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亏损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8-12-29 00:00:00温玉彪
会计之友 2008年9期


  【摘要】 符合条件的亏损可以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通过举例的方式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 亏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会计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有关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亏损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两个条件是:一是五年内的亏损。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发生亏损的第二年起连续五年在税前作扣除,从第六年起停止扣除。二是预计未来五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可抵扣这一亏损数额,如果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亏损可以将该亏损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按本准则规定,核算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笔者将举例分析探讨这一问题。
  例:某企业1990年发生亏损40万元(该亏损已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1991年预计实现利润20万元,1992年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出企业与亏损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析过程如下:
  一、1990年:
  (一)当期利润=-40
  (二)当期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
  (三)应纳税所得额=-40+40=0
  (四)应交所得税=0×30%=0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借方发生额=40×30%=12
  (六)所得税费用=0-12=-12
  (七)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