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若干问题及对策

2008-12-29 00:00:00张亚红
会计之友 2008年26期


  【摘 要】近年来,随着高校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许多新校区、新校舍的建设从工程项目前期开工到最后的竣工验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为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堵塞漏洞,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基建财务会计应该管理和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其会计核算的管理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高校基建; 会计核算; 对策
  
  近年来,随着高校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许多新校区、新校舍的建设从工程项目前期开工到最后的竣工验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为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堵塞漏洞,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基建财务会计管理和用好基本建设资金,进一步参与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会计核算的管理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自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补充规定后,各高校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有了不少进步,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在会计核算上出现了基建项目不合法、不合规,会计核算不严谨的现象,致使国家投资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等。为了从根本上扭转以上不正常现象,更好地贯彻执行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笔者将从如何规范高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入手作浅显的探讨。
  
  一、高校基建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高校基建会计核算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理解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认识不足,凭意志办事,使基本建设单位整个管理无序、基建财务失控、势必致使会计核算混乱。
  1.有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合法、不合规。目前,部分建设单位对国家仍然控制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认识不够或是没有认识,有的只知道“领导指示就是计划”“领导指示就要开支”,搞一个基建项目以单位领导说了算,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没有执行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致使造成“边设计、边勘探、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以及“超计划、超面积、超概算”的三超项目。
  2.施工程序、施工队伍不合规。有的施工队伍无合格的资质证书也承担项目;合同条款中有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允许带资承包及其它不合法条文;没有工程项目开工证,施工队伍进场开工;施工队伍包工头自行进行工程结算、收款,而不是由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支、统一核算;工程转包现象普遍,有的签合同的施工单位并不承担施工作业,而将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单位只收取管理费。加上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为了单位或个人利益,尽可能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寻找机会赚钱,他们在施工场地往往打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实为法定代表人的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工程项目而组织的一支施工队伍,它并不能代表本应由合同签约的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的权力)的名义进行违规基建活动,他们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公开挂牌、发文件、刻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对建设单位开收据预收工程款,甚至结算。部分项目经理利用建设单位的无知,利用该名称为其违规活动作掩盖,建设单位不对项目经理部的资格及授权范围进行必要审查,使基建会计核算陷入混乱。
  3.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施工合同的条款与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相互矛盾;施工合同内容不全面、条款之间不严谨,无主要设备及材料的规格、品牌、产地等规定,价格条款前后矛盾;施工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的条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不合理,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不适当;签订阴阳合同,施工队伍以低价中标,进场后采取变更、签补充协议等手段,不利于正确的会计核算。
  4.财务会计核算把关不严。财务没有很好地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能,如财务人员对合同中违反财经纪律的条款仍然依照合同办理,建设单位有挤占、挪用基建费用的情况。
  5.未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不能定时与施工队伍核对往来账目,客观上为施工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作了掩盖;单位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且已交付使用,施工队伍迟迟不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影响基建会计的正确反映。
  (二)由于思路不清,基建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混乱
  高校基建会计人员对基建方面的知识了解少、思路不清,基建账务处理不规范。如: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拨入基建经费不能按性质归入正确的二级明细科目;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认为都是成本支出随便列在那个科目,不能正确使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待摊投资不能正确分摊计入各工程项目;同一业务往来账科目使用不一致,造成查账困难。账务处理不正确,使用交付使用资产时不冲销基建拨款;建设单位为施工垫付的施工用水电费在最后的结算中没有扣回;工程价款结算单手续不全也作了记账依据,重复办理结算、重复付款等,导致基建会计核算混乱。
  
  二、提高高校基建会计核算质量、规范会计核算的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项目管理,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控制
  1.基建会计核算首先要关注项目的合法性,对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要促使其办理合规合法手续,方可开支。基建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好,基建审批程序要到位,不能超前筹资和用款。按现行制度,基建项目的批准程序应该是:首先应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然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呈报给有权批准的政府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扩设计任务书,再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由设计部门编制施工设计图,申请开工报告,由上级批准后,基建前期程序完成,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基建会计部门必须掌握这一程序中各个批准文件及明细附表(包括单位按照国家政府机关批准的总投资计划所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特别是要将最后批准确认的基建投资计划作为基建财务筹资、使用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如没有正式计划,则应停止支用基建款项,绝不能采取先斩后奏行动。
  2.所有基建经济活动要有文件及合同。凡是需要在基建会计上入账的款项应该有文件(拨款文件或协议)及合同(基建借款)资料提供给会计人员。合同包括施工、勘探、设计、材料供应,安装、设备合同等等。合同将工期、成本、质量和目标统一起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以在基建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居于核心的地位,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也应该抓住合同管理这根主线,按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违约金和保修金,以保证项目工期和质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最终目标,维护学校的利益。
  3.严格控制付款审核关口,杜绝基建支出违规现象。审查所需付的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中,其付款事项是否是所签订经济合同中的事项;审查所付款汇至的收款单位是否为已签订合同中的法定单位的基本银行结算账户;付款时,需要验明收款单位所开的发票、收据是否是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出具的;所有列往来账的单位必须是签约单位名称;定时向往来单位会计部门进行往来账对账并相互签字确认,以保证所有预付款项均由签约单位进行管理。
  4.工程竣工时的控制。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结算,进行结算的单位和所盖单位公章均应为合同签约的施工单位,而不是“项目经理部”的章(项目经理部公章只作加盖工地技术图纸用,所以不能乱接受“项目经理部”的文函、收据之类,以免造成失误);本地施工单位结算发票上应加盖与合同签约施工单位名称相符的财务会计章。异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结算发票也应加盖施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章。
  (二)理清思路,简便账务处理方法
  
  高校基本建设资金,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不理清思路,容易出现账务处理混乱现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高校基建账务处理一般方法可以遵循以下流程:
  1.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基建拨款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2.用拨款购买设备时,借记“设备投资”,贷记“银行存款”。
  3.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借记“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
  4.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或自行购买材料时,借记“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贷记“银行存款”。
  5.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银行存款”。
  6.发生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以外的并能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其他投资时(如购置房屋和办公家具等),借记“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
  7.发生江河清障、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特殊支出时,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报经批准后冲销有关资金来源,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
  8.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借记“待摊投资——明细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待摊投资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两种。间接分摊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实际比例法,应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
  9.资金来源方的各种本年拨款项目,在年度决算批复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即转入“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10.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冲,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同时在单位经费账上记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至此,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任务已经全部完成,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账务处理,使建设成果亦全面反映在单位基建经费账上。
  总之,高校基建会计核算只有严格按建设法规及会计法规办事,基建财务工作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进一步提高基建会计核算质量,杜绝基建核算管理上的混乱现象,保证基建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国家投资预算计划的顺利执行,使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EB].http://www.mof.gov.cn.
  [2]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53.
  [3] 徐崇禄,董红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应用[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213-216.
  [4] 尹伊林.工程项目管理学[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45-49.
  [5] 杨胜雄.高级财务管理[M].大连:东北财大出版社,2004.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