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荣征
晋代干宝的《搜神记》记载这样一个故事:“扶南王范寻养虎于山,有犯罪者,投与虎,不噬,乃宥之,故山名大虫,亦名大灵;又养鳄鱼十头,若犯罪者投与鳄鱼,不噬,乃赦之,无罪者皆不噬,故有鳄鱼池;又尝煮水令沸,以金指环投汤中,然后以手探汤,其直者手不烂,有罪者入汤即焦。”故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是交由“司法机构”处置,而是把嫌疑人放到老虎山上、鳄鱼池里,或是叫他用手去沸水中探拿物品,如果野物不吃他,或是手不被烫烂,就说明这个人是清白的,随后释放。
虽然《搜神记》里大多搜集光怪陆离的奇闻异事,有些不足信。但是这种判案的方法确实存在,这就是神判。神判实际上是祈求神灵裁判人间是非真伪。即使在当今法制健全的社会,人们想表示自己的清白往往会说:那事要是我做的,就天打五雷轰,不得好死……古人相信神灵可以明辨是非,这些毒誓实际上正是受这种原始集体思维的影响而产生的,也是神判这种古老习俗的体现。世界各民族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普遍实行过这种古老“断案”方法,它是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发展阶段。
獬豸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似羊非羊、似牛非牛的神兽,具有能分辨是非、判断正误的特异功能。在《说文》和《异物志》中均有记载。相传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时代的法官皋陶,最早开始用獬豸参与断案。遇到难以解决的案件时,他就将獬豸牵到当事者的面前,獬豸用角抵触的一方就是有罪者。后来獬豸被战国时的楚王所捕获,照其形象制成衣冠。秦灭楚国后,将该冠赐给御史佩戴,遂称为獬豸冠。直到清代,御史及按察使的官服前后还绣有獬豸图案。显然,獬豸冠就成了法官的代名词。如今,在开封修缮一新的“开封府”大门外南迎壁上。还雕刻有一幅巨大的獬豸图,用于象征包公的刚正不阿和铁面无私。
远古人在还不能运用自己的智慧来搜索证据做到公平执法时,就借助于神明、神物来裁判,獬豸形象实际上是蒙昧时代的神判法的遗迹。进入文明时代后,獬豸威严的形象又作为法律的象征,以显示法律的尊严,制成法官的服饰,以提醒他们的职责。
在西方国家。最早的神判形式则是热水裁判法——将一枚戒指或者一块石头投入沸腾的开水中,让犯罪嫌疑人伸手去沸水中捞取,然后将其手臂包扎起来,三天后打开看其手臂是否溃烂,如果溃烂就说明他有罪;如果伤口是洁净的,即没有被感染,则说明他无罪。热水裁判这一神判法是中世纪欧洲比较流行的司法程序。在英文中,审判被称为ordeal或者tfal by ordeal,拉丁语称为JudieiumDel,即英文Gods judgement,译为“上帝的裁决”。可见,早期的西方人也相信会有一种超自然的神力介入到司法审判中来主持公道。
神判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沸水捞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些欧洲国家最初的神判法就是让嫌疑人从沸水中捞取物品,以示清白。这种方法在国内也比较普遍,由于捞取物品的不同,又被叫做捞稀饭、捞铁斧、捞神石、摸蛋等等。早期云南佤族遇到疑难纠纷就喜欢用此法:当事双方在头人的监督下,去开水锅里捞鸡蛋或者石子,手上起泡的输理受罚,双方都起泡,则双方都无过。
踏摸热物:就是当事人接触炽热的物品而鉴定其言语和行为的真伪,如脚踏或者手摸烧红的铧犁、石头等。西藏有火中拾物神判,方法是在火塘中烧一块石头,或者一块铁,令嫌疑者用手检出,若手未烧破,就无罪,否则就有罪。壮族人也应用踏火堆的办法来断案,脚未伤则有理,否则无理。
灵物神判:人们认为自然界中一些物品具有灵性,通过它们可明辨是非,如皋陶用獬豸判案。景颇族的“斗田螺”也是这样一种神判法:失物者先把一个田螺放在碗中,嫌疑者也捉一个田螺放入碗内,让两个田螺相斗,最后以田螺的胜败裁判偷窃事件,斗败者理亏。
身体判别:就是人们认为神力使得人的身体发生变化,从而明断是非,如扎手、刺手、磨掌、打头等。如佤族嫌疑犯和失主在头人巫师的监督下,双方各伸出一只手相互摩擦,到一定时间为止,若双方都出血或都不出血,则争斗罢休,如一方出血则要照价赔偿或道歉。
能力判别:是指人们通过神灵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某种技能、技巧、耐力的测试而进行的神判方法。如景颇族的闷水神判,失主和嫌疑人都潜入水中,如果失主先露头呼吸,则失主是诬陷好人;如果嫌疑人先露头呼吸,则嫌疑人是罪犯。
在西方则盛行决斗,斗败的一方则任人惩罚。
用现代人的眼光看神判,有些做法简直是不可思议。但是,这种具有巫术色彩的神判方式,有的时候也确实起到法律所具有的惩治作用。由于大部分神判涉及对身体的考验,这样无疑会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编辑梁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