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仆 张兆利
义务运赃,“运”进法网
2008年2月15日晚,村里的小郑伙同几个朋友跑到林场盗割灌溉用电缆1700多米,价值8000元。当晚,小郑回到村里叫醒邻居大李,让他帮忙运点东西。大李驾驶自家的四轮农用车赶到地方,顿时明白这些电缆是小郑偷来的。但他心想,这些东西虽是赃物,但我不装、不卸、不要运费,只是帮助运输,不会犯法。
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李明知电缆系盗窃所得,仍帮助运输,其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点评哎呀,帮忙帮出“转移赃物罪”了。大李明知电缆是盗割的,却错误地认为只是义务帮忙,不能正确分辩罪与非罪,冤枉吧。以后得多看看书,多学习了。
买赃自用,“买”来刑罚
4月,老程找到同村的老娄,说自己刚从外地“搞”来一辆农用运输车,便宜卖给他。老娄想:“家里运蔬菜,正缺一辆运输车,但车这么便宜,怕不是正路来的,可又不是咱偷来的,怕什么?”讨价还价后,老娄花2000元买下了车。
不久,老程在外地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老娄呢,也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检察机关批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明知该农用车系赃物仍积极购买,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点评老娄太后悔了,没想到自己花钱买东西用也会构成犯罪,贪小便宜吃大亏呀。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罪不要求老娄具有盈利的目的或者动机,即使他无偿为他人销售赃物,也构成犯罪。
教人犯罪,自陷囹圄
7月,农民老汪在外地打工,结识了能人老李。老李对老汪吹嘘自己是生产窃电器的专业户,在用电线路中接上这窃电器后,能使电表倒转,现在电费这么高,卖这个能赚大钱。老汪觉得有利可图,花3000元从他那里买了10台。8月,老汪以500元卖给本村电工小杨1台,当老汪在外村兜售时,被人举报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汪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老话说:靠歪门邪道赚钱,这兔子尾巴长不了。就这样沾国家的便宜,能不出事吗?
强迫交易,害人害己
小荀在城郊某集贸市场干蔬菜批发。从2005年7月至2008年3月,小荀与小马等3人勾结,对卖菜的其他业户实施暴力或口头威胁等手段,不准和限制他们从其他渠道采购,只能从自己指定的几家批发点进货,从中加价销售,先后获取非法利润4万多元。同时,小荀还伙同他人,强迫数十家外地业户在大哥开办的饭店中用餐。他被人举报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荀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4.3万元依法予以收缴。
点评强买强卖,这不就是人们常说的“菜霸”吗?不过,业户被威胁3年才敢举报,吃大亏了,别忘了,法律是我们的靠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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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