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祥
保姆受伤了,谁来支付医疗费
李老太年近八旬,生活无法自理,儿女经职介所介绍,找来王珍照顾李老太的生活起居。一天,王珍见阳台上很乱,就去整理,不料意外发生了,在移动两个啤酒瓶时,其中一个突然爆裂,炸伤了她的右眼。住院治疗十多天后,王珍出了院,向李老太的儿女索讨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李老太的儿女不管,要她去找职介所。找到职介所,却又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王珍只得诉上法庭。保姆受了伤,由谁来埋单呢?
A职介所。职介所介绍王珍到李老太家做保姆,是劳务派遣。王珍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应当由派遣单位,也就是职介所来埋单。
B李老太的儿女。李老太的儿女和王珍之间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C王珍。王珍受伤是她自己不注意造成的,怨不得别人,除非李老太的儿女和职介所自愿赔偿,否则,只能自认倒霉。
答案:B
本案中,职介所收取了中介费用,介绍王珍到李老太家做保姆,此后双方的关系便告一段落。王珍不受职介所管理,不为职介所工作,不在职介所领取报酬,因此,职介所与王珍之间不是劳务派遣关系,职介所不用为王珍的损失埋单。
王珍的劳动报酬,显然由李老太的儿女支付的。李老太的儿女雇请王珍为保姆,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老太的儿女为雇主,王珍为雇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王珍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意外受伤,由此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得由李老太的儿女全权负责。至于认为王珍有过错,应责任自负的观点,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情理不合。且不说,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就算王珍有一点过错,只要不是故意自伤,也减轻不了雇主的责任。
离婚时,“军功章”配偶有一半吗?
宋凌爱好音乐,在妻子唐瑛的支持下终于脱颖而出,在一次钢琴比赛中获得优胜,奖品是一个奖杯和一架价值2万余元的钢琴。自从小有名气之后,宋凌经常在外面应酬,冷落了默默奉献的妻子,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生疏。两人本来想好聚好散,不料在分割奖杯和钢琴时起了争执。宋凌想独占,唐瑛要平分,谁也不肯让步,只得交由法庭公断。离婚时,带有荣誉性质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A奖杯和钢琴都是个人财产,归宋凌所有。奖杯和钢琴都是宋凌的奖品,凝聚着他的汗水和荣誉,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B奖杯和钢琴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可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拥有的一方补偿对方金钱。奖杯和钢琴属于奖金范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C奖杯归宋凌所有,钢琴亦归宋凌所有,宋凌应补偿钢琴价值的一半给妻子。奖杯无重大财产价值,作为荣誉品,具有人身属性,归宋凌所有;钢琴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因系奖品,宜分割给宋凌,但应给唐瑛补偿。
答案:C
“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这句脍炙人口的歌词,浅显易懂地反映出夫妻一方获得的荣誉,既是自己奋斗的成果,也凝聚着配偶的汗水和心血。但是,夫妻共同奋斗获得的荣誉奖励,在离婚分配时却不是你一半我一半那样简单,而应当结合荣誉奖品的特性来分割。
本案中,在比赛中获得的奖杯,是以宋凌的名字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对他而言意义非凡,对唐瑛来说却无重大财产价值,因而奖杯当归宋凌所有,否则,既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又影响了奖励的积极作用。但是钢琴却不同,钢琴虽然也有一定的荣誉属性,但它体现出来的,主要还是财产价值,相当于“奖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一种角度,也可以这样理解,唐瑛为丈夫获奖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如果不给予任何补偿,显然有失公平,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也应当均等分割。当然,分割不是将钢琴一分为二,各拿一半,而是一个拿钢琴,一个拿金钱。就本案来说,当然是受奖励者宋凌拿钢琴,并由他补偿钢琴价值一半的金钱给唐瑛。
悬赏费用,能让肇事者赔偿吗?
3个月前,刘佳的丈夫深夜回家,不幸被陈光驾驶的一辆轿车撞倒。夜深人静,陈光以为没有被人发现,于是驾车逃逸,致使刘佳的丈夫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交警部门侦查1个月,没有发现任何线索,悲痛的刘佳贴出悬赏启事,公开悬赏1万元征集破案线索。一周过去了,警方终于收到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顺藤摸瓜将陈光缉拿归案。刘佳兑现了悬赏金,随后将悬赏金也列入了索赔范围,法院会支持她的这一请求吗?
A不支持。刑事被告人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悬赏奖金系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因而不应赔偿。
B部分支持。悬赏奖金系受害人一方随意确定,数额畸高,虽然确实支付给了举报人,但不完全属于合理支出,因而应适当降低赔偿数额。
C支持。悬赏奖金的损失是陈光肇事逃逸带来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刘佳的要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答案:C
本案中的悬赏启事,是刘佳在丈夫死于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无法破案的情况下被迫贴出去的,目的是为了破案,内容谈不上违法,更不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它的效力确定无疑。这就是说,1万元的悬赏金支付出去了,是合理的支出,应当记到受害方的损失账单上。
损失了,得找人埋单,矛头当然会对准肇事逃逸的陈光。找到了索赔对象,还得找到法律依据。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悬赏奖金属于物质损失,属于“其他合理费用”,而且1万元的数额也不能算过高,因此,应当全额赔偿。
好心办错事,损失谁来赔?
8月的一天中午,晴朗的天空突然乌云密布,一时间狂风大作,暴雨即将来临。朱清收拾完晾晒的衣服,看见邻居王东屋顶平台上放着10来盆名贵花卉,若不及时转移,遭雨淋后必将元气大伤。邻居王东嗜花如命,朱清觉得不能弃之不管,于是跑到邻居家屋顶平台,将花卉往屋内搬。此时雨已下了起来,风雨交加,朱清在搬运时不慎摔了一跤,自己虽然没有受伤,一盆花卉却被摔坏了。王东回家捧着摔坏的那盆花,心痛得要命,竟迁怒于朱清,要朱清赔偿损失。朱清应当赔偿吗?
A全额赔偿。朱清在搬运花卉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因其过错摔坏一盆花卉,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B部分赔偿。朱清摔坏一盆花卉,虽有过错,但他是为了避免王东的损失,是做好事,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只应酌情予以赔偿。
C不应赔偿。朱清虽然没有得到王东的同意,但他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王东的利益而搬运花卉,不慎摔坏一盆,也是基于过失而不是出自故意,因此,朱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
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有一个特点,就是它是无偿的,属于做好事的性质,对于这样一种学雷锋的行为,社会应当倡导,法律也应当保护。怎样保护呢?就是在做好事过程中如果不小心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只要这个人没有重大过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清没有得到邻居王东的委托,当时情况紧急也没有打电话给王东征得同意,为了避免王东的名贵花卉遭受雨淋的损失,而将花卉搬至屋内,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朱清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事与愿违,好心办了错事,利、心摔坏了一盆花卉,故意肯定谈不上,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就看朱清是不是有重大过失。
搬运花卉时,风雨交加,条件比较恶劣,而且花卉共有10盆,要避免遭受雨淋,必然要求搬运时加快速度。在这样的环境下做好事,出现一点失误是可以谅解的,因此只能算轻微过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了,子女姓啥谁做主?
刘华前年与妻子肖芸离婚,9岁的儿子刘志随肖芸生活。半年前,肖芸经朋友牵线与吴某结婚。再婚后,肖芸觉得一家三口三个姓特别别扭,遂将儿子改姓肖。听说儿子被改名为肖志,刘华十分气愤,多次找到肖芸理论,要肖芸将儿子的姓改回来。不料,肖芸根本不予理睬,还说,儿子随父姓、随母姓都可以,儿子随她生活,就得随她姓肖。无奈之下,刘华准备走上法庭,诉请将儿子的姓氏改回来,法院会支持他吗?
A支持。子女姓氏一旦确定,非经父母协商一致,一般不宜变动。肖芸系离婚后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因此,应责令其将儿子姓氏改回来。
B不支持。子女既可以姓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肖芸将儿子改姓肖,体现的是女性在子女姓氏上的平等权,没有违背婚姻法的规定。
C不支持。儿子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姓刘姓肖可由其决定,父母均不能强制。
答案:A
姓名是公民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子女出生后,由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姓名由其父母协商确定。在我国,子女一般随父姓,不过,随母姓的也不少。事实上,对于子女出生后姓什么、跟谁姓,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就算是随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姓,只要父母没有意见,也不会出现什么纠纷,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子女的姓氏一旦确定下来,就不能随便更改。当然,要改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子女年满18周岁,由其自己做主更改,或者由父母协商一致,对子女姓氏作出更改。成年子女自行更改姓氏,是他们的权利,父母即便反对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父母协商一致更改子女姓氏,也不会有纠纷,出现纠纷的情况,自然是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就如同肖芸未经刘华同意,擅自将儿子改姓肖一样。
为了给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亲情环境,避免父母为子女的姓氏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对父母一方擅改子女姓氏的做法,法律采取了否定的态度,那就是一旦走上法庭,法院会责令擅改姓氏的一方恢复子女原姓氏。
编辑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