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利民等
[案例]2006年7月31日,大学生张某和几位同学吃过晚饭后来到县城刚建成的广场散步。广场音乐喷泉喷起,张某与同学在其中穿梭奔跑游戏。随着音乐最强音的出现,一股巨大的水柱突然喷出,将张某击伤。张某为此花费医疗费10万元。张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是喷泉的管理者——县建设局的责任,医疗费应由县建设局承担。但县建设局则认为,张某受伤是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与建设局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张某遂将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县建设局赔偿医疗费10万元。
[说法]要判断县建设局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县建设局有无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广场的入口处设有警示标志,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在游人进入喷泉区域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因此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法院同时认为,张某对自己的受伤也有重大过失。首先,张某没有遵守广场规定,擅自进入有一定危险性的喷泉区;其次,作为一个成年人,张某理应预见到高速的喷泉水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但仍然接触喷泉,且站立于喷泉主喷口的上方,这是导致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按7∶3的比例承担责任,即县建设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张某3万元。
购房宣传单是否属于合同
□万剑敏
[案例]2006年2月,刘某在某售楼处得到一张宣传单,上有该新建小区的整体环境、配套设施、户型示意图、房价等详细信息。刘某看后感觉很满意,决定购买一套。2007年2月交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刘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收房时,刘某发现房内结构与宣传单的内容差别很大,于是拒绝收房。开发商认为,房屋的现有结构并没有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而宣传单只是商业广告,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印制的宣传单能否认定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购房宣传单属于商业广告,一般来讲不属于要约。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售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宣传单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刘某的购房行为有重大影响,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在15日内改正房屋结构。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由谁承担
□周玉文
[案例]2006年12月底,萧某12岁的女儿芸芸在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经过路口时被郭某驾驶的轿车撞倒,郭某及时将受伤的芸芸送往医院未能保护现场。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12000余元后出院。关于事故责任,郭某说是芸芸闯红灯,而芸芸则说自己没有闯红灯。交警部门在对现场勘查后,无证据证明事发时信号灯灯色情况,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郭某认为既然认定不了责任,就不能认为是他的责任。萧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女儿芸芸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被撞后造成的损失12000元。
[说法]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道路安全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另外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果证明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机动车一方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郭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赔偿芸芸在事故中的损害。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
□潘家永
[案例]杨某在一家建筑公司连续工作已11年,今年1月初,其劳动合同到期。杨某准备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这样可以在该公司工作到退休。可是,当杨某向公司提出该要求时,遭到了拒绝,公司表示要么续签一个5年期限的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杨某以公司不依法办事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经审理,于2月初裁决建筑公司应当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杨某月工资二倍的标准支付杨某1月的工资。
[说法]建筑公司应当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杨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杨某要求订立该种合同时,建筑公司予以拒绝,是违法的。
应当说明的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可存续至退休。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铁饭碗”。其实不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因为它有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