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课堂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2009-01-22 02:24赵艳林
职业·下旬 2009年9期
关键词:法律能力课堂

赵艳林

职业中学的教学宗旨和思路要求培养一批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在教学中如何突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是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的重要课题。每一门学科都可能有其针对性的培养要求,但针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则应该是一个综合的、全面的、长期的、细致的培养过程。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只在课堂上按课本内容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而是要给学生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学生在这种氛围中可以相互影响和鼓励,从而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学习本学科专业技能的同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应有的是非判断标准。

学生的能力培养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应用能力是职业中学学生能力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德育课教学内容体系中应用性最强的学科,法律基础知识在学校教育中有其独特的意义,它要求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因此,要针对法律学科本身的专业特点作有针对性的能力培养。

一、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把学生视为学习的主体,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让学生的认识过程从过去的消极被动转变为在积极主动的接触环境中实现,形成发散性思维、多角度分析的能力。实现这一转变的方法有很多,其中值得重视的方法之一就是着重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讲述法律基础理论时,学生对某些法律规定会产生疑问,如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个规定和通常的认识不一样?这些怀疑在学生的思想中只是一些零星的火花,但作为有经验的教师要敏感地意识到学生心中的疑问,甚至要提前判断到可能产生的疑问,重视这些疑问产生的前提和根源,引导学生提出、帮助他们解决。这些疑问是学生从课本和法律基础理论中发现的问题:有的是学生对法理的错误认识,有的是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有的恰恰就是法理与实践脱离的部分,对此要善于引导和解决。一般而言,只有既能提出问题又能解决问题,对知识的掌握才是灵活的、有机的、有用的。而在一定程度上讲,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对学生的要求更高,所以在课堂教学中,要尽可能给学生留有探索的时间。教师主要是集中精力讲好重点、难点和疑点,不要一次把所有的问题都讲透,要做到“举一”精讲,引导学生“反三”自学,从而由此及彼、触类旁通。如此一来,学生在这种探索的机会里,既学到了应有的基础知识,又锻炼和发展了智力。

二、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

让学生读、写、理解法理。读,是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基础。只有让学生熟读、细读教材的内容,才能准确的把握法律条文的具体内涵。读,当然不是让学生象小学生一样去死记硬背,而是让他们在读中加强理解,拓宽思维。读是所有社会学科学习的一项必备能力。首先,法律中有很多的专业名词,学生只有先读其内容,教师才能进一步阐其涵义。如,在讲述民法基础知识时,可以要求学生先把民法的概念熟读,看看从这个概念中读到了些什么、理解了些什么。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理解民法调整的主体、调整的范围及体系,进而使学生明白哪些应该是民法调整的内容,哪些不是。通过对这个概念的“读”,为本章的教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次,要指导学生读教材中的案例,提出分析思路,寻求法律依据,做出合理解答。要求学生自主、独立地学习教材,读出自己的见解,读出疑惑。

同时,教学中还要让学生动手写,掌握文体。法律文书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文体,有专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根据所提供的案例,要求撰写行政、民事、刑事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司法文书,使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格式,能较熟练地应用各类司法文书进行写作。通过写的能力的训练,学生思维更加缜密,逻辑性更强,也能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更加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同时,鼓励学生在写的过程中发现和提出问题,找到差异,加深理解,克服文体混淆的现象。因此,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合理地安排学生读写的时间,每章节教学中至少要安排一至两个重点的“读写”内容,这对提高学生的该项能力是大有裨益的。

三、引导学生听、看、知晓程序,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效果最终还是体现在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上,这也是法律的社会特征所决定的。要重视拓宽视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不能仅局限于教材之内,要尽可能拓展知识面和阅读量。如,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庭审,对法庭的全部环节认真观察,掌握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认识法庭审理讲求证据、注重法律事实、注重司法程序,是依法依理依程序的审判。引导学生养成对待问题的严谨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求实态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16、17岁的青少年,对法律间接经验都不是很多,更不用说直接的实践经验了。所以,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必须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既要达到培养的目的,还要采用适合学生自身特点、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学生关注现实,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见过、听过一些矛盾纠纷,有的是亲历,有的就发生在身边。由于直观、贴近,学生印象深刻,在学生心灵深处可能引发不少的感触。

近几年来,各个学校普遍采取的案例分析法,模拟法庭、热点问题讨论、依照理论设计案例等方法是最直接、最有效、最易被学生接受的方法。笔者在教学中采用这些方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任何一种方法的应用,都要注意针对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生理特点,选用有代表意义、典型意义的并能引发他们浓厚兴趣,且和他们有密切联系的事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

四、引导学生就法理进行辩论,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是一个人综合素质中最基本的要求,在法律学习中对语言表达能力的要求也很高。因此,在教学中,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基础、不同特点的班级和学生,笔者采用过对法律名词的口头解释、课堂法律辩论、自己寻找相关案例等各种方法,给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在这样的活动中,对平时比较沉默、内向、胆怯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鼓励和调动,尽可能地让每个学生在课堂上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去锻炼、成长。这些训练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自学能力、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增强了自信心。

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拘泥于书本上固定的答案,鼓励学生个性化的思考,鼓励学生任何方面的一点进步,学会多角度看待问题,提高分析问题的相对性的能力。有疑才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点燃思维的火花。对问题的深入辩论,激发了学生认识上的冲突,激起了学生探索问题的学习热情。学生的思维活跃起来了,一个问题的辩论常常出现多层次、多角度的思考,观点新颖,立意独特。在激烈的讨论中,教师因势利导地把争议引向深入,在慎思明辩中,既获取了知识,又在疑、答、辩的过程中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内在港力,使思维进入最佳活动状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律课堂上对受教育者的各项能力的培养尤其显得重要。社会要求培养的人才要成为应用型人才、实践型人才。在这个总体目标的要求下,在法律课堂上加强对受教者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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