勤勉高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忠实于人民。这既包括观念、情感、意志等因素,又包括品质、行为和实践能力,应对危机事件时,政府不能为了秩序、稳定和团结等而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朝令夕改。不能为了利益、效益等假造政绩等,政府应该讲诚信。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对消除信用危机,建构良好信用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意义。政府诚信主体相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这要求政府应对危机事件时,应该信息公开化,让公众知情,这样不仅体现了政府诚信,而且又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第三,应坚持政府道德责任原则。政府在危机事件管理中不仅要关注利益福利和效益,而且还要关注道德,政府道德责任是解决危机事件不可或缺的途径与方法。政府及其官员在重大危机到来时,应勇于承担责任,承担风险,承担道德责任。政府道德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应承

担的道德义务及违反道德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如否定性评价、道义谴责、纠错问责等。政府道德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如政府的廉洁高效,遵纪守法,使自身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实现社会公正,公正执法,尊重保护人权等,可称为第一政府道德义务;二是政府违反道德责任所应承担的后果,如道义谴责、公开道歉、失信补偿、引咎辞职等,可称为第二政府道德义务。

三、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承担道德责任的具体路径

危机管理中政府道德责任具有以下几种特性。(1)政府道德责任体现了政治性与社会公众性的统一。政府的思想道德作风情况,直接影响到国家与政府自身的形象,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团结和政府的合法性。(2)政府道德责任体现了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政府道德责任是一种要求更高,更为严格,较为稳定的道德责任。因此不少国家对道德责任进行立法。在对政府道德责任进行规范化的同时,还需要保持相应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新的需求。(3)政府道德责任体现了自律性与强制性的统一。政府的道德责任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带有强制性的义务。政府机构执掌着公共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其道德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公众、政府自身的利益。因此,政府的道德责任必须接受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将政府道德责任自律性与强制性统一起来。

第一,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社会公正。政府应对危机时,既要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疾苦,又要维护社会公正,还要坚持高效率。只有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政府才能很好地应对危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做到“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努力实现“五个统筹”是政府的政治责任,同时也是政府的道德责任。

第二,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人权。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强调法治,同时也强调以人为本的德治,尊重公民的人格和法人的名誉,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政府良好的道德形象。但是有些行政主体不重视公民的申辩权、知情权、听证权,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作风霸道,甚至肆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这些行为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回避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破坏了社会稳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人权要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道德责任。政府道德责任还应体现民主精神,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接受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官员个人情况公开制度。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要实行听证和报告制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从而推进政府官员的道德典范作用。“一切存在着社会秩序危机的时代都是与道德的失范同时出现的,而且首先是由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们破坏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败坏社会风气,进而引发了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的丧失。”因此应建立一套自我纠错机制,一是政府向社会公开道歉机制,二是行政失信补偿机制,三是政府官员自我问责机制。这种机制是一种道德良知的自我谴责,是领导干部应有的道德底线。接受监督、自我纠错有利于增强政府道德责任感和改善政府道德形象。

第四,提供公共物品,推动社会发展。政府正是在市场失灵之处确立了自己存在的空间,同时获得了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合理化理由。政府有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制定和执行各种各样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建设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抓好教育,搞好医疗卫生服务,预防疾病流行,防灾减灾,保持生态平衡等。现实生活中政府在社会发展方面的道德责任,主要表现在它提倡并奉行合理的社会发展模式,将追求生态平衡、经济增长和人的素质提高密切结合起来,适度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调整经济结构,鼓励和保护正当的竞争,实施培养和使用高素质人才的战略,充分发挥各种专门人才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总之,政府危机管理时必须首先重视道德责任,特别是其中的生命价值优先原则。道德责任原则体现了“以德治国”的方略、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能够使民心顺立,有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生产顺利进行。

(作者:凌文豪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副教授,河南开封475001)

参考文献

[1]Julian Nida-Ruemelin.Wert des Lebens.Ini J.Nida-Ruemelin(hrsg):Angewandte Ethik.Stuttgart,1996.p.835.

[2][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3]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E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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