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潇
发展中国家的提案数量已经超过1/3,这说明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让发展中国家共享WTO争端解决经验,在中国商务部的支持下,由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与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经验共享”国际研讨会于2008年7月9至10日在北京举行。
自1995年WTO取代GATT以来,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根据WTO统计,从1995年到2007年底的13年中,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369起案件中,发展中国家提起141件案件,其中以发达国家为应诉方的83件,以发展中国家为应诉方的58件。发展中国家的提案数量已经超过1/3,这说明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发展中国家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主力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他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多边贸易体制得到有效遵守的核心措施。作为全球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使全球贸易规则更为有效,也为规则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运行增添了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尽管这一机制对所有WTO成员来说都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化解国际争端的途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义更大一些。争端解决机制公正性的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国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在面临单边主义威胁与挑战的时候,发展中国家可求助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
姜增伟副部长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尊重和支持,它们遵守争端解决规则,并积极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与时俱进和创造性发展。”
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增长,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也越来越普遍。近年来,中国已成为WTO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一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是运用规则为导向的法律手段敦促成员切实遵守WTO规则和承诺,应诉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捍卫成员的合法权利和贸易利益。此外,中国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很多案件的审理,参与WTO规则的澄清。中国愿与其他成员一道,通过争端解决实践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并进一步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中国家要更加有效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来自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的沙佛尔教授提出:“发展中国家要有效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继续增加不同层次的机构能力和贸易政策协调。”无论是来自国内的、区域性的或是全球性的,他们尤其需要发展自身的协调机制,使之包括有来自企业、市民的代表。能力建构如果能在机构和社会中得到有效渗透,将会是最富有可持续性的建设。
此外,发展中国家政府需要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建立更为持久的工作联系,促成公司和行业协会将WTO视作保证市场准入渠道的机会,因而对WTO体制更有效的加以利用。发展中国家建立必要的公私网络需要时间,然而这对其有效利用WTO体系至关重要。
因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情形不同,不存在一个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单一策略。每个国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对症下药,使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中国需要加强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的国家能力建设
作为专门研究WTO法的专家,武汉大学WTO学院院长余敏友教授提出了将争端解决提升到国家能力建设的高度。他的这一观点受到了与会者的赞赏,他认为,虽然我国将WTO研究已从纯理论研究演进到对WTO实务的探讨层面,但是,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力度仍显不够,因此需要通过专门途径,培养并建立一支精通国贸实务与国际法实务的专业队伍;建立国家级国际贸易高级研究与发展基金,通过对外贸法律政策与其他领域法律政策的相互影响与协调的研究,研究影响全球化时代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各种因素,为我国全球贸易战略及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运作,提供高素质的智力支持。同时,要巩固和提高中央政府在贸易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与主导作用,加强贸易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国家整体贸易治理水平。
纵观中国入世七年来的成绩,余教授用“活跃的第三方”来评价。由于我国作为贸易大国,具有广泛的贸易利益,从维护中国贸易利益的角度出发,中国应当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同时,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能够获取大量的国际贸易信息,包括各成员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运转情况,这些信息对于中国参考制定相应法规,都有重要的价值;而且,中国作为第三方还可以参与WTO规则的制定,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对WTO规则进行创造性的解释和发展,从而丰富完善WTO规则体系。我国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提交书面文件和参加开庭,阐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理解,从而对WTO规则的制定与发展施加了影响力。
我国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经验证明,通过理论和实践来逐步改革及发展本国法律体系和贸易治理结构,迅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各样的贸易摩擦,以建立和维持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