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萍 肖岳峰
摘要:目前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的研究己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课题。通过比较生产企业回收、销售商回收、专业回收企业回收、专业处理企业回收四种不同回收主体的优劣,为专业回收企业选择适宜的回收主体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回收;生产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Now, study on the recycling, disposal and utilization of WEEE has become the concerned problem for the world. This paper provided a professional choice for the main reference for the recovery by comparing the recovery of manufacturers, seller, professional waste recycling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waste disposal business.
Key words: WEEE; recycling; manufacturer
0引言
电子废弃物(E-waste)俗称电子垃圾,从字面意思理解即变为垃圾的电子产品。对于“垃圾”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比喻失去价值的或有不良作用的物品;二为废弃无用或肮脏破烂之物。借鉴垃圾的释义,可对电子废弃物做如下定义:是指失去使用价值或弃之不用的电子产品,例如彩色电视、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电子产品更新速度愈来愈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造成了电子废弃物数量惊人。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产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电子产品虽然丰富了人们生活,与此同时其废弃产品也对环境造成的一系列的影响,诸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等。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价值显而易见。回收上来的电子弃物卖到二手市场,或者把电子废物进行简单物理拆解再利用,就可以再次实现产品价值,而对于电子废物,把其中的塑料、有色金属等可再用材料提炼出来,也可实现价值,节约资源。最近几年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颇为重视,今年更是大力补贴生产企业以促使其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以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鉴于电子废弃物数量多、危害大、价值高的特点,回收电子废弃物是必然趋势。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执行主体是谁?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典就提出了EPR概念,瑞典隆德大学的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uist)教授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他们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EPR又称生产者延伸责任,欧盟对此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弃置等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生产企业要负主要责任。
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一般目的有二:一是利益的驱动,二是法律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生产企业有信心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中赚取利润,所以会积极应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但是电子废弃物处理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对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信息、人员素质、组织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电子废弃物回收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时间的不确定、空间的不确定、电子废弃物质量的不确定、回收技术手段的不确定、收益的不确定等,这就导致企业无法准确预测回收废弃物的各方面因素,有很大的风险性。在法律的驱动下,生产企业被动进行电子废弃物回收,将电子废弃物回收视为企业的包袱,只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得已而为之,更不愿意面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各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潜在风险,往往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委托给专业处理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既保证了自身电子废弃物回收,免于法律的处罚,又不需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所带来的风险,把企业的全部精力用于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上。
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虽然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是“香饽饽”,但是回收上的不确定、处理需要付出的高成本让很多企业都选择把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委托给专业处理企业进行,有的企业只委托处理,自己负责回收电子废弃物,有的企业干脆将回收处理一并委托。我国的专业处理中心有很多处于“无米下炊”的状态,没有电子废弃物可以处理,就没有收益。可以看出对于专业处理企业来说,回收量是利润的保证,回收的越多,就越可能得到高收益。那么在自身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前提下,选择哪种回收主体,是专业处理企业要考虑的问题。
1电子废弃物回收主体
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实践经验来看,在EPR制度下,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涉及的主体有生产企业(Manufacturer)、销售商(Seller)、消费者(Customer)、专业回收企业(Professional waste recycling business)、专业处理企业(Professional waste disposal business)。就回收主体来说,可以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销售商负责回收、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专业处理企业回收。
1.1生产企业负责回收
生产企业回收是指在电子产品达到生命末期,或被消费者废弃的时候负责对其进行回收。生产企业不仅要负责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包括售后服务),还要负责对电子产品进行回收,然后送到指定的专业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在这种回收方式下,生产企业一般采用由售后服务和维修点收集、消费者回寄、保证金等多种渠道进行回收,相应的回收费用,如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以增长回收率,而回收率又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利润最大化的保证。此外,生产企业可以从回收的产品当中获取有用信息,包括产品信息、市场信息等,让企业及时了解产品的技术缺陷,进行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的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重要的是,企业不遗余力的回收电子废弃物,让消费者看到了生产企业保护环境的决心,提升了企业形象。
但是,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全国各地自己的产品,即使制定措施增长回收率,幅度也很有限,并且在偏远地区回收困难,回收成本增加。如果生产企业为了增长回收率,回收了除自己生产的电子产品之外的产品,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搭便车”现象,助长了别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消极行为。
1.2销售商负责回收
销售商负责回收是指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行为由销售商来完成。销售商回收是生产企业回收的延伸,是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把回收到的电子废弃物交给专业处理企业,并取得一定收益。销售商是跟消费者最密切接触的,特别是消费者对电子产品进行再次购买时,不可避免的会同销售商进行交易,销售商可借此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另一方面,销售商也可借由生产企业的促销活动来进行回收。在这种回收方式下,生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销售商的销售网络进行回收,并且销售商可以接受不同的生产企业委托回收不同品牌的废弃电子产品,最大限度的进行回收。
但是,销售商毕竟是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废弃物回收方面销售商只是捎带进行。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新电子产品之前已经将电子废弃物进行了处理,或者在以旧换新期间,消费者虽然有电子废弃物,但是并不需要购买新电子产品,所以即使销售商的回收量大于生产企业的回收数量,还是存在大量废弃物回收不上来的情况。并且对于价格问题,销售商很难根据电子废弃物的新旧程度给予合适的价格。
1.3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
所谓的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即专业处理企业选择专门的逆向物流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工作。在该模式中,电子废弃物由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并将其转交给专业处理企业做最后处置,专业处理企业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实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专业处理企业通过与专业回收企业签订合同,回收企业通过自己的回收网络对电子废弃物进行收集。显而易见,专业的回收企业,回收上来的电子废弃物数量是最多的。但是对于专业处理企业来说,相比较别的回收方式来说需要付出较多的回收成本。
1.4专业处理企业负责回收
专业处理企业负责回收,指的是专业处理企业本身拥有自身的回收网络对电子废弃物进行收集。专业处理企业以处理电子废弃物所得为其利润来源,电子废弃物回收量越大,收益越多。若没有自身的回收网络,为了企业有电子废弃物可以处理,则需从他方购买电子废弃物来处理利用,成本无形增加,所以有些专业处理企业本身拥有自身的回收网络,可以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但是对专业处理企业来说,在建立之时不仅要对处理方面进行投资,也要投资于回收网络的建立与维护。
2四种回收主体的比较选择
四种回收主体在委托费用、成本及风险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委托费用方面,若是生产企业负责回收或者委托销售商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生产企业支付的委托费用就会少于专业处理企业负责回收处理的费用。但是另一方面,专业处理企业不用支付委托专业回收企业回收的委托费用或是利用自身回收网络进行回收所花费的运营成本。在回收量方面,专业回收企业和专业处理企业由于有自身的回收网络,所以回收量是最大的,销售商次之,生产企业只负责回收本企业的电子产品废弃,故回收量最小。在风险方面,专业处理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对于回收的不确定性会增大,风险自担。但是对于生产企业回收,其可采用一系列政策保证自身的电子废弃物数量,减少回收的不确定性,对专业处理企业来说风险较低。
3结论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专业处理企业处理电子废弃物模式下,有以上回收主体可以选择。专业处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规模、需求等选择适宜自身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主体,最大限度地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以增加收益。
参考文献:
[1] 温素彬,薛恒新. 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J]. 经济问题,2005(2):11.
[2] 谷德近. 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研究[EB/OL]. (2006-02-18)[2009-08-05]. http://www.economiclaw.net.
[3] 徐剑,张云里,金玉然. 废旧电子产品逆向物流的模式决策研究[J]. 物流科技,2006(4):14-16.
[4] 任鸣鸣,刘运转. 生产责任延伸制下的逆向物流模式选择[J]. 统计与决策,2008(13):62-64.
[5] 魏洁,李军. 生产商延伸责任制下逆向物流回收模式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6):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