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引入国库支票 改进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模式

2008-12-29 00:00:00覃发艳
会计之友 2008年23期


  【摘要】 受法规、制度制约,当前的国库集中支付并未按规定的模式进行,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无法落实,国库资金支付效率仍然较低,建议引入国库支票,改进国库支付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安全支付和快捷支付。
  【关键词】 国库集中支付;国库支票;模式
  
  一、当前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代理行会计核算制度限制而无法得到执行
  根据“银行不垫款”的支付原则,集中支付代理行自上而下的内控制度及会计核算系统不允许 “先付后收”垫款支付的方式在其核算系统中出现,因此国库资金支付并未按规定的模式进行。实际情况是,代理行收到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后,不是垫款立即支付给收款人,而是汇总当日支付笔数和金额,编制《申请划款凭证》,先向国库清算资金,而后才支付给收款人。这样导致凭证传递环节多,国库资金支付时间长。
  (二)支付行为游离于金融法规之外,日常监督缺位
  代理行的支付行为仅受《代理协议》约束,代理行不执行垫款支付协议,财政部门往往持放任态度。而人行国库对代理行不执行垫款支付、延压财政和预算单位支付令的行为因缺乏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也无法处理。
  (三)财政资金支配权的转让与法规相悖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库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国库资金支配权分别属于同级财政。集中支付模式下,《代理协议》将国库资金支配权转让代理行,代理行凭其印鉴制作《申请划款凭证》支拨国库资金,这与《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不符,也与“谁的钱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相悖。
  (四)资金运行时滞催生“第二国库”
  为解决国库资金清算在途时间长的问题,基层国库、财政部门采用了一些变通做法,催生出“笫二国库”:一是允许财政在代理行开立资金账户,存放代理国库支付的周转金。二是默许零余额账户上存放余额。目前,受清算瓶颈限制(县级国库是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和基层同城定时、定场次清算现状的限制,在代理行不执行垫款支付的情况下,代理行每天营业终了前实收国库拨入款项后,把国库拨入款贷记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自身的会计账务平衡,导致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放余额。
  
  二、建议引入国库支票,改进国库集中支付的模式
  
  (一)国库支票简介
  建立在实时清算基础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发达国家运行情况良好,其中美国以国库支票为载体的国库支付模式较为典型。国库支票是由财政或预算单位签发的、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的见票即付的支付工具。2003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了《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该法案将国库支票(U.S.TreasuryChecks)纳入支票管理序列。
  为提高支票的清算效率,《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支付清算工具——替代支票(SubstituteChecks)。替代支票是国库支票被截留后转换成电子影像提示支票的纸质复制品,在法律上等同于被代收银行截留的国库纸质支票。替代支票由代收银行制作并发往国库作付款依据。
  (二)采用国库支票可解决当前国库资金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库支票通过影像传递,可较好地解决国库凭证传递环节多、时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