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业务处理常见错误解析

2008-12-29 00:00:00殷泽勇
会计之友 2008年17期


  [摘要]高等学校的会计处理是一项政策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财务信息质量。会计业务处理方法涉及国家财政管理体制、高等学校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单位内部的管理等诸多方面。目前,不少高校都根据自身的管理要求不断调整会计处理方法。从实际效果看,有的会计处理较好地满足了规范性和灵活性的要求,而有的处理则不符合会计制度及财政政策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高等学校;会计;错误;解析
  
  高等学校的会计业务处理是会计信息产生的基础性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会计目标的实现、会计职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管理者的科学决策。目前,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由于高等学校的会计运行环境不断发生变化,许多新的经济业务和管理要求应运而生,不少高校的财务人员将事业单位会计业务进行企业化处理,诸如:在非经营业务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忽略事业单位的特点引入企业核算的方法,人为变更会计业务处理方式。虽然这类会计业务的处理可能比较符合成本管理的要求和单位财务战略等新的管理理念,也有别于会计舞弊、会计误差,但是这种不符合规范的会计处理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分析工作将产生不良的影响。现将有关这类会计业务处理情况解析如下:
  
  一、固定基金业务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固定基金科目反映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基金数,包括高等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金额应与固定基金相同。随着高等学校所处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许多涉及固定资产增加的新的经济业务相继出现:如融资租入、分期付款等,在这种形式下,固定资产金额与固定基金数就会因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化出现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不少高校在会计处理上没有遵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人为地将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保持一致,如:在固定资产交付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支付租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租入或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固定基金”。这些不符合会计制度的业务处理会产生以下弊端:
  
  (一)固定基金不真实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固定基金科目反映的是高等学校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基金数,高等学校只有在付款后才能拥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如果在交付时就将固定基金按固定资产全额计八单位账务,则人为增大了一定时点固定基金数,与会计制度中所要求的固定基金的内涵有一定误差。
  
  (二)往来账款不清
  在固定资产交付时,高等学校如果不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明细核算,则造成分期结算固定资产价款时,合同双方没有合理的会计科目直观地反映价款的结算情况,对双方执行合同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不利于账务核对等会计基础工作的进行。
  
  二、接受捐赠业务
  
  捐赠业务是目前高等学校较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接受捐赠的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类资产和固定资产,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资产,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接受现金类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接受固定资产类捐赠时,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在规定上有偏差,造成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第一种,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第二种,借记“事业支出”,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应该说这两种会计处理均有一定的弊端,表现在:
  第一种会计处理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所要求的。不通过捐赠收入进行核算,应该说这种处理没有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全部内容,造成单位捐赠收入科目不能完整地反映全部捐赠内容,如果有些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则会造成资产的流失。
  第二种会计处理是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它使捐赠收入科目完整地反映了单位各项捐赠内容。但这种处理,其事业支出的内容却是虚增的,因为单位并没有发生实际资金耗费及损失,应该说这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支出要素的规定。
  同时,在单位接受捐赠的业务处理方面,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值得商榷。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接受捐赠资产入账价值的依据是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捐赠人提供的有关凭据,接受捐赠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实际会计业务处理中,接受捐赠的单位一般均按双方协议价格入账,且没有将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捐赠价值中,造成了捐赠价值与会计制度要求的偏差。从而使固定基金不能真实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状况。
  
  三、对外投资业务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高等学校投资基金是指单位对外投资所占用的基金,是单位根据制度规定的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分配转出的资金,主要是单位未分配完的结余资金和闲置资金。对于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投资收益、收回投资等会计业务,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都作了相应规定,其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而发生相应的增减,两者金额应当对等。但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做法:
  
  (一)会计处理不完整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对外投资时,除了借记“对外投资”,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外,还需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如有双方协议价与资产账面价之间的差额还应该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但有些高校却不对事业基金或者固定基金进行划转,这样做忽视了各基金之间核算内容的区别,不利于单位进行项目的归集和分析。
  
  (二)校办企业借款账务处理不对等
  目前,不少高校都利用学校基金对校内校办企业投资。这类资金一般都是用于校办企业的注册资金,在校办企业账务上是作为实收资本进行核算,但许多高等学校经常将其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这样就造成了双方会计处理的不对等,不能正确地反映会计业务的真实情况。
  
  (三)预提利息不规范
  根据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外投资的业务处理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不论发生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都应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单位当期收益,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高校都根据自身判断按期或者按照领导意图进行计提收益或者损失,这种做法违背了收付实现制原则,也使投资收益不能准确地反映单位实际收益情况。
  
  四、学费收入业务
  
  目前,高等学校的学生收费已成为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为了加快收费工作的进度、及时反馈学生欠费信息,纷纷设立“应收及暂付款——应收学费”科目,并采用如下的核算方法:学生入校时,借记“应收及暂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及暂付款”;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返还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事业收入”。从一定程度看,这种做法对学生欠费管理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与会计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不一致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不符合高校管理的实际
  高校设立“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核算学生收费、欠费,是基于“权责发生制”而设立的。在我国,高校属于公共财政管理范畴,需要按“收付实现制”来反映学生学费实际收缴情况,采用上述的处理方式后,“应收及暂付款”余额反映高校应收而未收的学生学费等收入。但由于高校实施“学分制”管理,“个性化”的选课要求和学生学籍频繁变化使学费收入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造成了“应收及暂付款”信息不能完全满足高校管理的要求。
  
  (二)影响财政结算业务的规范性
  目前,高等学校对事业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这些管理要求,高等学校的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相关收入必须统一上交财政部门。通过“应收及暂付款”核算后,由于学生欠费的存在,“应缴财政专户款”成为一个无法交清的财政专户,也造成了其核算内容的不真实,虚增了应缴财政金额,影响了这一科目与财政部门结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诚然,目前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需要提高之处,对于高校会计人员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和执行高校现行的会计制度、遵守会计核算的规律。因为对于一个完善的会计制度,其制定和出台是基于很多因素的。高校的会计制度要与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相关要求相配套,不能因为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要求人为地改变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为了弥补高校目前会计制度中的一些不足、满足校内各项管理的要求,高校可通过设置适当的明细科目、进行合理的辅助账务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会计制度的规定,从而保证高校会计核算的正常秩序,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信息披露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