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2008-12-29 00:00:00温玉彪
会计之友 2008年25期


  【摘要】 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基本要求,一般借款如果被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占用,其发生的利息在满足利息资本化条件时,应将其资本化,否则应予以费用化。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会计处理。
  【关键词】 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费用化
  
  一、处理原则
  
  对于一般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将其资本化,还是将其费用化,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一般借款没有被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占用,则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全部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一般借款被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占用,对于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对于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资本化条件
  
  被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将该部分利息予以资本化。
  (一)范围内:在允许资本化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
  (二)相挂钩:与发生在所购建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相联系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
  例如:某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取得一笔1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三年,按年分期付息的一般借款,被该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的工程所占用,该项资产的建造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达到予定可使用状态,具体支出金额如下:2006年1月1日支出10万元购买工程物资,2006年2月1日支出20万元,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费用,2006年3月1日支出30万元,支付该项工程的管理费用。问该笔一般借款2006年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是多少?
  详细分析过程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