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贪官们的“善心”

2008-12-29 00:00:00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08年3期


  “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凡在官场上混迹多年的大贪小贪一定深谙此中之道,在反腐步步为营的大环境下,只进不出的原始操作渐渐成为“过去式”,为降低腐败风险,披上伪装上阵已经成为贪官们的惯用伎俩。除了在大会小会上苦口婆心地“讲廉”秀一把,有时候还得花点成本去“买廉”。如原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略 22.5 万元,但其中有15.47万元被其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2004年12月湖南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然而在法院认定余斌犯受贿罪的情况下,群众中却出现“同情”余斌的呼声,不少人认为余斌是“受贿扶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罪可恕。
  贪官们的丑态固然可憎,但更让人担心的是民众的“善良”与“宽容”。事实上,这种盲目而无知的同情远比一两个贪官带来的影响更为可怕。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贪官概念化、符号化:一谈到腐败分子,就是腐化堕落、见利忘义,热衷于房子、车子、位子、票子和孩子,罕有善举。似乎“有车有别墅有情妇”才是贪官,而看似清廉、偶发“善心”的腐败分子可以不算贪官。而这正是这类贪官的“高明”之处:将收受的钱财拿出一小部分去募捐施舍,去满足百姓朴素的“侠义情结”的心理需求。
  法律上有一句比较通俗的说法:动机不影响定罪,动机只影响量刑。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不管动机是什么,只要法律禁止,便是违法。用于公务也好,拿去扶贫济困也罢,都应依法而行。贪官们收受钱财在先,偶有“善举”在后,已经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要求,形成了权钱交易,损害了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这种变异的贪贿行为和传统的贪贿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该收的钱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贪官们的“善心”大多并非发自内心出自真心,更多是为掩藏贪心,警惕贪官们的所谓“善心”,让善良的人们不再因此蒙蔽了眼睛。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
  ■ 责任编辑:袁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