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会计行业、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而新所得税法的实施无疑是税收领域一项的重大变革,将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很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确认原则、具体项目、计量属性、会计估计四个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企业从整体、协调、相互联系的角度深入认识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比较;研究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新所得税法,第一次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将对两者之间的重点差异进行深入比较研究。
二、会计确认原则及税务确认原则比较分析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新所得税法体现为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在一些具体项目上仍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差异具体体现为: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新会计准则规定,公司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按照该商品所有的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在以后会计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冲减财务费用。新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员工费用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员工发生的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如果当期工资薪金还未支付,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新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其所属的合营、联营公司在母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每个会计期间,按照应享有合营、联营公司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即权益法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是在投资资产处置时将处置收益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利润总额,非长期资产以后会计期间价值回升,冲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增加利润总额。新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和冲回时,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资产处置的实际发生损失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会计要素与税法项目的比较、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新所得税法中主要规定了收入和支出两项。下文将对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收入、支出界定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收入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利得。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政府补助等。
新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但包括会计准则中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业务收入、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还包括归于利得的营业外收入。新所得税法第5、7、26条还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等。
(二)成本费用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产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等,不同于损失。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等。
新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但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利息支出、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还包括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
(三)在税前扣除方面,新所得税法对支出主要作出以下有别于会计准则的规定
1.新所得税法第8、10条规定,会计计提和转回的各项减值准备不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损失实际发生并且符合税法条件时才能税前扣除。
2.新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营业外支出中列示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42条规定,会计项目中应付职工薪酬中列示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会计项目中管理费用中列示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会计项目中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示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6.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会计项目中费用化研发支出列示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按50%加计扣除;资本化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会计属性和税法项目计量比较分析
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2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一)新所得税法基本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各税法项目,在以下几个方面补充采用了公允价值
主要包括:
1.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2.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66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72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新会计准则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资产价值进行持续确认,适度引入公允价值。
主要表现在:
1. 会计上根据资产定义和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价值进行持续确认。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确认。对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进行确认。但新所得税法规定资产取得后期间一般不再调整其计税基础。
2. 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合并报表时确认为收益。以上所列各项除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外,公允价值的变动会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但新所得税法规定资产处置时,处置收益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
五、会计估计与税法规定的比较分析
笔者主要讨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对于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准则规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属于会计估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应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现行预计与原先估计有差异,应当进行调整。
新所得税法在这方面主要有两项不同规定:
1.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年限分为20、10、5、4、3年等五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税收折旧年限分为10、3年两类。
2.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二)对于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6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应摊销,在以后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果现行预计与原先估计有差异,应当进行调整。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六、结束语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不但会有利于会计人员从税务视野深入认识新会计准则,还有利于税务人员从会计视野深刻领会新所得税法,有助于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纳税。●
【主要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