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 瑾
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但因为撞了一条狗引发纠纷并走上公堂打起官司的事还是非常稀罕。2008年9月。河南省郑州市的一起车撞狗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不仅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也引出了问题一大串——狗违反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被撞死,狗的主人应不应该获得赔偿?赔偿应该参照什么标准?车撞了人是交通事故,车撞了狗是不是交通事故?
宠物狗违章上路被轧死。主人获赔300元
2008年7月19日早上6时53分,河南省郑州市市民方先生精心饲养的一条宠物狗,独自在市区兴华南街环卫中转站附近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时,不幸被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李先生所驾驶的轿车轧死。
得知自己的爱犬被车轧死了,迅速赶到现场的方先生在伤心之余,开口便向李先生索赔7000元损失。
“一条狗就要赔7000元?”李先生表示难以接受,无奈之下,他只好求助于巡警解决问题。在巡警的调解下,李先生表示愿意出几百块钱赔偿方先生的损失。但方先生坚持要索赔7000元。
方先生的理由很简单,这条狗是自己花7000元高价买来的,为养这条狗费了不少心血不说,经济上也投入了不少。所以,肇事者李先生理应照价赔偿。
调解难以成功,巡警建议他们去找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来处理或者干脆去找法院解决。在巡警的提议下,李先生又打电话给“122”交通事故报警台,交警部门在勘验现场后,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进行了描述。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
狗被轿车撞死,责任究竟在谁?问题一下子难以解决。方先生一气之下。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公断。
2008年9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官司。由于案件特殊。引来众多市民和新闻记者旁听。
庭审中,原告方先生称。被告李先生在看到狗横穿马路时,没有紧急刹车,所以狗被轧死是李先生的过错。故李先生要为其过错负责。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先生则辩称,本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该狗没有户口,没有束链。自己没有对方先生财产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方先生有证据证明该狗属个人所有。狗的主人无法提供养犬证。被撞死的狗就应该是一只黑狗,并非合法财产,不在保护范围内。应予没收交相关部门处置;即使有证的狗遛街时主人也应该为其佩戴绳链,像这样任其乱跑钻到别人车下被轧死,责任应完全由狗主人承担。
对此。方先生认为,关于狗的合法性,不办狗证不代表该狗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被轧死的宠物狗是一条纯种“红贵宾”,是自己两年前从一家高档宠物店花77000元买来的,有宠物商店开具的购买证明为证。
李先生接着为自己辩护,根据养狗适用登记制度。方先生应为狗办理相关证件。并采取检疫相关措施。方先生现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此狗归个人所有,养狗相关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予没收或处置。该狗是非法财产不应保护。狗的价值方面,方先生也未提交有法律依据的证据。方先生没有采取相对的安全措施,在大街上遛狗妨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扎死狗不能算交通事故。按政府有关养狗的规定。狗应该圈养、拴养。狗没有路权。道路不是狗活动的场所。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员注意的对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狗不在注意之列,也没有义务去注意它。请求法院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方先生说,李先生作为一个司机,注意到狗应该避开,但其在行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我的狗是合法财产,李先生应予赔偿。
李先生称,交通事故是按驾驶员有无过错认定的,事故认定书上未认定是李先生的过错,是方先生没有牵引狗造成的。
双方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要将官司进行到底。最后,司机李先生说自己没有过错,最多出200元。
在法庭上辩论了两个小时之后,方先生和李先生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方先生同意接受李先生300元赔偿。
至此,这起狗官司终以和解而告终。
宠物狗被撞死法院判赔4000元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时,郑州市出租车司机夏先生出车,不小心撞了一条横过马路的狗。夏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看见有狗过马路,也没意识到自己撞到狗了。便开车继续前行。但很快,狗的主人张先生将汽车拦下。称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要求赔偿。
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便报了警。经现场勘验。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先生负全责。
两个月后,张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夏先生和他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买狗费、饲养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张先生称,被撞死的狗是纯种德国黑贝牧羊犬母幼犬,是他去年年初花1.5万元从哈尔滨警犬基地买回来的。半年多来,他每天都用馒头蘸鸡汤喂养,一天要喂20个馒头,花费很高。
同时,张先生当庭出示了河南省特种动物养殖协会的证明。该狗确系德国牧羊犬幼犬。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队也证实,去年2月。张先生随他们一起到哈尔滨购买了一条德国黑贝。购价确实是1.5万元。
对于索赔。夏先生觉得冤枉,他说自己没有过错。“正常行驶时,突然一条狗横过马路,狗又不是人。难道还要司机给狗让路?”另外。夏先生认为,那条狗属于郑州市区内禁止市民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应当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根本就不该上路,就算出门也该拴锁链或绳子。而张先生任其在马路上横穿,他自己也应该负很大责任。况且,这条狗也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养犬证,撞死无证狗不需要赔偿。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应当补办养犬证是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原告张先生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张先生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且被告夏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所撞犬只属他人所有,
对于张先生请求的2.5万元赔款数额,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警方只能证明狗的购买价为1.5万元,并非该犬只的实际价值。故一审判处被告夏先生酌情赔偿张先生4000元损失。夏先生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与其所驾车辆属挂靠关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法官郭丛生点评:
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该懂得:当狗突然出现在司机视线内时,司机的第一个反应是紧急刹车,或者紧急转向。而这样的后果往往是后面的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或是撞上行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既然养狗,就要对它负责。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为狗儿“上户口”;其次出门时要做好牵引。以保障狗的安全,并遵守交通秩序。
对于车撞狗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进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如果狗违反交通规则过道路时被撞死,责任在谁?撞狗的车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车撞,应属于交通事故。
在事故认定时,首先要考虑事故狗有否路权,即狗在道路上有否通行的权利,路权是指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而这里的路应该是指专为人类使用而开造的道路,而不是指动物们行走的路,在讨论车撞狗案件时所说的路,应是指供车辆通行的路,所以狗是没有路权的,是不允许独自上路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狗可以被主人牵看上路,那是因为它的主人有路权。所以驾驶员及狗的主人两者都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至于双方的责任大小,这得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关于赔偿问题。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规定,在实际赔偿中,就得考虑狗是否办理了养犬许可证,狗的主人只要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取得该狗,并办理了养犬许可证,狗即为其合法财产,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狗就是不合法的。驾驶员撞此类无证狗可免责,但可以给予道义上的补助。
狗的价值如何确定?很多当事人对狗的价值存有争议,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交警也无法处理,只好到物价局去估价处理。那么狗的价值到底应如何确认呢?是否以购买时的价格来认定?狗的价值是不能以购买时的价格为依据的,但可供参考,仅能由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狗的价值,
这两个狗官司事儿虽不大,但由此反映出的倾向是全国很多城市由于养宠物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规范。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