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学生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

2008-12-29 00:00:00江雯斐
中国市场 2008年13期


  摘要: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由于大学生自身价值取向的不明确、法律意识的错位、学校法制氛围的缺失和各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大学生价值取向不正确、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探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状况,有针对性地培养他们的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加快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价值取向;现代法律意识;
  
  我们正处在价值观念深刻变革的时代。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们社会行为的多样性和社会选择的不确定性。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时期的当代大学生,其价值取向自然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一、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造就一大批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现代化合格人才,使他们在观念和行为上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依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切实担负起兴国强国的重任。
  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他们的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从现代大学发展的趋向来看,很多大学都开设法学专业,这也印证了法学是集社会科学最高成就的学科,医学是集自然科学最高成就的学科理论;哲学(含神学)、法学、医学并称为现代大学的三大支柱,没有法学专业的大学是不完整的,全国的综合性大学甚至是各类专门院校都纷纷开设了法学专业,提高办学档次,从总体上影响、推动大学生法律意识层次和水平的提高。
  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引导和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观念比较差,自控能力比较弱,可塑性很强,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随着各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教育产业化、后勤社会化的不断深入,在校学生人数迅速增长,使高校治安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有发生。“据调查2005年上半年,北京有25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自杀10人。2003年,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发布信息,自杀已成为15岁至34岁人群的首位死因。2003年,卫生部发布数据,全国有3000万青少年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16%到25.45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曾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上升到了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已上升到17%。”[1]这个统计表明, 大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在明显增加,提高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已刻不容缓。
  
  二、当前大学生价值取向与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大学生的成长与社会的大背景息息相关,同时又与学校的教育紧密相连。目前,绝大多数大学生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弄清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是培养他们法律意识的基本前提。
  
  1.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错位是问题的根本原因
  有些大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只是与那些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有关,与己无关,学习它、研究它没有多大意义。另外,《道德与法律》是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一门公共必修课,但由于学生普遍对公共课不重视,所以对道德与法律课抱无所谓的态度,为的只是拿学分,混个文凭。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性阶段。据一项调查表明,21%的大学生对法的印象是“阶级的、严格的”,仅14%的大学生认为法是“民主的”。这表明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认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观;对人权现状等问题的理解的调查表明:大学生尚未将自己乃至普通公民看成是立法乃至法治的主体,对人权保护这一法治核心表现出一定的麻木与漠视。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德主刑辅”是历代统治者标榜的口号,给大学生造成了一种错觉,以为在中国只需要“德治”,这对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起弱化作用,并且对当前立法、执法、司法也缺乏信任,对法治整体现状不满。认可“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者占68.9%,认为“权大于法”者占78.1%,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 24%,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73.3%[2]。这说明大学生法律意识消极。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也由于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据调查,大学生对“因广告误导吃亏上当,权益受到损害”做出反应,选“向法院起诉”的占18%左右,“新闻媒介”的占20%左右,“政府有关部门”的占14 %左右,“找厂家要求赔偿”的占 23%左右,“通知广告审查部门”的占25%左右[3]。可见,法院并不比其他部门更具吸引力。
  
  2.学校法制氛围的缺失直接削弱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①学校对道德与法律课不够重视。教学资源得不到充分保证,教学方法陈旧,因为在多媒体资源有限的状况下,这种课根本不可能安排;②教材内容不尽合理。多数法律基础课教材的内容只简单地将法学基本理论与;③课堂设计有缺陷。由于是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