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中的代理问题

2009-03-06 05:17金自成刘志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4期
关键词:风险投资委托代理

金自成 刘志婷

提要随着风险投资在中国的日益发展,风险投资中的代理问题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从委托代理角度出发,介绍了我风险投资的发展与现状,分析存在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代理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风险投资;代理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科技部的统计,中国现有各类风险投资的投资额85%以上集中于高技术产业。当前,中国高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与西方国家高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60%的贡献率差距较大。全中国已创建各类科技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近百家,总资本几十亿元,但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贡献度很低。

其实,我国每年的主要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转换率却不到2%,并且所需投资严重不足。以1997年为例,根据中国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做的调查,该年已经转化的成果中,成果转化资金靠自筹的占56.8%,国家科技计划的拨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在美国,至少50%以上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因此,只有大力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才能填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缺口。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代理问题分析

在我国,由于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采用由各级政府和科委发起,国有大企业、银行等参加,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科技开发贷款,一般以国有独资的公司制形式来运作。因此,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欧美国家标准的两级代理制(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而是多重代理关系链。正是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链,比标准的双重代理关系更加复杂,使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代理成本居高不下。

(一)我国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代理问题。这一层委托关系更加复杂。本来应该由市场自发形成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所替代。政府既是主要投资者又是资金管理者,政府官员一方面代表国家具体行使代理人的职责,有责任保证国家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以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它本身也在风险投资公司中作为委托人,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把部分资金作为风险投资委托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这看起来好像又多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由于这两层关系都是通过政治权力的分配而不是通过经济契约来形成的,因此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并不适用。因此,风险投资公司实际上是政府职能在投资领域的一定延伸,其投资行为多是政府行政命令的结果,其资本运营过程中无法摆脱政府的行政干扰。在具体的经济实践中,或者无视项目所蕴藏的高风险,盲目出资,因为决策者只是为投资失误而负责,却无需承担投资管理决策所造成的巨额损失或者面对优质的项目而无动于衷,退而求其次,因为管理者虽然预期到项目可以带来很可观的投资收益,但他也意识到这部分收益与自己的报酬关联性不大。

(二)我国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的代理问题。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被简化了。风险投资公司把资本投入风险企业,并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运作,以保证投资的高回报。成功的投资过程其实是资本和科技的结合,也是金融和管理的结合。然而,我国已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不仅在确定投资对象时缺乏系统、细致的挑选,而且确定投资对象后,只对高科技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的甚至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以发放贷款的形式进行投资。这种仅限于科技信贷的投资形式,实际上与银行的传统贷款方式没有太大的区别。这时候,原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就被简化为单一的信贷关系了。

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即风险企业在发展风险投资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只有风险企业很好地通过市场检验,科技成果才能成功转化为生产力,风险资本才能变成高额增值资本。而我国实际情况是缺乏真正的风险企业,中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完全等同于风险企业,因为它们普遍创新能力较弱,并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风险投资需要一大批具有创业意识、冒险精神和有技术、懂管理的风险企业家,有了这样一个企业家阶层,各行各业的风险企业才会层出不穷,仅凭一两项技术专利就贸然开办的企业并不是真正的风险企业。

三、我国风险投资代理问题的治理

为了解决我国风险投资中存在的代理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不仅要借鉴已有的国内外研究理论,还要结合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以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风险企业组织形式。为了能使风险投资有比较好的微观运行环境,有必要改变我国风险企业的组织形式。只有对企业实行改革,才能使企业达到风险投资家的要求,才能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业的微观环境。然而,要改造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有必要的。在风险投资领域,大多数风险投资资金都投资于高科技企业,但是在我国,很多高科技企业还不是现代股份制企业,这导致风险资本家在资金投入时难以明晰产权关系,也难以对风险企业家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客观上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要实现对高科技企业有效的产权约束,必须完善制度,在明确出资者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不是很顺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有一部分企业存在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

(二)建立成熟的项目市场。建立一个成熟的项目市场,以利于风险投资机构的项目筛选和组合投资,降低风险投资中的逆向选择风险。所谓项目市场,指的是可供选择的科技投资项目市场,它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成熟的项目市场的基础上,风险投资机构才能从众多的备选企业和项目中,选出最具潜力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以尽可能多地降低风险,保障收益。而我国当前显然还缺乏一个成熟的项目市场,许多高科技成果还不能通过商业计划信息传递给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也感到难以进行规范的项目筛选。因此,建立一个成熟的项目市场成为发展风险投资的一项紧迫任务。

(三)完成投资模式由“官办官营”到“官助民办”的过渡。在我国过去十几年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大部分风险投资的运作是政府主导型的“官办官营”模式,即政府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者和管理者,这对于处于起点阶段的风险投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不断深入,“官办官营”的投资模式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政府作为风险投资主要来源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能调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满足不了风险投资量大、周期长的要求,导致“政府失灵”,投资决策失误;融资与投资相分离,失去了约束机制,为渎职甚至腐败提供了可能;偏离了风险投资的特点,变成了带有保护伞性质的政府行为。从已有的研究可知,承担风险投资主要角色的应当是社会机构,如养老基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有长期投资的能力和倾向,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故而社会机构理应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从而民间资本应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民间资本不能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必然会限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1.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单新新.我国风险投资委托代理问题诊断及对策,当代经济,2003.10.

[2]朱七光.风险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治理对策,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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