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贫民的丧葬

2008-12-29 06:19
百科知识 2008年23期
关键词:善堂官府死者

董 强

华夏民族自古就极重丧俗,孔子曾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亚圣孟子则更强调送终丧礼的重要性,他认为:“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故而在古人看来,不论生前富贵与否,其死后的丧礼一定要办得体面风光。可如此排场的丧葬用度,对于那些身无立锥之地的贫民,如何能够承担?

官办公基祭奠亡员

在古代,上等之家如有客死异乡者,尚可自雇仆丁运尸回乡;中等之家往往聘请“赶尸队”,如久负盛名的“湘西赶尸”队;凄惨的莫过于贫瘠之家,只能在异地草草收埋;更有甚者因生前片无瓦砾,死后也只能被弃于荒野郊外。

北宋时,官府出于施行仁政的考量,开始关注贫民丧葬,于是在开封近郊创设“漏泽园”。所谓漏泽园就是官置性质的公墓,官府将那些因饥疫死亡或无主者或因贫穷无告而葬之家者,概由官府代为出钱择地,替其安葬或由官府代为掩瘗。北宋真宗天禧初年“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嘉祜七年“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宋神宗熙宁元年,朝廷还专门发布御诏,要求全国所有州府“每年春首,令诸县告示村耆,遍行检视,应有暴露骸骨无主收认者,并赐官钱埋瘗,仍给酒馔祭拜”。于是,漏泽园这一善举,开始在全国兴盛起来。

宋代漏泽园多选募僧人负责管理,另有忤作来具体执役司事。官府对于选募的守园僧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具有良好德行者;凡入漏泽园司职守护墓庐的僧人,概由官府支付钱薪,每人大致“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不等。此外还有恩例,凡“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有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漏泽园一般都选在高旷不毛之地,或城郊荒山僻壤,四周还筑有围墙、栅栏以免人畜入内损坏,并规定“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一旦圈禁为漏泽园墓地,即纳入官地范畴,可防止当地绅衿恣意侵占,起到庇园的作用。漏泽园内还往往建有屋舍,除供守园僧居住外,主要是用来为死者亲属每年“春秋祭奠”亡灵提供居住的场所。

后来,官府对漏泽园收葬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多为寄留在寺院的无主棺櫘、无名死者、乞丐及遗骸暴露者,军民贫乏亲属也可安葬其中。此后,倘有因客死他乡又无力回乡迁葬者,亦可入园掩瘗。凡入园中者,官府给葬地八尺或九尺,并深埋三尺,立有标记。为了更好地管理墓园和安葬事宜,宋朝政府还专门设立监司巡历制,负责殡葬事宜,并定期督查各地安瘗死亡枯骨的情况,其职能类似于当今民政部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漏泽园的经费来源,初期大多从左藏库内支拨,后经僚臣奏请裁减;宋神宗后,改为“以户绝动用钱给瘗埋之费”;至北宋末年徽宗年间,又变更为“于常平钱内量行支给”。随着时间的推移,瘗埋费也不断增加。北宋年间,埋葬一名死者仅需六百钱,幼者三百钱;然而到南宋时,竟增至三贯,以致于世人讥讽官府只管死人,不管活人。如究其缘由,除丧葬用度剧增外,更重要的在于官府将这些耗费摊派给百姓,引发了民众的不满。

漏泽园这项补苴之术,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毕竟引起了社会对弱势群体丧葬问题的关注。南宋末年,政局日益动荡,漏泽园也疏于管理。地方官员大多敷衍塞责,对所收骨骸“埋瘗不深,遂至暴露”;而且守园僧为获得度牒和紫衣,往往析分死者遗骸;加之墓园土地多被权势之家侵吞占佃,遂使漏泽园变得名存实亡。

善心义冢日渐繁盛

明代以后,商人、文友结社成风,善会善堂也孕育而生,各种民间慈善团体不断涌现。各地商贾按乡籍不同,聚集在全国主要的商贸重镇,成立会馆和商会。一方面为往来的本籍商人提供宿食和商机,另一方面也为旅居同乡筹措公益事业。倘有本籍商人客死他乡,商会都会捐出一部分财赀,或迁葬回乡,或就近掩埋。此后,这一善举并非囿于商贾,但凡本籍同乡需救济的,都可联络商会,以求帮助。

商会的善举,毕竟只限于同乡。明末,江南文人开始积极投入地方慈善事业,他们所兴办的善会,只看需帮助与否,不分畛域。如崇祯十年,在京为官的浙江嘉善人陈龙正携在京江南籍官员,在北京创设掩骼会,并刊布《掩骼会章程》,为京师贫民提供丧葬帮助。翌年,经僧侣恒鉴提倡,刘宗周、倪元璐、祁彪佳等江南文士在浙江绍兴也创立了掩骼会和白骨会。他们“醵钱作社,集枯藏朽,为死者谋”,兴办公益事业,造福地方百姓。尽管掩骼会的成员屡有变动,但恒鉴的弟子们却传承衣钵,延续这一事业,善会的活动故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清顺治年间,杭州成立悲智社,专为病人送药,向死者施棺,并设有义冢,掩埋尸骨。此后,各种名目的丧葬善会大量涌现,如天津的掩骨会、浙江桐乡的葬会等。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成立更多的则是助人收埋义葬的善堂,像锡类堂、思豫堂、不忍堂、恻隐堂等。虽各地名称不一,却都以施舍棺木、掩埋尸骨为专责。清中期,苏州收葬性质的善堂在江南堪称为最,如雍正十年,苏州吴县创立的掩骼会,其制定了详细的入会细则和施救条件,规范了掩骼会的管理。此后,全国其他地区的掩骼会争相以此为蓝本。此外,乾隆十七年,张云龙募设的施棺局,崇明的永仁堂,长州县的培仁堂,元和县的广仁堂、仁济堂、永仁堂、怀善局、遵善局、积善局,以及稍后兴建的同善堂,仅义冢就达30余亩。

雍乾时期,清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各种民间慈善团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官衙的监管。一方面,地方官署出资协助,支持善会日常经营;另一方面,也借此控制善会。如清雍正年间,云南布政使陈宏谋专门颁布了《掩骼会事宜册》,对掩骼会的日常运作制定了详细的规则。“……今应责令两城总约及保甲,遇有身后无人,贫苦不能备办者,告知乡保查实。(掩骼会)具报经营官支领棺木,并给抬埋人夫工钱四百文,星速眼同殓埋。仍将死者姓名住址年月日期登明查考,毋许稽延。如有掯勒担延,经管官查出重处。掩骼会所需棺木,应令经管官每年预先动银制备数十具。一半存贮南城,一半存贮东城:择宽敞寺庙存贮。令两城总约及保甲经营,以备临时支领。经营官仍于年底将动用银两制棺木若干,掩埋人数姓名住址,逐一造册,申送本司查核。”

咸丰、同治年间,南方普遍遭受太平天国之乱,长江沿省难民,倒毙路旁的不计其数,战死者及饿殍的尸骨遍野皆是。于是,地方绅衿纷纷组织丧葬善堂,或施棺,或雇人掩埋,或买地为冢。如江西的义缘堂、诚心堂、乐善堂等,仅德化积善堂就散棺木3000多具;湖南嘉禾县“义冢不下数十”。

红十字会短暂出现

晚清时,西洋传教士来华,他们在沿海城市兴办教堂和医院。不仅收治贫民,而且对于毙亡的贫者,亦出资掩埋,为中国的丧葬事业注入了新的元素。甲午战争后,中国社会日益动荡,百业凋敝,传统的慈善事业江河日下,趋向式微。红十字会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标志,西洋诸国均有分会,惟中国迟迟未有。直至日俄战争期间,才出现了由沈敦和、杨杏城等二十余知名沪商组建的“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商议救济和掩埋东三省同胞事宜。然而该会实际上只存在了7天就被迫解散了。

1907年,吕海寰、盛宣怀等官员上奏清廷,请旨试办中国红十字会。1910年,清廷降旨由商约大臣盛宣怀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为了加强控制,责令中国红十字会易名为“大清帝国红十字会”。但髓着清廷的即刻倒台,“大清帝国红十字会”业已变换门庭。

责任编辑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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