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锦
摘要:本文通过对表达权的内涵及法律特征的分析,对中外关于表达权保护的情况介绍,针对当代中国在表达权保护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表达权表达自由表达权保护
1表达权概述
表达权(The Right of Expression),即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又称表现自由。表达,是将人们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出来,为他人甚而社会所知悉、了解。表达自由,即享有表达自由权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是经法律许可和保障,以各种足以表达其思想、观点的方式或借助于各种媒介手段,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
2中外表达权保护情况概述
一部人类的文明史,也是一部表达权的成长史。翻开人类的历史,无论中外,都与表达权息息相关。
2.1国外表达权保护简史表达权的兴起在西方伴随着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来。欧洲近代以来的变革,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思想、言论的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文艺复兴以人道主义、人权为旗帜,提倡个性自由,反对专制压迫,表达权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马丁路德在宗教改革中提出“因信称义”的思想,认为只要有对上帝的信仰,就可以自己解读圣经,阐发道义;即把话语权从教会、主教们的手中夺回来。这是从宗教的角度、特定的意识形态的角度为表达权张目。而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对表达权作了精彩的阐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19世纪的思想家密尔把发表意见的自由、思想的自由,同真理的认识,同人类社会的福祉联系起来,为表达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无疑是表达自由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表达并不仅限于文字性表达,例如烧毁征兵卡、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表达行为,则另有规则。因此,在各种不同类别的表达方式中,自由度显然也有所区别。从近代以来到20世纪,表达自由一直因国而异,无论是从保护的时间先后上,还是从具体规范的宽严程度上都是如此。
2.2中国表达权保护简史中国古代表达权的典型代表,莫过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这一时期产生的很多丰富的思想,甚至对当今社会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孔子的儒家思想,墨子的法家思想,韩非子等等,他们的很多思想至今依然在我们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依然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中国历史上,被孔子赞为“古之遗爱”的子产这样的政治家太少了。即使贤至于圣者如孔子本人,一旦掌握权力,也迫不及待地杀害思想异端少正卯,不许其表达。
同样,在中国历史上,对表达权的迫害也是古来有之。据《国语·周语》记载,周厉王暴虐无道,国都里的人都咒骂他。邵公劝谏周厉王说,人民已经忍受不了你的残暴政令了,周厉王大怒,只要发现有人咒骂他,就立刻杀掉。于是再没人敢骂他,人们“道路以目”。三年后,即西元前841年,周厉王被国人放逐。
自民国以来,中国的表达自由随着民间大学、报社、出版社的兴起,获得了一定进展。但是,1949年之后,由于复杂的国内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的原因,还有复杂的国际关系因素,表达自由这一重要的基本人权暂时中断,直到1982年,中国颁布新宪法之后,表达自由的保护才缓步重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是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
3当代中国表达权保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3.1中国表达权制度中的问题分析我国自建国以来,对表达权的保护有一些保护性规定,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改革与发展不平衡,表达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3.1.1从宪政层面看,缺乏执政性重视充分保障表达权主体的享有、行使和实现,有利于宪法规定的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利于国家民主组织的发展。美国电子新闻业的巨头爱德华R默多克说:“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识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社会的标准。”尽管中国历史上没有民主政治的传统,但是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实行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下,执政党应当重视民众的表达问题,如果长期不重视将因信息的闭塞和虚假,严重影响执政水平,影响政权和社会的稳定。
3.1.2从法学角度看,缺乏法律保障至今我国对表达权的保护仅限于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至今已26年,法学界未对该条款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社会也呈现出多种问题,而关于表达权的保护依然停留在1982年的条款,并为体现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同时,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进程缓慢。显而易见,中国的法治进程若想呈现出高度发达的局面,与民众的法律意识有很大关系。邓小平曾经指出:“法制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旨在指出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司法领域对民众表达权保护未加以重视。
3.2中国表达权制度的对策分析
3.2.1执政党应当加强政治性重视表达权的实质是人民大众的表达问题。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可以看出重视民众表达权与剥夺民众表达权的不同后果,从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到“康乾盛世”,都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表达权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物质、精神生活的全面提高,有利于培养人民温和、和平的参政意识,有利于人民培养较高的政治、文化修养,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同时,表达权的实现,有利于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尤其有利于执政党的清廉,有利于执政党在人民中获得普遍的信任和支持,有利于人民在面对国际事务时减少种族主义狂热。因此,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争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胜利而奋斗的过程中,将表达权的实现作为十七大报告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提出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重视民众表达权的实现,有利于我们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3.2.2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法学理论界应当根据当今时代的特征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与时俱进,结合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案例,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使表达权的界定更加清晰明朗。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表达权这一概念,不应仅仅是一些模糊的指导性的条款。在《民法草案》中也应当体现表达权的内容,以利于《民法典》的正式出台。
同时,随着新闻和出版的发展,应当出台一部《新闻出版法》和《结社法》。在司法领域,确立保护表达自由的司法信念。
在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应当进行公示,向民众公开。通过对民众进行讲解、宣传,使其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是如何寻求救济。这些都是普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民众的表达权才能真正实现,民众才能真正享有该权利,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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