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人员的国际流动对维持一个国家劳动力市场平衡以及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这种流动作为交流知识、拓展事业和丰富人生的载体,为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人员进行跨国科研与横向合作搭建了平台,在不同国家之间形成了国际网络。在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实验室的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亦有利于挖掘一个国家的科研潜力与创新能力,改善高等教育与科研体制。针对研究人员的国际流动,法国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推出不同类型的特殊接待项目,并制定和加强了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证和居留方面提供特殊优惠待遇,以吸引外国研究人员,造就和储备科研人才。
一、旅法外国研究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欧盟委员会在《欧洲研究人员宪章》(Charte européenne des chercheurs)中的定义,研究人员是指为设计与创造知识、产品、方法、制度等而工作的专家,而不论其研究领域属于基础型、应用型、实践型研究,还是涉及知识转换、咨询、管理、知识产权开发或科技新闻报道等,也不论其研究属于私立还是公立性质。各种类型的科研工作者均属于研究人员,包括初涉研究行业者(研究经历不足4年者,如博士生)和经验丰富者(有4年实践经验者或博士)。
法国政府按外国研究人员在法国的居留期限长短和居留性质,将其分为三类:受聘常任外国研究员(多为实习职位)、持外籍研究人员居留证者(如客座教授)和持博士学习类居留证者。
长期以来,法国一直向外国研究人员提供职位,每年都有众多外国研究人员受聘于法国大学和研究机构。1998年至今,在每年总共2 000个左右的职位中,提供给外国教学与科研人员(教授和讲师)的约有200个,占10%。职位的学科分布如下:法学占7%,文学占32%,理工科占60%。外国研究人员中的1/2来自欧洲国家,1/4来自非洲,来自美国的不足5%。
据法国高等教育与科研部的统计,法国大学每年接纳约4 000个全日制客座教授,他们一般持外籍研究人员居留证,在法期限通常为几个月。以2005年为例,接纳此类研究人员最多的大学是:巴黎七大200名,里尔一大151名,巴黎六大135名,巴黎二大122名,斯特拉斯堡一大116名,梅斯大学102名,巴黎一大97名,雷恩一大93名,埃克斯一大84名。此外,高等社会科学研究学校167名,国家自然历史博物馆88名。国家科研中心、国家农业科学研究院、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院等也为外国学者设立了专门职位,聘用期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各级地方政府和欧盟委员会也拨出专项经费聘用外国研究人员,欧盟每年提供400个玛丽•居里奖学金。
每年到法国进行博士研究的外国学者约有2 500人。目前在法的外国博士生约有2万人,占博士生总数的1/4左右。
二、接待外国研究人员的主要计划与项目
法国教育部、外交部以及欧盟委员会推出了一些接待外国研究人员的计划与项目,为外国研究人员赴法进行合作研究或在高校、实验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1)博士后研究项目该项目由法国教育部推出,主要接受赴法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外国青年研究人员,目的是为未在法国通过博士答辩且不在法国研究实验室工作的外国青年研究者的流动提供便利。该项目为年度项目,开始执行时间为每年初。
(2)高水平科研居留项目这是当时的法国国民教育部及高等教育与科研部扶持的项目,旨在为法国实验室在科研与合作框架内,接待国际知名外国研究者提供便利。候选人须进入法国某一实验室工作。
对参加以上两个项目的外国研究人员,在其居留期满时,可延长其奖学金,延长期限为1~6个月。项目资助对象不包括已经取得法国居留的外国研究人员。
(3)客座教授这种职位基于一种两年制的邀请合同,依照法国国民教育部及高等教育与科研部制定的接待程序进行工作。邀请对象为具有良好法语水平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者,到法从事连续两年的教学与科研活动,在法居留期限为每年4个月。项目启动时间为每学年伊始,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有中国、阿根廷、巴西、智利、中东欧国家、印度、南非、黎巴嫩、墨西哥、土耳其和越南。
(4)玛丽•居里行动计划该计划由欧盟委员会推出,旨在为研究人员终生的科研职业培训和职业经验积累提供可能,因而对社会具有重要而具体的作用。根据行动计划,为不同层次的研究人员提供以下不同形式的资助:对参加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或参加外国研究人员培训的研究人员提供玛丽•居里年轻学者培训奖学金或玛丽•居里知识转换奖学金,举办玛丽•居里讲座与培训;对进行个人研究活动的研究人员提供玛丽•居里欧洲国家奖学金和玛丽•居里国际奖学金;在鼓励优秀研究人员方面,设立了玛丽•居里优秀奖励金、玛丽•居里教授职位和玛丽•居里优秀奖。此外,还有欧洲再融入补贴和国际再融入补贴。
2004年10月,法国为世界著名研究人员设立了15个优秀人才席位。该席位的获得者享受优厚的法国政府和高校待遇,并可获得25万~50万欧元的创新项目启动经费。此类席位获得者可以自己组建科研小组。
此外,法国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也有外国研究人员接待计划和相应的资助机制。
三、给外国研究人员的特殊签证和居留证
欧盟成员国研究人员在欧盟内部的流动相对要容易些。但若是接纳欧盟以外国家的研究人员,就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为此,法国、欧盟委员会及欧盟其他成员国制定了一些法律、指示和建议书,以排除外国研究人员进入欧盟国家的障碍,方便其在欧盟国家内外的流动。
2005年9月28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发布了2005/761号建议书(Recommandation 2005/761/CE),主要内容有:为第三国研究人员提供签证方便;促进需要在欧盟内部往来的第三国研究人员进行国际流动,并按照其研究计划的期限发给多次出入境签证;通过咨询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机构,在研究人员应提供的签证证明材料方面采取协调措施;提供签证方便且不收取材料费。
2005年10月12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2005/762号建议书(Recommandation 2005/762/CE),为持有工作许可证或有权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研究人员进入欧盟国家提供方便。具体规定有:对入境人员不设名额限制;保证有可能以研究人员的身份工作,包括有可能延长或更新工作许可证;尽可能快地发给居留证;保证续发居留证;将所在的研究机构纳入研究人员接待程序;支持家庭团聚;为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在行政职能部门内部建立联系人员网络,并鼓励研究机构建立类似网络。
2005年10月12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关于第三国研究人员特别接待程序的第2005/71号指令(Directive 2005/71/CE),并明确指出指令中的条款应于2007年10月2日前纳入成员国相关立法(英国和丹麦除外)。该指令适用于持3个月以上签证者,大学生(包括博士)和受临时调遣的常任研究人员不在此列。按照指令的规定,外国研究人员可向研究机构(公、私立)提出给予最短5年的聘用许可;研究机构可承担接待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的费用(包括居留与回国费用);研究人员可要求研究机构出具证明其良好完成研究工作的证明(在接待协定期满两个月内);研究人员接受研究机构的研究计划(目的、期限、资助方式、专业资格等),应与研究机构签订接待协议,同时应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并享有医疗保险;研究人员申请欧盟成员国的入境许可,须提供旅行证明、接待协议和研究机构出具的费用担保证明;成员国向研究人员发放至少为期一年的居留证(如研究计划不超过一年,可发放同等期限的居留证),可续居留;研究人员家庭成员居留证的有效期与研究人员的相同;出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健康或走私的原因,成员国可收回居留证或不予续居留;来自同一国家的国民在以下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文凭认可、工作条件与报酬、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福利与服务;研究人员在成员国之间流动,可在协议范围内在另一成员国进行部分研究工作,但不得超过3个月;研究人员的居留申请遭到拒绝,有权投诉。
法国采纳了欧盟第2005/71号指令的相关规定。法国200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移民与融入法》(Loi du 24 juillet 2006 relative à l′immigration et l′intégration)规定,外国研究人员申请来法,需持有法国移民局出具的接待协议(protocole d′accueil)。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外国人入境法国和居留及避难法》(Loi du 11 mai 1998 Relative à l′Entrée ed an Séjour des Etrangers en France et an Droit d′Asile,RESEDA)规定,为研究人员办理“科研”签证(vlsa scientifique)。现行《外国人入境、居留及避难法》(Code de l′entrée et du séjour des étrangers et du droit d’asile)第L.313—4条和第L.313—8条规定,向下述外国人发放科研类临时居留证:以研究为目的者,或在与法国公、私立机构签订的接待协议的框架内从事高等教育者,此等机构为行政法院有关政令中所指的承担研究与高等教育任务的机构。在这类居留者中,居留有效期至少在1年以上者,居留期满,可申请1年以上4年以下的居留。这一特例适用于在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攻读至少相当于硕士学位的外国大学生,以及持有“科研”临时居留证者,居留期限视其研究工作的时间而定。根据2005年10月12日欧洲理事会关于接受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第三国国民特别接待程序的第2005/71号指令(Directive 2005/71/CE),法国规定,持有欧盟其他成员国居留的外国人,可在与第一接待国签订的接待协议的基础上,来法国从事部分研究工作,但在法逗留时间应少于等于3个月,并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如在法逗留时间超过3个月,应符合本规定第一部分的条件。外国博士生(第三国国民)如签有工作合同,原则上可享受“科研”居留待遇。
2006年7月24日,法国颁布第2006—91l号《关于涉及“专业技能与才能”居留证的移民与融入法》(Loi n′2006—911 du 24juillet 2006 relative à l′immigration et à l′intégration qui conceme la carte de séjour mention“competences et talents”)。该法又称《萨科奇移民法》,其中一个主要措施就是设立“专业技能与才能”居留证。该法第L.315—1规定,居留证有效期为3年,可延期一次。发放对象为能够用其技能和才能,以有意义的和持久的方式参与法国或其国籍国经济发展的外国人,包括科技工作者、知识分子、企业创办人、艺术家、高水平运动员和有极大潜质的干部。他们对法国而言是一种幸运,对其祖国而言并非必不可少的人才。萨科奇认为,这一政策改“被迫接受”移民为“甑选”移民,甄选对象包括中国等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人才。目前,法国正在筹建专业技能与才能委员会,以确定甑选标准。
参考资料
1 (法)Stéphane AYMARD. Les chiffaes de la mobilité des chercheurs en France(在法研究人员流动数据).PCN Mobilité 6e PCRDT(欧盟第六个科研和技术开发框架计划),2007-01-30
2 (法)Stéphane AYMARD. Les foermalités d’admission des chercheurs des pays tiers(第三国研究人员入境手续). PCN Mobilité 7e PCRDT(欧盟第七个科研和技术开发框架计划),2007-05-04
3 Collaborations en recherche-Accueil(合作研究-接待)[DB/OL].http://www.inpg.html,2007-08-16
(作者单位:中国驻法国使馆教育处)
责任编辑 谢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