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财政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2009-02-25 06:32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09年1期
关键词:走过场人代会财政预算

卢鸿福

一些地方往往在人代会前,才把上年度的财政预算调整情况提交常委会审查批准,这种“临阵磨枪”的审查,常常使各级人大常委会陷入两难境地,不批准不行,怕影响人代会的按时召开;批准了却又有走过场之嫌。

财政调整预算在何时调整适宜,是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如《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调整。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七月至十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由此可以看出,预算调整适宜的时间是在每年的7月至10月。

为什么预算调整难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呢?一是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政府领导人员缺乏预算意识,把预算调整看成是走过场之举,因而抱无所谓的态度。二是上级追加种类补助、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安排没有确定性,往往要等到年终结算后,下级才能清楚。三是人为因素的影响,为一些领导者随意追加预算、擅自变更预算,提供了方便,也使财政资金游离于监督之外。

财政预算调整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为人民把好“钱袋子”的重要一环。其实,每年地方人大常委会调整的预算数目都很大,有的甚至上亿元。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审查批准的预算,具有法的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未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收支预算,擅自调整、执行,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近年来,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大事。监督法也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搞好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提高预算审查意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审查预算调整情况。二是要规范预算审查的内容、方式和时间。重点审查调整科目是否合理,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情况等等,同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提交的调整数目要详细具体,调整方案应当在一个月前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机构应组织进行调查。三是要敢于行使否决权。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调整预算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预算调整,要敢于说“不”,真正使财政预算成为“铁预算”,而不是“泥预算”,以维护预算严肃性和公正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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