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官场“表态”

2008-12-29 00:00:00任建明
人民论坛 2008年5期


  官场表态既合理也需要
  
  目前,对于在官场非常盛行的“官场表态”或“表态文化”现象,贬斥和批评的成份居多。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官员声音展示应该辨证看待。从总体上来看,官场表态是符合社会进步大趋势的,仅以官员群体的声音展示来看,也显著地不同于“文革”时期的政治口号式表态,这也是一种发展和进步,应该予以肯定。
  但是,现实中的官场表态确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必须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好的表态做法要大力宣扬,而对于不好的表态,则要予以贬斥,甚至需要分析其体制根源,而后有效地治理。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官场表态既合理也需要。官员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和商界精英、知识界专家、有影响力的民间人士一样,他们通过传媒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态度,既完全拥有这个权利,也是对社会有利的。官员作为公共管理者或领导者,他们通过公开表达,以阐明主张、凝聚人心、推动工作,这也是实施领导或管理的实际需要。
  当然,现实中的官场表态确实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第一类表态,是政治投机性质的,空洞的、迎合的,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例如,上级领导关注什么、重视什么,或者有什么新提法,就第一时间跟风表态,既不考虑上级领导的主张是否正确,是否有悖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不进行自己的思考和判断,更没有打算去实践,表态仅仅是一个态度,惟恐留下不和上级或中央保持一致之嫌。这种表态的另一个翻版则是,一旦涉及到责任、困难,或者实际情况和上级的看法不一致,则与前者的慷慨激昂截然不同,根本不做任何表态。近些年来,这种风气有日益盛行的趋势。
  另一类表态,是坚持原则的,求真务实的,有实在的内容,有自己的见解,更有实际行动的强力支持。现实中,这类表态也不时见诸媒体,如此表态的一些干部还被媒体称为“个性官员”。
  毫无疑问,对于第二类表态,应该予以肯定和褒扬。而对于第一种表态,则应该予以坚决的否定和批判。诚然,由于种种原因,第二类表态的比重还很小,还缺少“市场”或氛围。而与第二类表态声音弱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第一类表态有着深厚的土壤,需要深入分析其原因,从源头上予以治理,而并非简单批评就能起效果的。
  
  刹住“第一类表态”之风
  
  第一类表态有着深厚的土壤,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气候,或者说形成了特殊的表态文化。一种文化现象一旦形成,对官员的行为选择和作风当然就会有更为普遍的影响。但不论是否已经形成文化,是否有传统因素,这类表态的根子还是出在现实的体制上。我国现实体制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二是官员主要只对上负责;三是有效的问责制还比较缺乏。
  所谓的“权力过分集中”,就是邓小平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所论述的那样:“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正是在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根本体制下,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就出现了“一把手”这个特殊职位。权力高度集中于各级“一把手”,“一把手”具有绝对的权威。甚至法律如何规定并不紧要,但“一把手”的态度、意见、批示却不可小视。
  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里,官员不仅要对上负责,也得对下负责。在典型的民主政体中,不论政务官还是事务官,都既要对下负责,也要对上负责。相对来说,事务官要对上负责多一些,而政务官则对下负责多一些。或者说,在典型的民主社会中,官员对上负责的比重也不小,但归根结底要对下负责。目前,我国的官员一定程度上还处于主要只对上负责的状态。
  虽然这些年来,我国建立责任政府的努力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有效的问责制还是比较缺乏。有效问责缺乏既有基本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微观问责制度设计和执行上的原因。
  在权力过分集中的基本体制之下,加上官员主要只对上负责和缺乏有效的问责制,就形成了第一类表态的深厚的制度基础。在这样的基本体制下,作为理性人的官员,其理性选择必然是:敢于和上级发不同声音的少,敢于说真话、坚持原则的少;政治投机者、迎合者众;当法律制度和上级的态度不一致时,敢于按制度办事的少,人治将得到助长而法治难以发展。久而久之,在官员系统中就形成了一味向上看的风气。一旦这种表态变成上下共同需求及期待时,不良的表态文化将得到强化。
  因此,要治理上述第一类官场表态,光批评、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从体制源头上进行改革。而要重点改革的就是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官员主要只对上负责的体制以及加强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要按照十七大的精神,“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推进法治和民主,使舆论和群众监督得到法制的保障。(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