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综述美、日、德等国公司治理结构特点的基础上,以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为主要观测点,分析不同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得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99-02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一套制度安排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制约着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而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高度透明,消除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本文主要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的国际比较研究。
1 文献综述
B e a s ley研究发现,未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比发生舞弊的公司有更大比例的外部董事;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越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G e l b和Z a r o w i n的研究显示公司信息披露的决策影响了公司有关信息体现在该公司股票价格上的速度。E n g和Mka的研究显示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管理者持股比例负相关,与政府持股比例正相关,而与大股东持股比例不相关;外部董事增加会减少公司信息披露;而且发现大公司以及负债率低的公司披露更多信息。何顺文、黄家信对香港企业的调查表明,董事会中家庭成员的比例与公司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公司规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成显著正相关。薛祖云、黄彤的研究认为监事会规模较小,以及灰色监事和名义监事的独立性差可能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控的原因之一。杨克泉、卢益群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董事会结构与会计信息透明度有重要关系。
H o s s a i n和A d a m s的研究显示,马来西亚上市公司所有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成负相关关系。R a f fou m ier的研究表明瑞士上市公司所有权分散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成负相关关系。Chau和Gar y的研究认为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上市公司外部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F a n和Wo n g的研究表明大股东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政策,常利用对会计行为的控制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决策。林钟高、吴利娟研究认为,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激励合同满足单调性,管理人员的报酬随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增加,使得代理人应承担的风险大于当激励合同同时依赖于利润和外生变量时代理人应该承担的风险,也降低了管理层造假来获取其他收益的机会成本,从而使管理层产生编制虚假信息的动机。
2 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关系的比较
2.1 股权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Mit chel l研究美国股权结构发现,股权越分散,信息披露水平越高。Schadewitz和Blevins认为股权集中度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显著负相关。La Porta等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Ch au和Ga r y的研究显示外部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显示了由内部人或家族控制的公司披露的信息会更少。Ho s s a i n和A d a m s通过对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所有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成负相关关系。E n g和M a k考察了在新加坡的158家上市公司不同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研究显示公司治理程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正向关系。
美国的股权持有者主要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并参与公司的治理,其股权分散程度比较高。总体来说德国、中国、新加坡的股权相对来说比较集中,特别是中国的香港地区,大部分为家族式企业,股权非常集中,而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公司股权分散程度比较高。
2.2 董事会特征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2.2.1 董事会规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董事会规模被认为是董事会特征中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Je n s o n认为,规模大的董事会效率更低且更容易被管理层所控制。K o r n和F e r r y对全美2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进行了调查,结果是13~14人之间。国外的很多研究也表明董事会规模在7~12人之间是比较合适的。据最近关于中国百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显示,董事会的平均规模是11人。赵选民的研究表明,董事会规模过大和执行董事比例过高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更大,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之间可能也存在负相关关系。Jens on提出,一个规模较小的董事会更容易发挥监控职能,而规模较大的董事会更容易被总经理控制。A lex a nd er指出,相对于规模较小的董事会而言,规模较大的董事会通常更是多样化,更容易没有凝聚力和发生争论。B e a s l e y也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即董事会规模越大,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可能性亦越大。
2.2.2 监事会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薛祖云、黄彤认为监事会规模较小,以及灰色监事和名义监事的独立性差可能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控的原因之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更大程度上起灭火作用;持股董事、监事人数较多的董事会、监事会在监督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会更有效。Si mon和Ka r发现存在监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显著正相关。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凌驾于董事会的上位机构,董事会是下位机关。日本的监事会地位则比较低,监事会是一个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平行监督。美国公司虽然不设监事会,但在董事会中有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事务。我国公司监事会成员多数为内部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德国监事会的权力非常大,居于大陆法系各国公司监事会之首,而我国和日本监事会的监督权力相对较弱,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清晰,监督权局限于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
2.3 独立董事比例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蔡宁、赵选民等的研究也表明,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没有显著的关系。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是11人,独立董事高达9人。可见美国独立董事的比例相对比较高。而新加坡独立董事占董事会1/3的比例。日本独立董事比例占董事会1/2的比例。相比来说,美国、新加坡、日本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澳大利亚、中国的独立董事的比例最低。
2.4 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卡伯瑞(Ca d b u r y)报告总结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和美国的经验,指出审计委员会证明了其自身价值,并成为董事会的一个必要委员会。杨忠莲和殷姿的研究认为,舞弊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比非舞弊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要小,即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可能减少财务舞弊。
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大多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较好地保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且审计委员会直接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提高了工作效率。德国的审计委员会是监事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并直接对监督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相对管理董事独立,与管理董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较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作用,但审计委员会易受大股东的操纵。日本设置审计委员会但没有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设置专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