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则 朱联平
摘 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执政党的执政文化可以发展为良性互动的关系,即执政党的执政文化在统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的同时,可以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在机制规约和影响执政文化的执政行为和领导方式,丰富执政党执政文化的内在品质。
关键词:法治文化;执政党;执政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0;D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1-0004-04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权利、平等、公平和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文化。执政文化则是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为着政治目的需要而形成的,为政党全体成员共同认可的执政理念、执政思维、执政方式和执政行为的总体反映。一个政治上成熟的政党,必然是具有法治精神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法治文化的内在机制影响和规约自身的政治文化,以实现法治文化与执政文化的良性互动。本文尝试探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如何影响和丰富执政党的执政文化的问题。
一、以法治的约束机制规范执政党执政行为的边界
革命政党在领导夺取政权的武装斗争中,一般都实行党直接领导一切的工作方式。即使是夺取政权以后,在一段时间里执政党也往往代替或直接领导着政权机关,党的政策就是法令。从夺取国家政权来考量,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政党就不可能有国家的政权,党必须领导一切、指挥一切。但是,在革命的政党转变为执政的政党以后,党如何来实现自己的长期执政,便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中国共产党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执政之后,已经认识到了领导和执政的区别,开始了由领导方式向执政方式的转变,即开始了由通过党的政策来进行领导到依靠国家法律去实现执政的转变。政策和法律是执政党对国家实行政治控制的两个必要的手段,而法律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其原因:一是现代国家都是民主政治国家,民主政治是需要法治来保障的;二是在经济发展形态上,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结构、法治文化就成为构筑社会秩序和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内在要求。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通过武装斗争获得国家政权的执政党的惯性思维,往往使它们极不习惯于运用自己制定的法律来执政,也极不习惯于摆脱过去的领导思维。因此,尽管我们今天一再强调要依法执政,但在现实的领导实践中,权大于法、人在法外的现象仍十分普遍。然而,执政的有效性就是法治实施的有效性,执政党和它的党员干部不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遑论执政?
执政党僭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执政错位,就是超越了执政行为的边界。那么,用什么途径和方式来约束和规范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使之不致逾越边界呢?笔者认为,一个是制定政党法,一个是制定监督法。政党法主要是针对政党组织而言的,是对政党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进行政治定位,同时,明确政党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系,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防范执政党侵越其他权力机关的政治行为;监督法主要是赋予社会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舆论等社会主体力量以权利,对执政党干部的腐败行为、滥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实施监督。这两个法律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使执政党真正做到依法执政。当执政党能够自觉地守住自己执政的行为边界时,其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也就达到了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适应的境界,这自然是执政文化所必需的品质。
二、以法治的政治性机制提升执政党的领导效能
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明显区别在于,前者是以法律为调节社会的手段,后者是以人治来实现政治统治的目的。但是,法治仍然是通过人来实行的,人治也可以依靠良好的法治来体现。所以,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中心内容,就是要把民主法治的精神与机理运用到政党的执政过程当中,实现政党执政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和实践中的有效性,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那么,法治之于政党而言究竟有哪些可供效法的精神与机理呢?从法治的价值追求和运作方式来看,其政治性机制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治实行过程中要求法律具备合理合法性原则,这是法治存在的权威性价值。“国家和法只有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在人民内心得到认同的时候,才有充分的实效”[1]。仅仅满足统治阶层的意志的“法治”不具备合理合法性,也就没有权威性。其二,法治实践中对于公民权利的特殊偏爱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法制不等于法治,法制有可能是专横和特权的人治。只有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作为民治的工具而不是官治的工具的法制实践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政治的实践就是人民利益的至上性。其三,法治环境中始终要求对政府的限制和对权力的约束,这是法治的运行方式。任何权力都有专横之虞。政府拥有公共权力,必须对其加以限制;法治环境下,法律首先要能够限制政府,然后才能约束公民。上述三点法治的政治性机制,简言之就是法治运作实践中所体现的权威性、人民性和制约性。法治文化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政治机理,对于执政党的执政文化乃至于政党政治过程中的党的领导具有相当有用的政治价值。因为,政党离不开国家政权,也就离不开基于国家权力实施政治作用的法治,这是政党与法治关系的必然逻辑。
政党与法治这种内在机理,要求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必须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倾向,任何违背这种法治政治机制的治国理政行为,都会销蚀执政党的政治功能,削弱其执政能力。法治的权威性强调的是法律的至上性、合理合法性,执政党天然具有树立法治权威性的责任:自己在领导国家机关制定法律之后,作为权力实体同时又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管制和约束。一旦执政党作出表率,不仅树立了法治的权威,也奠定了执政党自己的权威。法治的人民性体现的是“良法”而非“官僚法”。[2]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必须是使人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法律,要反对那种成为少数既得利益者、强势群体甚至统治阶层谋取利益和特权的根据和借口的法律,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执政党的人本思想,这是执政党领导的最高境界。法治的制约性强调的是法律对政府及其权力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制约。在我国,由于执政党也是权力的主体力量,因此,执政党也在接受制约的范围之内。执政党有了接受制约的政治理性和自觉,就能有效地领导政府,取信于民。
三、以法治的利益调节机制落实执政党的政治理念
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执政党的政治责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利益多元化的出现,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在得到普遍提升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开始大量涌现,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分化以及不均衡、不平等。最为严重的是,由于政策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少数社会强势群体和既得利益者往往占有了越来越多的财富,而贫困的弱势群体却难以平等地分享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各种利益,这种状况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社会隐患和对执政党性质的认同感危机。如此下去,势必动摇执政党的政权基础。执政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仅表现在高超的经济决策能力和应对经济风险的能力,更表现在平抑市场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社会分配差距,从而真正体现现代化进程中执政党的利益代表能力和社会整合能力。这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而法治则是执政党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为有效的工具。
法治是平衡经济利益的杠杆,法律是执政党规范利益分配的手段。美国在19世纪末期面对工业化转型带来的社会不公、失业、贫困和动荡不安的现实,政府以巨大的努力通过了一系列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中下层利益的法律法规,平抑了社会矛盾,保护了占国家主要比重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有合法的利益诉求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公平。正是经过近半个世纪不断完善的立法对种种社会利益矛盾的调节,才有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伟大社会”构想的提出。当前,中国正处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政策、扶贫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商业政策以及各个行业的安全用工政策等都迫切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成“扩中”(扩大中产收入比重)、“提低”(提高低收入水平)、“限高”(限制不合理的过高收入)、“打非”(打击非法收入)的法治化财产分配格局,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3]执政党是领导和监督政府进行立法活动的主体,要通过建立真正的法治来化解社会矛盾、代表社会利益、达到社会和谐,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这是执政党的执政文化走向成熟的必然路径。
四、把法治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化为党内民主的生活方式
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完全不同于人治文化。人治文化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维护的是专制君主及其统治阶级的特权,其统治下的臣民只有义务而少有权利。法治文化产生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更强调公民主体地位的平等,实际上就是要求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从而调动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实现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发展创设和维系一个民主、自由、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法治文化是一种法定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制度文化,它隐含了这样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的权利是首先要追求的目标。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安全权、追求幸福权、参与政治权等是公民固有的权利,是法治运作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要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权利的获得。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宪法和法律缺失的地方,专制和特权必然盛行,个人的权利也必然尽失。三是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公民素养的提高十分重要。在培养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强化他们的守法义务、遵守规则的义务和坚守其他道德的义务,提高法治文化观念。宪政体制只是提供了民主自由的制度环境,权利还是要靠人们自己去维护,义务也需要人们自觉去履行。只有人们普遍地把权利和义务当做生活中不可割舍的政治内容之时,才是法治文化之花盛开之日。
法治文化的弘扬,离不开政党执政文化的示范和引导。从权利和义务的保持和遵守来看,作为政党文化内在组织机理的党内民主对法治文化起着强烈的导向作用。党内民主是政党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源头,而党员的权利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基础。在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党内民主是无论如何也发展不起来的,如果有,那也只能是虚伪的假民主。法治文化的精神是浸润于所有的组织、团体和个人之中的,政党组织当然也不例外。相反,政党本身所特有的政治导向和社会引领功能,决定了它应该成为法治文化的倡导者和垂范者。因此,党内民主实现的程度,便成为这个政党法治文化建设水平的试金石。我们考量一个社会是否民主,首先看它的执政党是否民主,而一个政党民主的标志,就是政党组织的民主化水平即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正在积极而努力地推进,并力图契合于现代化进程中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近年来相继出台的一系列诸如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干部选拔程序、党内监督制度的推行以及党的决议中关于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认可等,均彰显出执政党在党内民主建设上作出的巨大努力。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政治现实是,在党内民主的微观操作上,目前主要还是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而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甚至片面强调“权利要服从义务”;在党内民主监督方面,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作为主体对于党政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在党内的民主生活状况上,许多党员不敢监督、不善表决,主体意识严重缺失。为此,按照法治文化精神开展党内民主建设,首要的任务是要激活和唤醒党员的主体意识,全面提升党员个体的权利观念,拓宽党员监督的途径和载体,疏通党员权利伸展的空间和通道,让每个党员都意识到自己既是公民又是党的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正当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完善党内制度,约束和监督党内权力的行使。在坚持已有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同时,创新和完善党内民主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程序制度等。总之,将法治文化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化于党内民主建设,开拓了执政党民主政治建设的佳境,是执政文化建设的关键性环节,它将进而推动国家治理层面上的法治文化建设。
五、以法治的制度机制促进政党间的合作、协商与共享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共同参与国家政治治理和现代化建设,要不要走法治化的道路?政党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也要依据法律来规范,从而使共产党的执政和民主党派的参政呈现制度化、法治化?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特点是政权合作、民主协商和相互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根本不同且完全超越了任何西方国家政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患难与共的和谐关系,是自民国初年以来中国多次政党政治实验,尤其是上个世纪40年代面对共同的险恶环境、共同的政治使命和共同的风雨考验而结成的亲密友党关系。这种关系是中国特殊国情的产物,是牢不可破的。
可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避免不了自身的兴衰规律,政党之间的良好关系也需不断维护和发展。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正是在上述生死与共、风雨同舟的条件下才结成那样特殊的关系,一旦条件改变,关系能否依旧?当然,建国初期共产党在制度设计上显示了自己的政党制度特色,有意识地保留并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和监督功能。但是,“文革”十年中这种关系就基本被破坏了。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政治关系才逐步恢复正常并得到制度性的肯定。1989年和2005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了两个专门性文件,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目的、意义、性质、职能、原则、内容和方法等作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显示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特殊价值。但是,政治实践中仍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一,这一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经常会遇到来自西方政党制度的干扰,进而影响甚至动摇某些历史知识和文化底蕴薄弱的人们的思想神经。其二,这一制度由于仅仅停留在政策的层面而影响了其功能和优越性的充分发挥,而且其作用的大小和功能的强弱,与执政党的态度和重视程度也有很大关系。其三,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中常常表现出缺乏勇气、胆量和不够主动的现象,其原因也在于政策和制度的易变性较大,人治色彩较强。鉴于此,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由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向法治化方向发展的巨大进步。法律上的刚性规定,一方面避免了为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提供口实;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参政,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有了刚性依据,更好地形成和谐有序的党际关系,有利于巩固中国政治制度的生态架构,使得中国的政党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和成熟,也必然赋予中国共产党执政文化以更为丰富的思想内容。□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0.
[2]谢岳,程竹汝.法治与德治——现代国家的治理逻辑[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17.
[3]陈宪.把握以人为本的发展内涵[N].解放日报,2007-11-01.
责任编辑:王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