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卖了小提琴我能否要回

2008-12-29 00:00:00
中华家教 2008年9期


  姜丰姿夫妇来信:
  
  假期里,上初一的儿子去少年宫参加小提琴培训班,放学时,为了上网,他将价值6000余元的小提琴以300元卖给了小雨。我们发现后,即找小雨及其家长,要求退还小提琴。但小雨称我儿子因为上网早在此之前已经借了50元,这次买小提琴又给了300元,买卖公平。其家长也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小孩子不愿学小提琴而将小提琴卖掉是自觉自愿的,小孩子也要讲诚信。由于小雨和他的家长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我们也要不回小提琴。请问:儿子卖了小提琴我能否要回?
  
  专家解答:
  初中一年级学生一般未满18周岁,我们认为,你们的儿子因未满18周岁,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卖小提琴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小雨应当依法返还小提琴,你们也应依法返还其支付的款项。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你儿子系未成年人,其为上网而将价值6000元的小提琴以300元卖掉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法律上属于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小雨家长以小孩子自愿卖小提琴,要讲诚信而不退还小提琴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两个孩子买卖小提琴的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鉴于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你们拒绝追认,从此角度讲说,该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所以,双方应予各自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