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霖夏事件两败俱伤的助学尴尬

2009-03-02 02:43
环球慈善 2009年1期
关键词:富华通缉犯公益事业

李 奎

2008年6月18日,段霖夏与李富华双方和解结案,5年前一段助学佳话,最终落得双方筋疲力尽,无言以对。

其实,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慈善风波都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只不过段霖夏沾了北大的“光”,才让他如此备受关注。

与“段霖夏事件”相类似的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2007年5月,身患脑瘤的山西女孩郭小娟得到网友的帮助,得到15万元的社会捐款。6月,郭晓娟手术成功后,将剩余的近10万元带回了山西老家,她的行为引起非议。2005年,女大学生陈易在网络上发出一封“卖身救母”信,很快收到来自全国各地超过10万元的捐款,同时,来自各界的质疑将陈易母女卷入漩涡,只不过,以往这两起事件都没有对簿公堂。

经过一年的发酵,段霖夏几乎成为一个“道德通缉犯”, 不仅在网上屡遭挞伐,现实生活中也受到了极大影响,住店、做事都不敢用真名;而捐助者李富华也无奈成为“一碗粥成恩人,一斗米成仇人”这句俗语的生动注脚,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他被不少公众称之为“伪善者”。

无疑,段霖夏与李富华双方对簿公堂那一刻,再次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尴尬的一刻。

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我们发现段霖夏们所谓“受助不感恩”的纷争,其实只是公众和媒体一个通俗化的解读。在这个事件的背后,并不是简单的救助者和被救助者之间的纠纷,而是暴露出我国慈善立法缺失,以及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客观地说,中国慈善事业在2008年所经受的洗礼,让中国慈善事业有了空前的大发展,但总体上来说,目前中国慈善公益事业还没有达到一个完善的水平,还只是一个初步的发展,国民对慈善公益事业的认识还比较少。尤其是一些民间的自发的慈善捐助行为,根本就没有完善的流程,导致在法律保障上仍是空白,“段霖夏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李富华对段霖夏的捐赠,其实是属于典型的“个人对个人”的民间慈善行为。目前,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能够调整民间慈善行为的仅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条款,但由于规定得不详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监督等问题的规定上属于空白,以至于出现民间慈善争议后,争议双方均没有充分依据来解决的尴尬局面,这也是民间慈善行为屡屡遭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段霖夏事件”发生伊始,就不断有专家提出,这是《慈善法》缺位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纷争。专家们都认为,有了《慈善法》,这些争议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避免。《慈善法》可以明确募捐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对募捐款物的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募捐的行政监管和调剂机制,并规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等等。

尽管出现了“段霖夏事件”,但谁都无法否认中国慈善公益事业正在进入一个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大发展时期,我们每个普通的国民,还有我们的政府,都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

让我们记住2008年6月段霖夏和李富华调解结案后的肺腑之言。

段霖夏说:“他资助我读书,我一直心存感激。”李富华说:“感恩不感恩、回报不回报,我从来没有要求过。”或许这都是双方内心深处最单纯的想法,也是对“慈善”这个词最好的表达。新的一年已经到来,中国慈善事业的《慈善法》早一天出台,就会少一个所谓的“道德通缉犯”和“伪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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