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审计执法中,由于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法律赋权等因素,形成了审计法律的“空缺结构”,给审计执法人员提供了很多裁量空间。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出于各种目的,滥用执法裁量权进行寻租以使其利益最大化。本文从制度和道德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耗散租金的方法,以提高审计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关键词】 审计执法;裁量权;规制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对建设民主政府、促进民主政治的形成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审计人员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法中的裁量权?以及如何对寻租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探讨这些问题对政府审计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法律的“空缺结构”与执法裁量权
“空缺结构”(Open texture)一词是韦斯曼(1993)在《可证实性》一文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不确定性产生于不能完全预见未来的情况。哈特(1996)在法律上借用了这一概念,认为“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的问题,表现出不确定性;它们将具有人们称之为‘空缺结构’的特征。”并认为“任何语言,包括法律语言,都是不精确的表意工具,都具有一种‘空缺结构’”,而这种“空缺结构”必然导致“执法裁量权”的存在。“执法裁量(权)”(Discretion),有慎重、辨别力、考虑和处理权的涵义。《牛津法学大词典》将其释义为“酌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