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下的资金筹集问题研究

2008-12-29 00:00:00
中国市场 2008年27期


  摘要: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于2007年1月1日执行。《通则》与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通则》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理论与实际意义。本文将重点论述资金筹集方面的若干问题。
  关键字:企业财务通则;资金筹集;筹资方式
  
  资金筹集是指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通过不同渠道,并按一定程序筹措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活动。《通则》将资金筹集划分为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两大类。权益筹资是指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的财务活动。权益资金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及其增值中留存企业的部分,是投资者在企业中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企业账面上体现为权益资本。其来源可以分为:第一,投资者的投入;第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以及企业暂时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其中投资者的投入所占的比重较大。债务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向债权人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资金的财务活动。
  
  一、新旧《企业财务通则》差异对比分析
  
  1.筹资管理理念的变化。新《通则》引入风险控制、资本结构决策、资金成本等全新的观点和理念,将旧《通则》简单的核算管理提升为控制成本、规避风险的决策管理。同时,指导和要求企业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筹资规模、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实现资本结构最优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2.投资者出资方式的变化。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备“能够以货币估价和能够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因此,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特定债权等可以作价出资,而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则不具备出资条件。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出资形式。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通则》中指出,企业接收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相应的比例。《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70%。但《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增加对投资者出资或增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新《通则》规定,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说,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拟定筹资方案、筹资决策审批以及验资的程序严格执行。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其筹资方案经过财务审核之后,应当上报投资者批准。企业承担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义务,以保证出资的真实可靠。
  4.增加了回购股份的规定。新《通则》规定,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回购股份,一是要符合法定情形,二是要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三是要经投资者决议。
  5.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内容。新《通则》规定盈余公积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积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删除了原有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仍需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福利基金”部分的用途与内资企业的公益金有类似之处。衔接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对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6.细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决定,按投资者原有持股比例转增,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由经理办公会决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的留存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7.规范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①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②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③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作为收益处理。企业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④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⑤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二、新《企业财务通则》对资金筹集的影响
  
  1.规范资金筹集证据,保护了投资各方的权益。新《通则》分别对出资各方规定出资的证据做出如下规范:一是对于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二是企业依法取得各类财政资金,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例如,属于国家直接投入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对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等,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三是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优化资本结构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2.规范资金筹集的账务处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新《通则》对于企业收取的各类财政资金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通过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及账务处理方式不断完善现行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例如投资补助,拨款时要明确该项资金的权属。如果政府是从投资者的角度给予企业投资补助,补助对象是民营企业时,应由企业投资者出具承诺文件,保证财政资金作为国有资本处理,同时明确国有资本的持有单位。同时,要求做到一项资金一个办法,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现项目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大拨款条件的审核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3.增加了资金筹集的方式,使得筹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新《通则》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出资形式,新的筹资方式的采用,使得企业筹集资金更为灵活。
  总之,新《通则》的实施,对于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 赖永添.《企业财务通则》解读.[J].国际商务财会,2007(8):36-3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