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敏
摘要:Young2000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激起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国内市场一体化趋势的激烈争论,因此,近年来地方保护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分割引起了学者们的格外关注,经济学家在中国国内市场分割的程度和趋势、表现形式、研究方法、成因及其治理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研究。本文拟对当前的研究成果作一梳理,并提出下一步值得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价格法
地方市场分割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物,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和维持当地利益而割裂与其他地区经济联系的行为。国内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通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外地资源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资源流向外地(银温泉、才宛如,2001)。地方保护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分割是一种人为的资源扭曲,不利于全国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内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围绕市场分割的程度、成因及其治理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后国内市场分割的程度和趋势
自从Young(2000)的研究以来,中国国内市场是趋于整合还是趋于分割一直是一个研究热点,很多学者都参与了这场争论。Young(2000)对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势和地区保护主义影响进行了研究。最后的结论是,中国的地方政府为了巩固既得利益,违背了资源配置的规律,人为地扭曲了地方经济,而原有的扭曲又造成了进一步的扭曲,最终改革非但没有促进国内市场的整合,反而加剧了区域市场的分割。与Young的结论相对应,法国经济学家Poncet发现,1997年中国国内省际问贸易商品平均关税超过了同期欧盟成员之间的关税,并且,中国消费者购买各自所属省份自制产品的数量是其他省产品的21倍。Poncet得出的结论支持了Young关于中国国内市场分割正在加剧的观点。
而国内大多数文献的发现是,中国的确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从趋势上来看,中国的国内市场正在日益走向整合(Naughton,1999;白重恩等,2004;李善同等,2004;Fan and Wei,2006;桂琦寒等,2006;赵奇伟等,2009),这些证据挑战了Young(2000)和Poncet(2002)有关中国国内市场分割正在加剧的观点。
为什么不同经济学家对中国国内市场分割的变化趋势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分割程度的经验研究需要有反映各省之间经济往来联系的数据,而这方面的数据一般是根据需要估计或根本获取不到,导致不同研究的数据来源和估计不同,从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结论电大相径庭。另一方面,地方保护程度难以直接度量,因为地方保护并非采取对跨地区贸易征收关税或者发放许可证的形式,而更多采用的是隐性壁垒的形式。而隐性壁垒程度的测量更没有统一和固定标准,这也可能导致不同经济学家的结论相差甚远。
二、国内市场分割的成因
市场分割的成因大体分两类:—类是由于交通运输、商品特性(易腐)等而形成的自然分割:另一类是由于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而形成的市场分割。目前学术界对市场分割成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地方保护主义。关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不同的学者看法不同。
林毅夫和刘培林(2003)的看法是,中国目前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前的赶超战略的后果。在计划体制下,中央政府曾保护实施赶超战略的企业免于国际竞争的影响,在改革后的分权体制下,这种保护则演变为各省保护当地企业免于国际和国内其他省份竞争的行为。Young(2000)认为地区性保护政策是地区差距拉大的关键,因为地区性的市场保护会使本地企业的资源配置状况偏离本地的比较优势。但是,地区市场分割和保护政策本身也是一个内生的结果,地区分割政策是发展战略作用之下形成的。陆铭、陈钊和严冀(2004)认为,改革以来财政的分权和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深层次原因。
上述研究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地方保护与当地政府的发展战略有关。其他学者则从地方政府倾向于保护当地经济利益的角度展开研究。白重恩等人(2004)认为,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建立跨地区竞争壁垒获得利益,因此倾向于保护国有企业和高利税率的企业,于是他们用国有企业和高利税率企业的比重来衡量地方保护的力度。Poncet(2005)则依据地方政府追逐经济效益最大化、寻求经济社会稳定的目标,从对地方保护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分析就业压力(失业率)、地方政府自治力(财政支出)和政府消费对市场整合的影响。平新乔(2004)认为,在中国,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和对产业实施控制与保护,其背后存在着巨大的物质利益:哪里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的边际生产率高,则政府就有动力对该产业实施控制。这是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长期存在的经济基础。
三、国内市场分割的表现形式
总的看来,可以将地方保护和地区市场分割分成两种形式或阶段(陈甬军,1994;银温泉、才婉茹,2001):一是硬性、显性的保护和分割形式。主要是资源原材料争夺型的分割,最著名的是为此进行的各种大战,如“煤炭大战”、“棉花大战”、“苎麻大战”、“蚕茧大战”等。还有要素流动的阻碍型分割,如各地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对跨区作业的农机进行的阻挠:破坏市场型分割,如设卡收费、限制外来商品等。二是软硬兼施型。随着中央的各种限制措施的出台,各地的地方保护形式也逐渐随之而变,由硬的显性的分割形式过渡到软硬兼施型并且以软的隐性形式为主,包括各种隐蔽的技术壁垒和行政性措施如多头检验、重复检验、超严执法、甚至是百般刁难。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代表是中国汽车行业的地方分割,如2008年西安市出台了一项有关出租车更新的“内部规定”,更新出租车只能用西安本地车比亚迪F3。无独有偶,为支持一汽集团,一汽所在的长春市政府2009年初出台了“买一汽车优惠”的政策,鼓励政府采购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按规定标准首选一汽集团产品,对新购一汽集团产品并在长春市内落籍的用户,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验证费。长春市还鼓励新增或更新出租车时首选一汽集团产品,凡未到报废年限,提前更新购买一汽产品的出租车用户,可在当时市场价基础上,按照一汽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优惠。雷明(2005)等人的研究也反映出国内各地区间的贸易壁垒的形式趋于隐蔽化,这些隐蔽形式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部门实施。这种更加隐蔽形式的地方保护是基于地方利益而对中央政策法规的“消极执行”和“对抗”。
由于近年来中央出台了许多法规反对地方保护,可以预料,今后的地方保护将主要以隐性的形式存在。
四、研究方法
就目前讨论中国国内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问题的文献而言,其研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贸易流法”。陈家海(1996)、Naughton(1999)、Poncet(2002)都用该方法测算过,其中Naughton运用25个省的省际流入量、流出量占GDP的比重进行分析,陈家海则利用25个省1987年的投入产出表考察了一个省对其他省份的“贸易依存度”。他们的计算结果相一致,均说明省际贸易的份额很大,但无法反映地方保护主义的变化趋势。Poncet根据1987、1992和1997年各省投入产出表,考察了3年省际间地区性贸易占GDP或贸易总额的比重,研究发现该比重显著降低,从而说明中国地方保护正逐渐加强。但“贸易流法”有其缺陷,市场分割程度和贸易流之间的实际联系可能并不大。原因是,贸易量不仅取决于规模、距离等引力因素,而且取决于每个贸易伙伴产出的可替代程度。比如,两个都生产低替代弹性商品的国家比两个都生产高替代弹性商品的国家之间可能有更多的贸易,尽管后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可能更大。
第二类是针对“贸易流法”的缺陷,一些学者借助于“生产法”来研究中国国内市场整合进程,他们利用经济周期、生产效率等手段衡量区域间市场整合程度。Xu(2002)根据各地区经济周期相关度来考察。结果表明中国市场一体化正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郑毓盛和李崇高(2003)计算了中国自1978-2000年间由于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造成的产出损失,得出结论,自1996年以来,由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导致的产出损失持续上升,到2000年高达20%。刘培林(2005)用与郑毓盛、李崇高相同的方法,分析了2000年中国31个省21个制造业部门由于市场分割与地方保护所带来的产出损失,只有实际产量的5%左右,没有郑、李二人认为的那么严重。
第三类是“价格法”,也是当前最受推崇的一种测量方法。这个方法最初源于Heckscher(1916)的论述,套利成本的存在在两地价格之间强加了一个不平等的约束,增大的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关税、减少的交通成本和其他套利成本)可以使同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动减小。相对价格法由Engel and Rogers(1996)最早使用,后由Parley and Wei(2001)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在中国市场分割问题的研究上,复旦大学的几位学者对“价格法”作了较好的介绍和应用,(桂椅寒、陈敏、陆铭、陈钊,2006;陈敏、桂琦寒、陆铭、陈钊,2007;陆铭、陈钊,2009)。在这之前,“价格法”也有所运用。喻闻和黄季琨(1998)、李杰和孙燕群(2004)采用产品价格的差异程度来考察,得出大米市场、啤酒市场等行业的市场分割较为普遍;朱恒鹏(2004)也从地区和全国物价指数的差异来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地区间市场一体化水平虽然有波动,但总体水平基本没有变化。价格法的优点是,无论贸易发生是否,无论产品的可替代程度、市场规模和要素禀赋如何,价格都能够直接地反映出市场整合程度的信息。缺点是数据处理工作相当庞大和繁琐。
第四类是除上述三种之外的其他方法。胡向婷和张璐(2004)、王雷(2003)、白重恩等(2004)、Young(2000)等从产业结构是否趋同来考察;李善同等(2004)、“中国统一建设”课题组(2004)采用问卷调查法来分析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Kumar(1994)利用商业机构的统计数据来考察各省的市场分割程度。
五、地方保护的治理措施
研究地方保护和地区间市场分割的政策意义在于寻求治理措施,避免各地区陷入“保护”的“囚徒困境”,以推进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建设和中国整体经济的更好发展。当前,学者对地方保护的治理主要集中于财政体制的完善(银温泉、才婉茹,2001;陆铭等,2004)、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银温泉、才婉茹,2001:陆铭等,2004;林毅夫和刘培林,2004;李善同等,2004)和司法体制的改革(钱颖一,2003)等方面。
陆铭、陈钊和严冀(2004)提出治理分割、促进分工的两个建议。第一,通过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实施向落后地区倾斜的政策,提高落后地区的收入,促使其加入全国的分工体系。第二,中央政府应该下决心取消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计划,改革投资体制,让地方政府从产业投资中退出来。
林毅夫和刘培林(2004)、周黎安(2004)、李善同(2004)都认为需要对现行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进行反思和改革,设计一项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李善同还从明确地方政府的权责范围、改革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等方面提出要消除地方保护的制度基础。
钱颖一(2003)从司法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来阐述地方保护治理的制度安排。认为在分权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所难免,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建立中央一级的司法体系来处理省际之间的事务,是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治本性制度安排。
六、小结
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是当政者和学者们普遍关注的课题,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是,关注市场分割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多,而对具体产业、企业等微观领域的研究少;对市场分割的研究主要利用省一级的数据来分析,而对省以下地区的市场分割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还很缺乏: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文献还不多见。因此。进一步研究市场分割对中国具体产业、企业以及省以下地区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