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证监会最新出台的七大利好消息,唯一实质性利好就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
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诚信度,要约束圈钱、单向融资倾向,固化红利政策是最好的办法。反对将分红与上市公司融资联系在一起的人认为,此举是对于资本市场的反对,将阻碍市场效率,此话不妥。
先看国外资本市场。道30上市公司的市息率在2.5%到3.5%之间,他们以分红、派息的办法,显示自己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一季报出台后固定分红,分红比例随季报业绩上涨,只要季报业绩不到破产地步'仍然执行原分红水平,所谓上不封顶,下面有底。
以著名的花旗集团为例,1991年遭遇美国经济衰退,公司资本金不足,引入投资大王沙特的萨义德王子作为财务投资者化解危机,令人吃惊的是,为了保证信用。继续按照原分红政策向投资者分红。
而微软等公司确实较少分红,他们的“吝啬”是因为成长性、利润、市场评级都好到全球公认,无需分红。
再看中国历史上的资本市场。在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中,全都明确规定了利息率,而且绝大部分是不管企业效益如何都必须发给的“官利一分”。最早的招股企业轮船招商局的股息是“每年壹分生息”,湖北矿务总局是“按年八厘起息”。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股份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相当部分企业仍然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将“官利”、“馀利”改称“股息”和“红利”。
清末股份制企业不得不分红。一是信用文化根基尚浅,企业不承诺分红,没有人愿意贸然投资。二是对普通股东被剥夺的权利的补偿。清末主要股份制公司是一些官办或者官督商办企业,普通股东的产权、管理权被官方硬生生剥夺。为补偿对股东权利的剥夺’必须以固定分红的形式加以弥补。
在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细化红利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制约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最好的办法是将强制性的现金红利制度与融资联系起来,目前允许以股票形式分配利润,与融资挂钩,为上市公司投机打开了方便之门。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有三种主要方式:一是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二是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股本;三是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某些公司并不珍视股权,送配股之后所获得的再融资才是他们的最爱。以往的圈钱史中,我们看到,上市公司先是热衷于配股,而后热衷于定向增发,最后转向公开增发。我们不止一次在市场上看到上市公司与机构联手,以高溢价再融资,而机构借着转增股等概念大肆炒作。以清华同方为例,2000年12月以46元高价增发套牢中小股民,而后使出10送5的方案,最低跌到8.21元。到2007年8月以23.20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5400万股新股,让参与非公开发行的10家机构投资者赚了一笔,为了表示安抚,今年5月以16元的价格配股。如此来回炒作,清华同方与机构各得其所,普通的老股民倒了大霉。
上市企业由融资企业向回报股民企业转变的过程,也是中国资本市场从圈钱市场向投资市场转变的历史性过程。有关方面迟迟不拿出具体方案,显然对于上市公司融资的急功近利的考虑超过了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考虑。目前,急功近利已经走到死胡同,从股改前的“一提国有股减持就狂泄”发展到现在的“一提大小非减持就狂泄”,可谓双输局面。实行二次股改,以现金红利、回报为具体指标,约束融资欲望,使具有信托责任的上市公司取得优先融资权,才是根本之道。
至于具体的技术问题,股改之时两个著名的案例可供借鉴。当时宝钢承诺在股改通过之后三年内实行固定的分红政策,无论宝钢业绩如何,向投资者分发每股3毛的红利。这么好的样本,为何只有在股改有求于普通投资者时才能出现?股改后理该延续这一好传统。即便做不到宝钢模式,我们也应该向粤电力模式靠拢,当时粤电力提出,将可分配利润的5%作为红利分配给投资者。
股改时能够做的,获得流通权之后就将红利政策束之高阁?股改时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股改后就不需要了?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红利政策不仅不能消失,反而应该固化,通过二次股改的方式,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基础上体现国九条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要求,直至真正实现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大小非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一致,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办法应对大小非减持的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