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准则下几个会计科目的使用方法

2008-12-29 00:00:00
会计之友 2008年17期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付利息”科目、“研发支出”科目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性质、结构及用途作了分析,力求使会计工作者能够正确使用这些会计科目。
  [关键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付利息;研发支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后,国家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为企业会计人员学习会计准则、使用会计准则、进一步做好会计工作提供了方便。但是,笔者在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时,发现有些会计科目的用途及结构发生了变化,甚至有些会计科目在设计上存在问题。对此,笔者就新准则下几个会计科目的使用谈一点看法。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盘盈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进行处理,而不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核算。有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性质、用途及结构如下:
  1、性质:属于损益类科目。虽然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但年末该账户发生额及余额不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2、用途:核算因会计差错、固定资产盘盈等涉税经济业务。不涉及税收的会计差错及固定资产盘亏不通过该科目核算。
  3、账户结构:借方登记多交所得税会计差错等业务;贷方登记少交所得税会计差错等业务。计算并交纳所得税后,其剩余数额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例1某公司年末财产清查时,发现盘盈设备一台。按类似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为100000元。假定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1、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2、确定应交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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