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文清 王 丽
[摘 要] 东营地区为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所在地,涉油犯罪问题由来已久。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愈益严重。涉油犯罪案件主要以贪财图利型犯罪为主,犯罪人员主要是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壮年农民,犯罪手段趋向机械化、现代化,犯罪方式更加隐蔽。预防和减少涉油犯罪,除加大打击力度外,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油区人民的法律意识,积极发展当地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提高就业率和油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审理涉油犯罪案件时,要注意规范量刑,积极适用财产刑,慎用监禁刑。
[关键词] 涉油犯罪;刑罚适用;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4.35(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09)06-0046-(05)
东营地区是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所在地,涉油犯罪问题由来已久。尤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下,这一问题更加严重。案发于黄河三角洲的震惊全国的首例海底盗油案,于2007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一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王玉江等10名被告人死刑或无期徒刑。上述被告人通过采取凿漏海底石油管道的方式进行非法盗采,导致大量原油外泄,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及涉海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经查明,这次原油泄露仅对东营海域就造成人工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3.442.76万元;同时对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直接损失近4亿元。①此次犯罪行为因其造成的巨大损害后果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涉油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1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专门负责协调各部委和各地有关部门对危害油气安全的行为进行整治,以后多次开展专项行动打击涉油犯罪。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0号),成为明确涉油犯罪界限的第一个专门规定。2007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集中规定了目前多发的几类涉油犯罪活动的定罪量刑问题。[1]
就何为“涉油犯罪案件”,有人视之为涉及油田人、财、物犯罪案件的统称,有人则意指严重影响油田生产正常进行的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可以比同金融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从犯罪对象和犯罪特征的角度来界定涉油犯罪案件的范围,即涉油犯罪案件是指以油田生产物资、经营活动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类型。
2005—2008年,东营全市法院一审审结各类涉油犯罪案件552件1.209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同期一审结案件数和人数的14.4%、18.1%。其中,2005年审结118件224人,分别占一审结案件数和人数的13.4%、14.5%。2006年审结157件398人,分别占一审结案件数和人数的17.6%、23.8%。2007年审结139件302人,分别占一审结案件数和人数的13.7%、17.1%。2008年审结138件285人,分别占一审结案件数和人数的13.2%、16.9%。②
从处罚情况看:一是刑罚跨度大。从单处罚金到管制,从拘役到有期徒刑的各个刑期,直至无期徒刑、死刑,均有适用。二是有期徒刑中偏低刑期适用率高。在一审判处的1.209人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逾50%。三是缓刑适用率较高。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得到普遍适用,占一审判处人数的23%。
二、涉油犯罪案件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参与经济全球化活动的深入,中国的石油安全问题势必更加突出,涉及到石油领域的涉油犯罪案件必然会出现新特点,及早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对有效治理涉油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分析东营市法院近几年审结的涉油犯罪案件,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犯罪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以贪财图利型犯罪为主。
在2005—2008年一审审结的涉油犯罪案件中,侵财类案件占一半以上,其中,盗窃268件525人,分别占涉油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的48.6%、43.4%;抢劫22件39人,分别占4.0%、3.2%;诈骗2件3人,分别占0.4%、0.2%。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占四成,其中,破坏电力设备24件53人,分别占涉油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的4.3%、4.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200件524人,分别占36.2%、43.3%。其他案件36件65人,分别占涉油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的6.5%、5.4%。②
第二,犯罪人员结构以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壮年农民为主。
涉油犯罪总体上不是一类高智商的犯罪,需要的多是体力和较低的技术。
从年龄结构来看,青壮年所占比例最大。2005—2008年判处的1.209名涉油犯罪分子中,18~25岁的368人,25~45岁的738人,青壮年占总人数的91.5%;18岁以下的37人,占3.0%;45岁以上的66人,占5.5%。
从性别上来看,犯罪分子绝大多数是男性。2005—2008年审结的涉油犯罪案件中,女性55人,占总人数的4.5%;男性1.154人,占95.5%。
从职业来看,农民所占比例较大。2005—2008年审结的涉油犯罪案件中,农民739人,占总人数的61.1%;无业人员320人,占7.9%;油田或附近地区的工人95人,占26.5%;其他55人,占4.5%。
从文化层次上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2005—2008年审结的涉油犯罪案件的人员学历看,文盲53人,小学319人,初中709人,三项占总人数的89.4%;高中67人,技校24人,其他37人。
从户口来源上看,本地人员参与作案的略多。2005—2008年审结的涉油犯罪案件中,本地户口人员681人,占涉油犯罪人数的56.3%;外地户口人员528人,占涉油犯罪人数的43.7%。本地的犯罪人员多以合法经营为幌子,与非法活动相结合,如开废旧物品收购站、拾破烂、打零工等,租住城郊结合部的民房,昼伏夜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
第三,犯罪手段趋向机械化、现代化,方式更加隐蔽。
携带钢锯、管钳等作案工具锯断提油杆、油管等较为原始的偷盗油犯罪已经较少发生。当前,作案工具已囊括发电机、电焊机、电锯、手摇钻、钢钎、开孔器、法兰盘、水龙带等;作案车辆从小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发展到油罐汽车、船,打击力度大时则用编织袋盛装后以自行车、小轿车夹带;作案方式从撬窗入室、撬门入室盗窃,发展到内外结合、监守自盗;作案手段更隐蔽、技术含量更高,从拧开阀门一次性大量盗油,发展到在油管线上打眼、安装阀门后多次少量长期盗油,打眼技术日益成熟,因打眼造成爆炸、起火、原油外泄的较少,但一旦出现事故就会造成极大危害,如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
第四,犯罪形式以团伙活动为主。
2005—2008年审结的552起涉油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单独作案的不到两成,其余皆为团伙犯罪。如商某等抢劫油田物资一案,参与犯罪活动的共25人,其组织分工严细,有人乘车探路、指挥,有人实施抢劫,有人开货车运输赃物;又如,张某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涉案人员多达46人,分工更明确,有的负责从附近村里接电线,有的负责挖坑、打眼、焊阀门,铺设管带、望风、罐车运输、销赃等均有专人负责。在这些犯罪团伙中,纠合性团伙占50%,如孙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案,最初由2人预谋,最终纠集焊工、司机、雇工组成了7人团伙;以地域关系组成的团伙占15%,如贺某等6人盗窃团伙,成员皆系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的农民,捕前均租住在东营区辛店镇西营村;以亲属关系组成的团伙占35%,如单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其团伙的3名成员系同胞兄弟。
第五,作案地点逐渐深入油区腹地,且趋于固定。
早前犯罪分子多于村边地头等地流动作案,在一个地点装阀盗油后立即寻找下一个地点,而近年来作案地点已扩展至输油管线、井口等油田物资密集的地方,2005—2008年间,该类案件占全部涉油犯罪案件的69.6%。犯罪分子往往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固定地点盗油,且长期霸占,以对抗其他盗油人员。如李某某自2005年4月以来,组织20余人成立了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的犯罪集团,霸占孤岛采油厂垦利生产管理区某队南大坝以南的某输油管线长达两年之久。再如李某为达到霸占油井的目的,强行将油井所在土地承包下来,堂而皇之地“坐地卖油”。
第六,销赃渠道较多。
非法小炼油厂、小轧钢厂、小化工厂以及非法废旧物资收购点(站)统称为“三小一点”,是涉油犯罪的主要销赃渠道。受利益驱使,这些地方往往只收原油、不问来路,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如商某盗油团伙所盗放的原油全部销往了昌邑市某石油化工总厂。又如,张某犯罪团伙共计盗放原油290吨,其中:50吨卖给当地某石化销售公司收购点,60吨销赃到外地某石油化工总厂,180吨销赃至某县石化总厂。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打击“三小一点”,但在油价攀升、原油货源短缺的形势下,受暴利引诱,“三小一点”仍禁而不绝,往往是清理、整顿、摧毁不久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3]
第七,破坏程度日益严重。
涉油案件数量在减少,但犯罪后果却日益严重。涉油犯罪侵害对象由高低压电线、电机、铜芯线、废旧设备发展到焊割提油杆、输油管,盗油地点从落地油回收点发展到油井、地下输油管线。例如,商成君抢劫团伙将胜利油田井场的159根提油杆、73cm油管152根、89cm油管140根用钢锯截成几段后抢走,造成2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又如,商某等4人盗油团伙,用船从海上平台盗放原油,一次就盗放原油80多吨,作案三次共盗放原油280多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4]
第八,犯罪行为被发现后易转化为暴力抗法并引发其他犯罪。
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经常配备刀枪棍棒等凶器,以保证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如陈某抢劫案,在其同伙及原油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其持枪对警车进行拦截,迫使公安人员下车、抽出腰带、抱头、蹲下,其行为模式与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分子同出一辙,气焰可谓嚣张。而在陈某抢劫案中,在其盗窃的原油被油田巡逻人员查获后,不仅手持双管猎枪追赶巡逻车,而且驾车撞向巡逻车。又如李某为顺利实施涉油犯罪,对相关人员进行行贿,被其拖下水的国家工作人员达十余人。同时其对同伙也不手软,当得知同伙背着他偷放原油时,不仅对同伙实施人身伤害,而且还敲诈了数万元。
三、涉油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
涉油犯罪禁而不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区产业特点导致了当地涉油犯罪居高不下。胜利油田油区分布较广,油田输油管线分布广泛,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较强的随机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可以随时随处作案,而且不易被发现。同时,东营地处黄河三角洲,地势平坦,湿地芦苇丛等都成为犯罪分子得以利用的有利条件。在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件中,犯罪分子更是把犯罪目标指向了不易被发现的海底输油管线。
二是巨额经济利益诱惑和法制观念淡薄,使不少人以身试法。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一部分人找到了致富门路,过上了小康生活,但农村仍有不少人由于没技术、没本钱,生活并不富裕。而且“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油吃油”的观念在某些人心中根深蒂固,他们通常认为盗窃原油是“犯私不犯法的事”,当看到有些人从事涉油犯罪获得了暴利后,加之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便置国法于不顾,走上涉油犯罪的道路。[5]但也不能简单地以“饥寒起盗心”来解释所有的涉油犯罪,有的盗油犯罪分子,其家庭相当富裕却在扭曲的生活目标下逐步滑入犯罪的深渊,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是涉油犯罪的主要原因。如在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件中,打卡人员在管线上打一个卡子就可得报酬人民币2万元;而在有的犯罪案件中,组织者允许他人在该卡子处放油,一次就可坐收上万元。
三是油田单位管理不到位,导致内外勾结盗油。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财、物流动性增加,一方面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另一方面社会管理和防范机制相对滞后,加之油田自身管理存在漏洞,给了犯罪分子较多的可利用空隙。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油田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脱岗等情况趁机实施涉油犯罪,更有的犯罪分子为获得长期利益,对外大肆行贿,疯狂拉拢国家工作人员、油田巡逻人员。以李某盗窃案为例,每次盗窃原油后,其都将3.000余元赃款分给为他通风报信的油田巡逻人员,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盗窃原油案。[6]
四是一些案件举证不能,导致放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以下情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审判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重视对定罪证据的调取,轻视对被破坏位置是主干线还是支线,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的数额,对油田的生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量刑方面证据的搜集,而且对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也不够;公诉机关公诉时也是重打击、轻赔偿,几乎不提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照现有证据对被告人作出的定罪处罚就可能偏轻,最终造成打击不到位的后果。打击犯罪不到位,势必助长犯罪气焰,导致恶性循环。
五是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不统一、打击力度不够。如对开井放油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打开阀门使原油脱离油井,即应视为盗窃即遂;但检、法机关认为,在犯罪嫌疑人将盗窃所得的原油拉到家中或卖掉以前不属于真正占有,只能定性为盗窃未遂。这样,对大量在井口当场抓获的盗窃原油的嫌疑人很难处理,只能治安罚款了事,造成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积重难返。又如,对非法炼油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土炼油业主也没有处罚依据,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油犯罪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地处油区的法院,审理涉油犯罪案件是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准确地把握好刑事政策,正确适用刑罚,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是油区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适用并发挥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作用。把偶犯、初犯、盲从和参与、分赃较少者与多次盗窃、积极参加、谋取巨额利润者区别开来,针对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在做好其认罪伏法工作的同时,适当地适用非监禁刑,防止他们因长期羁押而与其他犯罪分子交叉感染,沾染不良习惯或交流犯罪技巧。这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因长期羁押造成的再社会化困难。
第二,积极适用财产刑,剥夺涉油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财产刑虽然不如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来得直接、严厉,但也是对犯罪分子另一种自由的剥夺和限制,而且不具有自由刑的弊端,可以发挥独到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贪财图利犯罪而言,更具有针对性。
第三,规范量刑。审判机关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破坏性涉油犯罪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以及被破坏的输油、输气管线的作用,作出综合判断,不仅要体现出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而且要做到罚当其罪。
第四,与“严打”区别开来。“严打”是2001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涉枪犯罪、涉黑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被列为打击的重点,东营市又把“涉油犯罪”列入严打范围。但“严打”不是非得重判,而作用主要体现在“快”上。国内外的研究一再证明,一个犯罪在发生后,案件及时得到侦破、审判,就会发生较大的震慑作用。相反,犯罪发生距离犯罪分子受到惩罚的时间越长效果就越差。当然从重从快也是法定幅度内的从重从快。具体来讲,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不因列入“严打”范围降低证明要求,必须达到“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在罪犯的刑罚适用方面,不拔高、不追求轰动效应,坚持依法适用刑罚。在追求的目标上,树立慎用刑罚,尤其是重刑、死刑的意识,力争做到用刑少,社会治安好。
第五,加强理论探讨,提高对涉油犯罪研究的水平和审判质量。一是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例研究。油区法院应建立审判信息通报、典型疑难案例交流网络和制度,加强判例研究。通过这种形式,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以助于总结、提高司法水平。建议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国法院涉油犯罪案件理论研讨会,推动研究深化。二是建立涉油犯罪调研、评价体系。形成一些有规律的东西,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建立防治涉油犯罪长效机制。三是对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应加强总结、指导,对成熟的做法和合理的见解,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立法建议,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的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四是完善涉油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条款,明确涉油犯罪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及承担问题。依据中国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进一步明确涉油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和集团作案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涉油犯罪中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条款,提高司法解释的效用和执行操作效率。关于涉油犯罪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及承担问题,特别是第三人损失的追偿及承担问题,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会造成第三人直接向石油企业追偿,导致同是被害人的石油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的赔偿责任。[7]因此,应当明确涉油案件造成的石油企业和第三人的经济损失,直接向犯罪分子追偿,由犯罪分子承担。
五、预防和减少涉油犯罪的对策建议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油吃油”,这句被篡改的俗语,在国内各大油田附近生活的居民中间广为流传,“靠油吃油”也俨然成为了油区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一种谋生手段。就如何有效遏制涉油犯罪,保护油田资源不受损坏,维护油田正常生产秩序和良好的治安环境,笔者认为,应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深层次上解决犯罪的社会根源。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油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采取发放有关涉油犯罪宣传材料、到涉油案件多发村庄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其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通过法律下乡,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引导其用正确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避免因法律盲点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加大油区的巡逻力度,坚决取缔“三小一点”,使涉油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加强对运油车辆的检查,对无证运油的车辆严格处理。公安机关和油田护厂队、护矿队密切配合,形成天罗地网,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同时,要堵塞涉油犯罪的销赃渠道,坚决取缔“三小一点”。对于正规、合法的石油化工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于那些明知是赃油而收购的企业,要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司法各机关不仅要重视定罪证据的调取,而且要重视量刑证据的搜集,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力度,审判机关则应加大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无法从经济上获得利益。
第四,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提高就业率。广泛普及文化知识,加大对失业人员的文化教育,促进再就业体制的形成,缓解其生活困境,引导他们走入正途,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政府部门要增加就业机会,使从土地上富余出来的农民和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能够有活干、有饭吃,生活水平逐步得到提高,减少社会成员间的悬殊的收入差距。
第五,加大打击力度,扩大打击效果。公、检、法三机关要通力合作,打击涉油犯罪,加大打击的力度。尤其是对主犯、重刑犯要从严惩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重、特大涉油案件,扩大教育面,同时通过高科技手段,大造舆论声势,加大追捕力度,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如对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东营中院在依法严格审判的同时,及时进行了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了涉油犯罪的发生。
第六,促进油地融合,加快社会一元化进程,培植共同的义利观、荣辱观,减少涉油犯罪发生的社会基础。油区工人与周边农民之间,在利益格局、文化背景、生活水平等方面存在着现实的悬殊差距,往往虽是一墙之隔却生活在不同的社会阶层,这是造成涉油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减少涉油犯罪,必然要从深层次上解决犯罪的这一社会根源。只有响应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召,坚信油地一家,坚持区域协作,才能真正促进发展,形成和谐、稳定的油区秩序和环境,实现社会融合、共奔富裕的目标。
涉油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人员基层性强、影响范围广泛,已经成为威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恶性毒瘤,这既是一个司法难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难题。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有效的社会调控资源,标本兼治,既发挥司法机关审判与打击力度,又发挥地方政府与油田部门的协调作战能力,在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油、地、司三方联动机制,共谋思路、共求发展,以有力遏制这股不正之风,为油田生产保驾护航,为油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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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兴武.管道打孔盗油:该当何罪[J].石油企业管理,2008(4):54.
[3] 杨彬.关于胜利油区涉油案件的统计分析[M]//王少南.黄河口司法: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215.
[4] 岳巍.我市40天严打涉油犯罪[N].油城周刊,2008-07-11(1).
[5] 尹娜.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展开——打掉涉油犯罪“保护伞”[N].人民公安报,2007-03-30(2).
[6] 晓杨.地方保护:涉油犯罪挥之不去的痛[J].时代潮,2006(22):37.
[7] 李润生.我国石油行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任务[J].国际石油经济,2007(9):13.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中国法院网:张江涛、张晓宾《凿漏海底石油管道致4亿元经济损失》(2007年7月30日)。
②根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结案统计数据分析整理。
[责任编辑:陈可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