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助学贷款中的信用危机及对策研究

2008-12-29 00:00:00吴建安
中国市场 2008年40期


  摘要:高校助学贷款自1999年实行以来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一方面促进了教育公平,解决了贫困大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因大学生借贷不还而引发的高校助学贷款信用危机。本文从高校助学贷款信用危机的现状和原因出发,从多角度分析了高校助学贷款中信用危机的有效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校;助学贷款;信用危机
  
  高校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高等教育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高校助学贷款也是准公共物品,虽从本质上来说它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但由于其凭借的是学生潜在的信用资源,即是建立在学生未来的收入预期的基础上的,显然其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着先天的信用缺陷和危机。因此,研究高校助学贷款中的信用危机及其防范对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意义重大。
  
  一、我国高校助学贷款的发展进程
  
  总体来看,我国高校助学贷款的发展十分迅速。在我国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推进高等学校收费方式改革的新形势下,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3年下半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4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2004年6月28日,新机制颁布实施,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还款年限延长至毕业后6年,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2007年7月,央行发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二、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中的信用危机表现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契约的责任,导致另一方资产受损的风险。近年来,由于信用缺失、就业难和毕业后学生流动性大等原因,目前助学贷款的平均违约率较高,远高于普通贷款的坏账比例,部分地区甚至高达50%,导致2003年部分商业银行一度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当前,在银监局的推动下,上海市各商业银行充分重视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按借款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发放贷款,着力解决贫困学生学费和生活费开支之需,促进了助学贷款的平稳发展。上海银监局通过与市教委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紧密合作,全面落实了全市69所高校的经办银行,市学生资助中心与各商业银行已就今后四年的助学贷款合作事项正式签约。截至2006年7月末,上海市商业银行助学贷款余额为8.1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0.75亿元,增长10.09%。在高校助学贷款快速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看到虽然高校助学贷款的质量有所提高,但是仍然不容乐观,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助学贷款信用风险也有扩大的隐患。根据最新数据,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推行后,高校助学贷款到期金额违约率仍然高居不下。总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有风险。在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面前,我们不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正视风险、从容应对才是正确的态 度。
  
  三、高校助学贷款存在信用风险的原因分析
  
  在高校助学贷款中,一方面,确实存在许多并不贫困的学生得到助学贷款,而真正贫困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的“道德风险”行为;另一方面,得到贷款的学生由于超前的消费意识,从事高风险的经商活动,诚信意识较差,缺乏行之有效的自律和他律,甚至还有少数人对偿还行为和不偿还行为所带来的成本进行比较之后选择铤而走险,以更换电话号码、抵赖等方式推托回避高校的跟踪和银行催款,同时借款学生毕业后归还贷款面临就业的困难和不稳定、地区收入的不平衡以及恋爱、结婚和孝敬父母的需要,资金压力非常大,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恪守信誉与维持起码生存的两难选择境地。从银行角度看,银行是我国现行助学贷款制度公益性目标和商业性手段相结合的矛盾统一体,在助学贷款上投入的人力、物力多,而贷款总量较少,赢利空间小,再加上贷款违约严重,就使得银行的付出加上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不对称,影响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积极性,造成商业银行“惜贷”行为发生。而在信用风险和危机的管理上,目前我国国家个人征信系统才刚刚开始建立,在信息收集量、开放范围、配套法律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不完善,增加了借款学生的信用风险。最后,从高校助学贷款金融产品本身来看,我国的高校助学贷款实行分期等额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还款方式相对单一,贷款缺乏灵活性,不能够满足不同学生多样化的还款需要,和目前国际上实行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和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等多种助学贷款偿还方式的发展趋势相差甚远。
  
  四、高校助学贷款中信用危机的对策分析
  
  1.设置灵活的高校助学贷款形式
  作为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美国遵循多元的资助理念,其资助方式分为困难补助金、辅助补助金、半工半读资助计划、贷款等,灵活多样。我国今后也应当逐步设置灵活的高校助学贷款形式,从而降低高校助学贷款的信用危机。例如,积极发展生源地贷款是一个很好的尝试。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以学生家长担保方式贷款。对银行来说,借款主体由流动性较大的学生转变为相对稳定的学生家长,担保方式由纯粹的学生信用担保转变为家长信用(或财产)和学生信用相结合的担保,强化了学生家长的责任,经办银行减少了信息反馈的环节,有效降低了高校助学贷款的风险。其次,可以增加高校助学贷款品种以及还贷方式。我国目前高校助学贷款形式单一,还款方式也只有等额分期本息还款和等额分期本金还款等少数几种,而其他发达国家助学贷款的名目却相当众多,还款也采用按收入比例还款,定额还款等多种方法。形式多样的助学贷款可以满足不同学生对资金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的不同需要,从而增加其按时还贷的可能性,降低信用风险。再次,高校助学贷款作为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贷款期限长导致未来现金流结构特征不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可以把原来必须持有至到期的贷款转化证券资产,提前收回资金用于发放新的贷款。在高校助学贷款证券化业务中,银行提供的贷款管理服务属于表外业务,这可以强化银行的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此外,高校还可以将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结合使用,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校内自主的资助政策,将包括学费减免在内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等各项资助手段灵活地结合起来,以适应高校贫困生多种多样的资金需求。
  2.落实政府、高校和银行在助学贷款中的责任
  首先,各级政府、高等高校、银行都要加大对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高校助学贷款政策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关心、支持、享受这一政策。在各自的责任分工上,政府应主要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与管理,尤其在现阶段外部配套条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加强部门协调与管理,牵头研究解决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继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同时,应尽快建立并实施以个人身份证为载体的个人资信征询系统,政府有关部门、商业银行和高校等分工负责,分别提供贷款学生的信息,并共用、共享一个信息平台,拓展个人资信征询系统的应用范围和领域,来进行学生档案管理、助学贷款申请和统计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对违约学生按照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个人资信征询系统,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信息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此外,各高等院校要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加强对未还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动向,积极防范助学贷款中的信用风 险。
  3.重点加强高校学生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素养和起码的道德良知,是做人做事须臾不能放弃的原则。胡锦涛总书记在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中指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这同时对新时期大学生诚信思想道德教育也提出了新要求。归根究底,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是防范高校助学贷款信用风险和危机的本源。高校应加强教育和引导,经常性、系统性、针对性地向学生灌输“诚实守信是立身之本”、“人无信不立”的思想,采取法制教育与信用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大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运用正反事例教育学生激励学生诚信做事,不断提高自己的诚信度。高校各学院将通过诚信报告会、签订诚信还款承诺书、开展诚信还款签名、发放一封致应届贷款毕业生的信等一系列活动,让贷款毕业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程序及违约责任,贷款毕业生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足额还款。有关教育部门应加大对高校监督的力度,对不负责任、利用高校助学贷款进行恶意竞争的院校,给予严厉处罚,对助学贷款违约率高的院校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各高校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学生的资助工作,认真抓好高校助学贷款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工作。此外,政府部门需要尽快建立健全高校助学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确实做到有法可依。只有真正达到法律制度健全、法律环境成熟的阶段,“诚信”才不只是一句空话;只有加大对贷款违约者的惩处力度,才能有效扼制高校助学贷款违约行为的“示范连锁效应”。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王东芳.高职院校助学贷款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